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
保监发〔2006〕98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更深一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途径,改观资产配置情况,提升投资管理效益,促进保险业与银行业战略合作,经国务院准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方简称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商业银行股权(下方简称银行股权)。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规模和投资原则
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国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应该遵循审慎原则,依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严格选择投资对象,慎重确定投资方式,合理安排投资额度,妥善配置各种资金,保证投资符合公司战略,支持主运营务发展,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被保险人权益。
二、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分为一般投资和巨大投资。投资总额差于拟投银行股本或者实收资本5%的为一般投资,5%以上的为巨大投资。
保险机构可以有效运用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余资金投资银行股权,并依据不同资金性质,确定投资股权归属和收益分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托投资银行股权。
三、投资比例和核算基数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务必符合下方比例规定:一般投资和参股类巨大投资余额的合计,不胜过该机构上年底总资产的3%;一般投资单一银行股权的余额,不胜过该机构上年底总资产的1%。其余巨大投资的余额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巨大投资运用公司资本金的余额,不胜过该机构上年底实收资本扣除总计亏损的4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运用实收资本投资银行股权,务必扣除投资其余法人的资本,且投资银行股权的资金不包含其余法人的保险资金。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的长期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不包含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和其余理财类保险产品的资金。保险机构采取融资方式投资银行股权,应该按相关规定实施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投资资格和基本要求
保险机构执行一般投资,务必具有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 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迅速处理巨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主运营务运营情况不错,近期三年偿付能力高达规定要求,保费收入连续上涨,公司达到盈利,保险资产实施独立托管,没有发生巨大违法违规困难。
保险机构执行巨大投资,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还务必具有确定的公司发展战略、主运营务规划和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能够精准评估拟投银行的绩效和风险。投资银行股权在5%-10%之间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底总资产不差于2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底总资产不差于1000亿元;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底总资产不差于3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底总资产不差于1500亿元。保险机构执行巨大投资,一般不胜过两家商业银行。
五、选择条件和首要指标
保险机构执行一般投资,拟投银行应该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投资分红规定,严格的贷款审查和五级分类管理制度,运营稳健,诚实守信,近期三年业务上涨较快,盈利能力较强,财务情况不错,信息公开透明,没有发生巨大违法违规困难。按相关法律和规定,该银行上年底资本足够率高达8%,核心资本足够率高达4%,呆坏账拨备比率不差于70%,拨备前资产利润率高达1%,净资产收益率高达12%,风险加权资产收益率高达1.2%,不良贷款率不胜过5%,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近期评级在A级以上,或者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近期评级在BBB级以上。
保险机构执行巨大投资,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投资银行股权在5%到10%之间的,拟投银行务必具有丰富的客户、网络等经济资源,较好的业务品牌,清晰确定的运营计划,素质较高的管理团队,能与保险机构互补形成新的竞争优势,允诺保险机构获得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拟投银行总资产不差于500亿元,呆坏账拨备比率不差于50%,不良贷款率在10%下方,并有切实可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和风险弥补方案,允诺保险机构获得一个以上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
六、报备程序和审批事项
保险机构执行一般投资应该事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报备材料包含投资可行性研究数据、本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情况、投资决策程序、资金托管机制、拟投银行基本情形和投资协议等(见附件)。
保险机构执行巨大投资应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投资银行股权在5%到10%之间的,申请材料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还包含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外部专业机构的评估数据。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应该按规定分别提交预审和审批材料(见附件),预审材料包含拟投银行基本情形和投资方案等,审批材料除符合一般投资报备材料要求外,还包含投资可行性研究数据、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团队、投资协议、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余材料。
投资银行股权在5%到10%之间的,中国保监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执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函。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预审材料应该报中国保监会初审,保险机构应在得到初审意见函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相关事项,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应该及时向中国保监会申请缓期,延长期限不胜过6个月。审批材料经中国保监会审核后,保险机构才可执行本质性投资。
