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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

外汇网2021-06-18 23:02:00 50
简介

近年来,多地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加以规范,经办工作逐渐走入科学管,管理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对发挥失业保险功能、增强制度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伴随新一次积极就业政策的实行,失业保险工作面对着一部分新情形、新任务,对管理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增强失业保险业务管理,更深一步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策划本指南。

二、劳动保障部门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下方简称经办机构)适用本指南。

三、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分为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失业保险费征收、缴费记录、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第二章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包含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登记证件管理等。

由税务机关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应该按月向税务机关供应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情形。

第一节 参保登记

一、经办机构为依法申报参与失业保险的单位办理参与失业保险登记手续,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并出示下方证件和资料:

(一)运营执照、准许成立证件或其余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余相关证件和资料。

已经参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只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参与失业保险人士情形表》(表2-2)。

二、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参与失业保险人士情形表》及有关证件和资料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间审核完毕。

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基本信息,并将相关资料归档。已参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上标注失业保险项目。第一次参与社会保险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未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表明原因。

第二节 变更登记

一、参保单位在下方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依法向原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管;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账号;

(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余事项。

二、申请变更登记单位应按规定供应下方有关证件和资料: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相关机关准许或宣称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余资料。

三、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资料齐全的,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办机构执行审核后,归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变更的,经办机构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从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 注销登记

一、参保单位发生下方情形之一时,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以及其余情形,依法终止缴费义务;

(二)参保单位运营执照注销或被吊销;

(三)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运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更改登记机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余情形。

二、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该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并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4),提交有关法律文书或其余相关注销文件。经办机构给予核准,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并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三、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在信息系统内执行标注,并封存其参保信息及相关档案资料。

第四节 登记证件管理

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施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一、经办机构定期执行失业保险登记验证,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期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2-5),并供应下方证件和资料:

(一) 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 运营执照、准许成立证件或其余核准执业证件;

(三)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余证件和资料。

二、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供应的证件和资料执行审核,审核的首要内容包含: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形;

(二)参保人数增减改变情形;

(三)申报缴费薪资、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形;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余内容。

三、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内执行标注,并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期满时给予换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参保单位保管。

四、参保单位假使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应及时向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数据,并按规定申请补办。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按有关规定程序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征收

失业保险费征收包含缴费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与收缴欠费等。

失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地区,经办机构应与税务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并将税务机关供应的缴费信息及时记录。

第一节 申报受理

一、参保单位按规定定期办理缴费申报,经办机构给予受理。参保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3-1),并供应失业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劳动薪资统计月(年)报表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余有关资料。

二、参保单位人士发生改变时,应按规定及时到经办机构执行人士变动缴费申报,填报《参保单位职员工数增减情形申报表》(表3-2),并供应有关证明和资料,办理缴费申报手续,经办机构给予受理。

三、实施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地区,应该建立各类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联动机制。经办机构在受理参保单位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期,应该要求其务必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费缴费申报手续。

未实施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渐达到统一征收,以提升工作效率,简化缴费申报手续,降低缴费申报环节。

第二节 缴费核定

一、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3-1)及相关资料,确定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在审核缴费基数时,可依据参保单位性质与其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对照。审核通过后,在《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相应栏目内盖章,并由经办机构留存。

二、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暂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运营情况、职员工数等相关情形确定应缴数额。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经办机构再按规定执行结算。

三、办理参保人士增减变动缴费申报的,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申报参保人士变动情形,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和应征数额,同期办理其余有关手续,并为新添参保人士记录有关信息。

四、经办机构依据缴费核定结果,形成《失业保险缴费核定总览表》(表3-3),并以此作为征收失业保险费的根据。

五、由税务机关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应将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审核结果制成《失业保险费核定征收计划表》(表3-4)供应给税务机关。

第三节 费用征收

一、经办机构应以《失业保险缴费核定总览表》作为征收失业保险费的根据。采取委托收款方式的,开具委托收款书,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采取其余方式征收的,以支票或其余方式实行收款。经办机构根据事实到账情形入账,开具基金专用收款凭证,并及时记录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形。

二、对中止或终止缴费的人士,经办机构应记录中止或终止缴费的日期、原因等信息,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由税务机关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要与税务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经办机构按月向税务机关供应核定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应缴费数额及其余有关情形,并依据税务机关供应失业保险费的到账信息,做入账处理。

