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务必参与的保险。商业保险一般都实施自愿原则,但是对少数危险规模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则应实施强制保险。从国际向上瞧,强制保险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规定在特定规模内建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关系。该种形式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规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做出清晰具体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人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二是规定一定规模内的人或财产都务必参与保险,并以此作为许可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前提条件。中国的强制保险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模内实行,只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才可以实施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保险公司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原则
依据中国民商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务必遵循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的原则,企业和个人订立合同完全是当事人的自主举动,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同期,民事活动的意思自治是有限的,作为一般制度的例外,多数国家为了国家的特殊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均通过立法,规定特定主体之间务必签订合同。作用
达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中国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期间的战略目标。保险是运营风险的行业,其所特有的弥补保障功能,对清除或减轻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巨大事故产生的损失,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在近年来发生的矿难事故中,一部分遇难人士亲属往往因经济弥补困难争议不休,影响当地社会平稳。
但一部分灾害事故由于有了保险保障,保险公司依照合同执行理赔,困难得以快速处理。强制保险与普通商业保险的首要区别是,在商业保险中,投保人能否投保,投保什么险种,完全由投保人自行决定;保额多大,保费多少,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商定,通过法律制度安排,规定特定的主体务必依法参与强制保险,致使一部分高风险行业和领域有足够的保险保障,能够更好地发挥保险的经济弥补和社会管理功能,维护社会平稳。比较
我国有关法律
中国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普遍,人民对政府有更高的依靠度,所以应有更为全面的强制保险制度。但是,受于中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社会不重视保险,以致中国的强制保险在立法、覆盖规模、险种开发、监管制度等方面相对较为落后。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规定强制保险。
中国现行法律中有4部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强制保险制度,一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了强制油污染民事责任保险;二是《煤炭法》第44条规定了强制井下职工无意中伤害保险;三是《建筑法》第48条规定了强制危险作业职工无意中伤害保险;四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当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外,正在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中也规定了船舶强制保险。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中有4部法规规定了强制保险制度,一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了强制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二是《旅游社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了强制旅客旅行无意中保险;三是《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了强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四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强险。
需要特别表明的是,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海上或内河运输的污染等强制险是值得通过财务担保替代的。归纳起来,中国现行法律确立了7种强制保险,而且其中有的是可通过财务担保替代的,加之事实实施不彻底,强制保险仍未充分发挥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德国有关法律
以德国为例,根据德国相关法律规定,有120多种活动要执行强制保险,大体可分为五类:一是职业责任强制保险。税务顾问法第67条,规定了税务顾问和税务代理人的强制职业责任保险;审计师法第54条,规定了审计师强制职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联邦律师法第51条规定了律师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联邦公证法第 19A条规定了公证人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二是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医用产品法第20条规定了医用产品强制责任保险。三是事业责任强制保险。如民法典中规定了强制旅行责任保险;货物运输法第7A条规定了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还规定了航空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油污染损害强制责任保险、核能源利用强制责任保险。四是雇主责任强制保险。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了保安员工强制责任保险。五是特殊举动强制保险。如联邦狩猎法第17条规定了狩猎强制责任保险;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台湾地区有关法律