七、退出机制和应急处理
保险机构转让银行股权,一般投资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巨大投资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投资银行股权转为流通股的,投资成本计入股票投资的余额,依照《保险机构投资人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实施。胜过股票投资比例规定的,一般投资在规定期限内逐渐调整并高达规定要求,巨大投资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所投银行股权采取上市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的,应该确定制约期限和对象,采取商业银行回购方式退出的,务必确定回购价格和期限。
保险机构发现拟投或者所投银行事实控制权转移、投资合作方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约等巨大事件,务必立刻起步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控制投资管理风险,从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和相关情形书面数据中国保监会。
八、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务必充分论证,审慎决策,规范运转,全面了解拟投银行真实情形和管理情况,认真评审其股东结构、资产质量、发展潜力、盈利能力、分红水平和流动性安排,应该聘请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资质条件的外部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综合评估投资收益和首要风险,合理确定投资价格。务必建立防火墙,严格交易安排,规避交割风险,保证所投银行股权没有法律瑕疵、没有所有权益争议,没有被质押及其余权利制约。保险机构应该追踪分析所投银行运营情形,科学确定业务发展指标,连续做好后续评价管理。
保险机构供应虚假材料,漏报瞒报巨大信息或者发生利益输送举动,违背相关规定和要求投资银行股权的,中国保监会将采取质询、警示、通报批评、责令暂停、停止投资或者限期退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并产生巨大损失的,应该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保险机构投资国外银行股权,应该依照保险资金国外投资相关规定实施。中国保监会将依据金融市场发展情况和保险机构投资能力,适时调整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的资格条件、投资规模和比例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报材料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报材料
一、投资银行股权差于5%的一般投资报备材料
(一)保险机构基本情形,包含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情况、投资决策程序和资金托管机制等。
公司治理应该表明股本结构、组织架构、董事职责、专业委员会职能、投资运转机制和管理团队素质等;风险管理应该供应经历董事会审议的上一年度风险管理数据和外部专业机构出具的内控管理建议书,风险管理数据应该表明制度建设、基本要素、首要环节、实施情形、风险情况和消解措施等;财务情况应该供应近期三年经历审计的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和首要指标测算等,首要指标测算应该表明相关测算过程、结果的合规性和真实性等;投资决策程序应该表明董事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过程、会议会议和投票情形等;资金托管机制应该表明托管银行基本情形、资产有效隔离机制、投资估值核算方法等。
(二)拟投银行基本情形,包含拟投银行名称、运营场所、法人代表、运营规模、业务资格、公司治理、股东结构、资产质量、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和首要指标等。管理能力包含发展潜力,盈利能力、分红水平和流动性安排等。首要指标应该表明报告、报告来源和外部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三)投资可行性研究数据,应该表明拟投银行业务优势、历史财务情况和银行股权转让方基本情形;保险机构资金来源、投资范围、持有期限、预期回报、收益现金流测算;首要风险、承受能力情况和股权退出计划;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
(四)投资协议应该表明约定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余材料。
二、投资银行股权5%到10%的巨大投资申请材料
(一)保险机构基本情形,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一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包含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银行股权后的主运营务发展计划。
(二)拟投银行基本情形,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二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该表明拟投银行的客户类别、分布结构、网点情况和品牌优势;董事会、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激励和约束机制;将来三年的业务拓展计划等。
(三)投资可行性研究数据,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包含财务顾问数据,尽职调查数据,拟投银行财务情况和运营管理评估意见,以及与投资有关的法律、财务和运营风险,建议采取的投资方式、价格、交易安排等。
(四)投资协议应该约定保险机构获得拟投银行一个以上决策或监督机构席位等。
(五)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余材料。
三、投资银行股权10%以上的巨大投资预审和审批材料
(一)预审材料除巨大投资申请材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该在投资可行性研究数据中称明,投资银行股权或许造成的影响,如对金融市场、保险市场和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对保险机构经济范围、运营效率、财务情况、风险控制、管理能力造成的影响,以及对保险机构将来三年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造成的影响等。
(二)审批材料除预审材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该在保险机构基本情形中称明,保险机构与拟投银行的关联关系,近期三年的偿付能力情况,银行股权的估值方法、定价根据;投资股权的报价区间、时间进程、后续处置、补救措施、信息披露和有关利益保障等。
拟投银行基本情形还应该表明,拟投银行股本结构、组织架构、董事职责、专业委员会职能、投资运转机制和管理团队素质;预期贷款情形、近期三年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形、不良资产期限结构、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和风险弥补机制等。
投资可行性研究数据还应该表明投资银行股权后,保险机构与银行的运营方向、资源整合和综合能力情况;将来三年的成长计划、保险机构派出人士情形和银行管理层安排等。投资协议还应该约定投资银行股权的退出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