第四节 收缴欠费

一、参保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向其发出《失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3-5),通知其在规定时期内补缴欠费。对拒不实施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参保单位限期改正;对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要求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收缴的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二、对因筹资问题,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企业,经办机构与其签定补缴协议。如欠费企业发生被兼并、分立等情形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一)欠费企业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二)欠费企业分立的,与分立各方分别签订补缴协议;

(三)欠费企业被拍卖、卖出或实施租赁的,应在拍卖、卖出、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清晰补缴欠费的办法,并签订补缴协议。

三、破产的企业,其欠费按相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给予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经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准许后可以核销。

四、失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地区,经办机构依据税务机关供应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欠费变动情形,及时调整其欠费报告信息。

五、经办机构依据税务机关供应的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供应的核销处理信息,编制参保单位缴费台账,调整参保单位或个人欠费信息。第四章 缴费记录

缴费记录包含建立记录、转出记录、转入记录、停保和续保记录及缴费记录查询等。

第一节 建立记录

一、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实施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地区,经办机构应对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依据规定的各险种费率按比例执行分账,并依据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形执行详细、完整的记录。

二、失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地区,经办机构依据税务机关供应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费信息为其建立缴费记录。经办机构应与税务机关建立定期对账制度。

三、缴费记录的首要内容

(一)参保单位记录的首要内容包含:单位编码、单位类型、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管、单位性质、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所属行业、所属地区、开户银行账号、职员工数、薪资总额、参保时间、缴费起始时间、缴费终止时间、单位应缴金额、个人应缴金额、单位实缴金额、个人实缴金额、单位欠费金额、单位欠费时间、个人欠费金额、个人欠费时间等。

(二)个人缴费记录的基本内容包含:单位编码、单位类型、单位名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社会保障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户口所在地、用工形式、参与失业保险时间、个人缴费起始时间、缴费终止时间、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总计缴费年限)、个人应缴金额、个人实缴金额、个人欠费金额、个人欠费时间等。

第二节 转出记录

一、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个人在职阶段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

二、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4-1),并供应转迁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参保职工个人在职阶段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人士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4-2),并供应转迁职工个人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节 转入记录

经办机构应及时为转入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一、转入地经办机构依据转入的参保单位的有关信息为该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缴费记录。

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入地经办机构依据转入单位供应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单位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资料记录转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形。

三、参保职工个人在职阶段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转入地经办机构依据转入职工个人供应的《参保人士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个人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资料,记录转入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形。

四、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从薪资发放之月起,所在参保单位应为其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职工个人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建立缴费记录。

第四节 停保和续保记录

一、参保人士因出国(境)定居、退休、死亡等原因中止或终止缴费,经办机构依据变动信息,及时证实个人缴费记录,并将个人缴费记录给予注销或封存。

二、参保人士中止缴费后又续缴的,经办机构依据其所在单位供应的参保人士增长信息,并在证实以前其个人缴费记录信息后,继续执行个人缴费记录。

第五节 缴费记录查询

一、经办机构通过设立服务窗口、咨询电话等方式负责向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供应缴费情形的查询服务。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对查询结果提出异议的,应依据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供应的相关资料给予复核,如需调整的,报经办机构主管准许后给予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同期,将复核结果通知查询单位或职工个人。

二、经办机构应于缴费年度初向社会发布上一年度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形。经办机构应起码每年一次将个人缴费记录信息反馈给职工个人,以接受参保人士监督。第五章 待遇审核与支付

待遇审核与支付包含失业保险金等候遇审核与支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审核与支付、农民合同制员工一次性生活补贴审核与支付、失业人士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以及待遇支付记录等。

第一节 失业保险金等候遇审核与支付

一、失业保险金审核与支付

(一)失业人士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士的名单自终止或消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间报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供应相关终止或消除劳动合同、参与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形等材料。

(二)失业人士应在终止或消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间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士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表5-1),并出示下方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消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应聘证明;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余材料。

(三)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士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间,对申领者的资格执行审核认定。对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期限,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建立失业保险金领取台账,同期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士,发给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件。对审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也应告知失业人士,并表明原因。