台湾地区的强制保险也比较发达,其强制公共无意中责任险,差不多覆盖了绝大部分涉及公众安全的领域。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规定,消费场所之建筑物所有人、运用人应投保公共无意中责任险;建筑法第77条规定,机械游乐设施运营者应依规定投保无意中责任保险;发展观光条例第31条规定,观光旅馆业、旅游业在运营中,应依照规定投保无意中责任保险。另外,石油管理法、海洋污染法、民用航空法、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煤气事业管理规则均规定务必投保无意中责任保险;在特殊行业强制保险方面,保全业法、铁路法、大众捷运法等规定了投保责任保险;在特殊职业方面,会计法、公证法、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管理条例规定了强制投保有关的责任保险。值得特别一提的是,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规定了食品的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具体投保规模由主管机关以公告形式指定,为处理食品安全困难给予了一条市场渠道。又如,韩国和俄罗斯的法律均规定了公共场所火灾责任强制保险。日本、韩国、俄罗斯、南非、瑞士、英国等国家法律规定了核设施责任强制保险。
结论
对德国、台湾地区等其余国家和地区的强制保险执行比较研究,发现这些国家和地区无论是在强制保险规模、实行时间、社会覆盖面、监管制度、社会效果等方面都先于中国。发展要求
放宽立法制约
中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务必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余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这一规定清晰了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确定强制保险。该规定出台的背景是,当时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不高,全国保险业只有3家公司,没有形成市场竞争格局,保险公司不注重市场营销和提升服务质量,而是通过公关和利益分配,由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撰文以行政手段推销商业保险,以至于有些地方将保险列为变相乱摊派、乱收费的一种,给予清理。正是针对该种现象,保险法严格制约了强制保险的权限,这对压抑利用行政手段推销商业保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伴随中国改革放开的持续深化,保险业发生了重大改变,现有中外资保险公司约100家,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尤其是伴随保险在处理突发事件、平稳社会和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作用越来越突出,仅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确定强制保险显得过于严格,而且在具体的运转中已经被击穿。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前,全国有26个省、市通过地方立法、政府规章及其余形式实行了这一强制保险;又如,有的地方政府从事实出发,要求对一部分公众运营场所实施公众无意中责任强制保险,获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由于中国当前多地和各行各业发展不均衡的事实情形,可以考虑把确定强制保险权授予保险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联合公布规章。
理顺监管体制
受于一部分法规没有得到及时修改,社将对有的强制保险存在适当的疑虑,有的甚至引起行政诉讼。如当前还在实施的铁路旅客无意中伤害强制保险,火车票中含有 2%的强制保险费,其根据是1951年4月24号政务院财经委公布的《铁路旅客无意中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保险金额为2万元。根据保险法规定,只有行政法规有权确定强制保险,强制保险的条款和费率由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据铁道部介绍,受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提升,2万元的保险金额已远远达不足受害人的赔偿要求,这一强制保险的条款、费率、保险金额等应赶紧作全面修改。另外,有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越权规定了强制保险,有的是在办事程序中通过务必出具保险凭证,形成了实际上的强制保险。对此,应增强研究分析,及时清理和修改。
增强监管
增强对强制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审批
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在审批强制保险时,应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值竞争原则。因此,在审批强制保险条款和费率时,应该特别注重条款的公正性,非盈利性,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在强制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在被动地位,对条款的公正、费率的高低等均无选择权和谈判权,尤其是强制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往往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特定的利益主体关心被保险人的权益。2006年3月国务院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监会依照总的不盈利、不亏本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这一规定,为以后审批强制保险费率树立了典范。助推强制保险的目的,是利用保险的市场手段帮助政府处理事故和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平稳,进而服务构建和谐社会,而并不是帮助保险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盈利。所以,在审批费率时,应该扣除盈利原因和部分展业成本,要特别注意程序公开,原则上应召开听证会,聘请相关专家参与,将精算报告公开,支持媒体发文,来年再对强制保险业务情形执行核查,用程序的公正保确认体的公正;
保护合法权益
对强制保险实施单独核算,建立专门的财务监管核算办法
增强对强制保险理赔的监管。受于保险是射幸合同,依法理赔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核心环节,这一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得到具体体现,该《条例》针对理赔实务中显现的困难,规定了保险公司三项义务:
其一,及时答复赔偿程序等相关事项的义务;
其二,收到赔偿要求后,1日间表明赔偿标准、需提交文件等;
其三,5日间核赔、 10内赔偿保险金。这与现行同类商业保险对比,更有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目前少数保险公司信誉不好、存在拖赔拒赔的情形下,保险监管部门应增强监管,加大违法违规举动的处罚强度。必要时,取消违法公司运营强制保险业务的运营资格。所以,做好强制保险工作务必稳固树立干本行、想全局,干好本行服务全局的理念,认识到这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只有如此才可使之有效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