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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责任险

外汇网2021-06-18 23:02:17 65
特点

本产品是年度保险产品,保险标的为全部的物流货物,可以避免一票货物一单的承保方式,进而简化了操作。保障规模

物流责任保险的责任规模包含在运营物流业务过程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受赔偿责任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它将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以及仓储、流通加工过程中保管人及加员工的责任融合在一起,所以物流责任保险的风险大于其余单独的责任保险的风险。常识

其中,对投保人来看,物流货物保险、物流责任保险最为直接和重要。 物流货物保险及其附加险是针对第一方和第二方物流方式的年度保险产品,采取相似预约保险的业务运转方式,为客户供应全面、无缝式的保险保障,保险标的为全部物流货物,可避免一票货物一单的承保方式,进而为客户最大程度简化投保手续,方便客户投保。本保险所称物流货物指被保险人执行物流的物品。除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外,凡以物流方式流动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古玩、古币、古书、古画、艺术作品、邮票等在事先申报并经保险人认可并清晰保险价值后可作为特约保险标的执行投保。它的保障规模综合传统货运保险和财产保险的责任,承保物流货物在运输、储存、加工包装、配送过程中受于自然灾害或无意中事故产生的损失和有关费用。 而物流责任保险是针对第三方物流的兴起而开发的。

第三方物流企业就委托方交来的物流货物承受着安全仓储、流通加工及运输的责任风险,此险种为专业运营第三方物流业务的物流公司给予了全面有效的保障。该产品也是年度保险产品,其责任保障规模包含在运营物流业务过程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受赔偿责任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它将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以及仓储、流通加工过程中保管人及加员工的责任融合在一起,所以物流责任保险的风险大于其余单独的责任保险的风险。物流责任保险可以为客户供应运营第三方物流业务过程中的全面保障,国际上广泛觉得该险种是一种契合现代物流业发展潮流的新型保险产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门针对第三方物流方式开发了物流责任保险,为专业运营第三方物流业务的物流公司供应全面有效的保障。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和物流业务申报材料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运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行有机结合,使物品从提供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执行物流的物品。

第四条

在本保险阶段,被保险人在运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受于下列原因产生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受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三)碰撞、挤压致使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五)装卸人士违背操作规程执行装卸、搬运。

第五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所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答应支付的其余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下方简称 “法律费用”)。

第六条

下列原因产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灾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暴发、地面忽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余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被保险人的有意或巨大过失举动;

(三)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能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余放射性污染;

(五)执法举动或司法举动;

(六)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余的公共能源中止;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余各种污染。

第七条

下列原因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

(二)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受于本身原因产生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本身改变;

(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精准;

(五)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

第八条

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受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被保险人书面答应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员工的人身伤亡或所有的财产损失;

(二)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三)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余不明原因的短量;

(四)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七)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八)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余不属于保险责任规模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

第十二条

保险人以本保险阶段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运营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申报的事实发生的物流业务运营收入作为计算事实保险费的根据。事实保险费好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事实保险费差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事实保?险费不得差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阶段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形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够影响保险人决定能否答应承保或者提升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消除本保险合同且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约通知书到达被保险人之日起消除。 投保人有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入对于本保险合同消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受赔偿赁任,并没有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入对于本保险合同消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受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预付保险费。若投保人未依照约定预付保险费,保险费预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受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增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或者降低责任事故的发生。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致使责任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婉拒赔偿;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致使责任事故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婉拒赔偿责任扩大的部分。

第十七条

在保险阶段内,若保险单所载事项或有关物流合同发生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危险程度增长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长保险费或消除合同。 在保险阶段内,对于物流货物的物流情形,被保险人应依照与保险人的约定填写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及时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依据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计算事实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或申报义务,因变更事项致使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受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规模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立刻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表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历及损失程度;

(二)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降低损失,否则,对所以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受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获悉赔偿请求人或许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余法律文书后,应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答应,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赔偿请求人做出任何允诺、婉拒、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约定,保险人有权不承受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到达被保险人时消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责任认定证明、支付凭证、相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余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根据的其余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供应单证差于时,致使保险人无法核对单证及其记载事项的真实性的,保险人有权对不能核实部分婉拒赔偿。

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规模内的损失,应由其余相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获得在赔偿金额规模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未赔偿以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相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受赔偿责任。保险人向相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该积极协助,并供应必要的资料和相关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胜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事实发生的法律费用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胜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在本保险阶段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的总计赔偿金额不胜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总计责任限额。对被保险人事实发生的法律费用在总计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总计不胜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总计责任限额的30%。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仲裁机构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或经赔偿请求人、被保险人双方商量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应由被保险人承受的赔偿责任为根据。

第二十三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保险人应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同被保险人促成相关赔偿协议后1 0日间,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规模内的损失,应由其余相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获得在赔偿金额规模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未赔偿以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相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受赔偿责任。保险人向相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该积极协助,并供应必要的资料和相关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t费用和责任时,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形,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责任限额与所有相关保险合同的有关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受赔偿责任。 其余保险人应承受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七条

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商量处理。商量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促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消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消除本保险合同的,应该向保险人支付预付保险费的5%作为退保手续费,保险入应该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消除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消除,保险人依据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消除之日止阶段的事实运营收入计收事实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提早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消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消除后,保险人依据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消除之日止阶段的事实运营收入计收事实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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