(四)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士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人士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要求本人按月办理领取手续,同期向经办机构如实表明应聘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情形。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马上届满的失业人士,经办机构应提早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士在领取失业保险金阶段,发生《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支付其余失业保险待遇。

二、医疗补贴金审核与支付

失业人士在领取失业保险金阶段,可以依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领医疗补贴金。

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士按规定供应的有关资料执行审核,证实享受医疗补贴金的资格及医疗补贴金数额,并按规定计发。

三、丧葬补贴金和抚恤金审核与支付

(一)对失业人士在领取失业保险金阶段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贴金和抚恤金。

(二)经办机构对死亡失业人士的家属提出享受丧葬补贴金和抚恤金的申请给予办理,并要求其出示下列有关材料:

1.失业人士死亡证明;

2.失业人士身份证明;

3.与失业人士的关系证明;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余材料。

(三)经办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确定补贴标准,并据此开具补贴金和抚恤金单证,一次性计发。

第二节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审核与支付

一、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有关规定对失业人士开展职业培训后,由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供应培训方案、教学计划、失业证件复印件、培训合格失业人士花名册等有关材料。经办机构执行审核后,按规定向培训机构拨付职业培训补助。

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按有关规定对失业人士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后,由职业介绍机构提出申请,并供应失业人士应聘登记记录、失业证件复印件、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介绍就业人士花名册等有关材料。经办机构执行审核后,按规定向职业介绍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助。

三、失业人士在领取失业保险金阶段参与职业培训的,可以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助。失业人士应供应经经办机构准许的本人参与职业培训的申请数据、培训机构颁发的结(毕)业证明和本人支付培训费用的有效票据。经办机构执行审核后,按规定计算应予报销的数额,给予报销。

第三节 合同制员工一次性生活补贴审核支付

一、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员工终止或消除劳动关系后申领一次性生活补贴时,经办机构应要求其填写一次性生活补贴金申领核定表,并供应下方证件和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件;

(二)与参保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三)参保单位出具的终止或消除劳动合同证明;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余证件和资料。

二、经办机构依据供应的资料,以及参保单位缴费情形记录执行审核。经证实后,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贴。

第四节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待遇审核与支付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士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开具《失业人士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5-2)及其余有关证明材料交失业人士本人。其中,失业人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还应按规定将失业保险金、医疗补贴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等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拨。失业人士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规模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二、转入地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士供应的《失业人士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等其余有关证明材料执行审核,并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节 待遇支付记录

经办机构在支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贴金、丧葬补贴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以及一次性生活补贴后,应将支付的有关信息作相应记录。第六章 财务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会计核算采取收付达到制。财务管理包含收入、开支、会计核算、预算、决算等。

经办机构应定期与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和银行对账。对账有差异的,须逐笔查清原因,给予调节,做到账账、账款、账实吻合。

第一节 收 入

一、经办机构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贴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等到账信息给予证实,并按规定执行相应记录。

二、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收入户存款于每月月底全部转入财政专户。

三、对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转换工作单位、按规定需要转移失业保险费的,对失业人士在领取失业保险金阶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经办机构依据失业保险费(费用)到账情形执行相应记录。

第二节 支 出

一、经办机构依据失业保险基金开支计划,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并注明开支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时期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证实财政专户拨入开支户资金的到账情形。

二、经办机构对失业保险待遇开支核定总览表等资料执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将款项从开支户给予拨付。

三、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转换工作单位、按规定需要转移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人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失业人士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有关材料,与转入地经办机构证实开户行、账号、机构名称后,从开支户支付相关失业保险费(费用)。

四、对转移开支、补贴下级开支、上解上级开支等款项,经办机构依据相关规定或计划从开支户拨付。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经办机构依据基金收入情形,及时填制收入记账凭证。

(一)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收入,依据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失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失业保险缴费核定总览表》(表3-6)等,填制记账凭证。

税务机关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收入,以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完税凭证等作为原始凭证,并依据税务机关供应的失业保险费实缴清单,填制记账凭证。

(二)“收入户存款”、“开支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债券投资”形成的利息,依据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和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及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填制记账凭证。

(三)划入财政专户的财政补助收入,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及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填制记账凭证。

