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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险费

外汇网2021-06-18 23:02:20 55
概念

城市房屋保险金融是保险公司收取房屋保险费的重要根据。房屋的保险金额是依据房屋的保险估价来确定的。而房屋的保险估价则由保险公司标的--被保险房屋的事实价值来核定。

一般来看,房屋的保险金额与房屋的事实价格是统一的。但有时候也不一定这样。确定的保险金额不

同,所得到的赔偿也不一样。所以,精准估定房屋价值,合理确定保险金额,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城市房屋的保险方式

1.定值保险

房屋的保险金额是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来确定的,不因房屋的市场价值的涨跌而增减。若房屋遭受无意中损坏,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的全额赔偿;若只有部分损失,则接保险金额乘以损失成数赔偿。

比如:某房屋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为100万元,遭受无意中损坏时,房屋市价涨120万元(或跌为80万元)。

A.若房屋全损--按保险额100万元赔偿;

B.若部分损失,损失量为七成--按70万元(100万元×70%)赔偿。

2.不定值保险

在该种保险中,保险合同上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事实价格,只列明合同上的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金额,被保险的房屋发生无意中损坏时依照市价来计算赔偿。

同上例。

A.若房屋全损:房屋市价涨为120万元,赔偿100万元;房屋市价跌

至80万元,赔偿80万元。

B.若房屋部分损失为七成:房屋市价涨为120万元,事实损失为84万

元(120×70%),赔偿70万元(84×10/120);市价跌为80

万元,事实损失为56万元(80×70%),赔偿56万元。

3.重置价格保险

房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约定按房屋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申请将一幢旧房屋,按相当与重建一幢新房屋的价值来保险,一旦房屋发生事故即可按重置价格得到赔偿。

4.第一危险责任保险

该种保险方式不要求投保人将房屋的事实价值足额投保,而按一次无意中事故或许发生的最高损失金额来投保,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比比如何,只要在保险金额规模内,保险人均按事实损失赔付。如房屋估价为100万元,约定保额为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损失为20万元,则保险人应按20万元赔偿。受于该种保险方式中在胜过保险金额的第二部分房屋价值--第二保险完全未曾投保,所以称该种方式为“第一危险责任保险”。城市房屋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城市房屋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付保险费金额=保险金额×适用的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式中的保险费率一般由三部分构成:纯费率、第一附加费和第二附加费率。

1.纯费率,亦称附加费率。它是依据一个较长期内房屋损失率的平均值确定的。依照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用以赔偿保险年度内的正常损失。

2.第一附加费率。它是依据房屋的事实损失对损失平均值的偏差程度确定以保管,使契约造成约束力,然后负责实施各类买卖条件,办清所有手续,再将定金与证书分别交付买主和卖主,最为适当。在美国,多部分不动产交易都利用委托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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