(四)划入收入户或财政专户的转移收入,依据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同期登记备查。

(五)上级补贴收入和下级上解收入,依据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六)滞纳金等其余收入,依据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二、对发生的每笔基金开支,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填制开支记账凭证。

(一)失业保险金、医疗补贴金、丧葬抚恤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其余费用等项开支,依据转账支票存根和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及有关发放资料等,填制记账凭证。基本生活保障补贴开支,以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转移开支,依据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和《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失业人士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等,填制记账凭证。

(三)补贴下级开支和上解上级开支,以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四)经财政部门核准支出的其余非失业保险待遇性质的开支(如临时借款利息等)在“其余开支”科目核算,从开支户或财政专户划拨。经办机构以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三、按规定用结余基金买入的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经办机构以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填制记账凭证。

四、经办机构依据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开支户存款日记账”和“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按科目分类总览记账凭证,制作科目总览表,登记总分类账。

五、经办机构应定期将“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开支户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将“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与财政部门对账单核对。每月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开支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经办机构应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银行开支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吻合。

六、经办机构依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节 预 算

一、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依据本年度基金预算实施情形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期,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二、经办机构依据准许的预算,填制预算报表,并依据基金收支情形,定期数据预算实施情形。

三、因特殊情形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五节 决 算

一、经办机构依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度终了前核对各类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国库对账,并执行年结束账。

二、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依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基金收支表、相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形表明书,对重要指标执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基金财务数据,并按程序报批。第七章 稽核监督

第一节 稽 核

一、经办机构依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下方方式确定被稽核单位:

(一)依据参保单位的参保缴费信息异常情形确定;

(二)依据对参保单位参保缴费情形的举报确定;

(三)从报告库中随机抽取;

(四) 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五) 依据其余相关情形确定。

二、经办机构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表7-1),执行实地稽核或书面稽核。稽核内容包含:

(一)核查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能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核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能否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核查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能否足额补缴欠费;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余稽核事项。

三、经办机构依据稽核情形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表7-2),全面记录稽核中发现的困难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背法规举动的被稽核单位,经办机构应该在稽核终结后5个工作日间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单位在参与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方面,存在违背法规举动,经办机构要据实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7-3),并在稽核终结后10个工作日间送达被稽核单位限期给予改正。

六、对被稽核单位在规定时期内不依照《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给予整改、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经办机构下达《失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实施的,填制《社会保险稽核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7-4),送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七、经办机构应该对失业人士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执行核查,发现失业人士丧失享受待遇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或以其余形式骗取待遇的,经办机构应该立刻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内部监督

一、稽核监督单位根据拟订的工作计划、民众举报等确定内审对象,按程序报批。

二、工作计划准许后组织实行。内审内容首要包含:

(一)抽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相关原始资料,验证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的审核能否真实;

(二)抽查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形,验证能否按核定基数征收、个人缴费记录能否精准;

(三)抽查对失业人士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审核的相关材料,验证审核能否按规定办理;

(四)抽查失业人士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相关材料,验证能否按规定支付待遇;

(五)抽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开支账目凭证,验证基金收入、开支能否符合规定;

(六)根据相关规定,需内部监督的其余内容。

三、经办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困难执行整改。第八章 附 则

一、参保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原始表格,需经办机构相关人士签字或签章,并注明经办日期;经办机构内部或相互之间传递信息的表格,在转出、转入时须认真复核,保证无误,相关人士均需签字盖章。

二、经办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对档案资料执行分类整理,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并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工作。

三、经办机构要增强和规范票据管理,依照规定执行票据的印刷、填写、整理、保管、销毁等工作。

四、多地可参考本指南优化本地区业务流程。

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用表目录

1.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

2.参与失业保险人士情形表(表2-2)

3.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

4.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4)

5.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2-5)

6.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3-1)

7.参保单位职员工数增减情形申报表(表3-2)

8.失业保险缴费核定总览表(表3-3)

9.失业保险费核定征收计划表(表3-4)

10.失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3-5)

11.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4-1)

12.参保人士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4-2)

13.失业保险金申领表(表5-1)

14.失业人士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5-2)

15.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表7-1)

16.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表7-2)

17.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7-3)

18.社会保险稽核提请行政处罚意见书(表7-4)

(业务用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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