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简述
保费收入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面,保费收入是受于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而形成的,从经济角度观察,保险费是保户为形成共同风险保障而分摊的资金;从法律角度观察,保险费是保户为得到赔付请求而付出的代价。
另一面,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最首要的资金流入途径,同期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最首要的资金来源。从资产方面看,保险费收取形成了保险资金的流入,是保险资产上涨的首要活力;从负债方面看,受于保险资金的流入的前提是保险人要履行约定的保险责任,所以资金流入的结果产生了保险负债的增长。
基本特质
保费收入所导致的经济效果是现金资产的流入,而且保险公司利用资金流入与流出的时间差,通过资金运用以及对保险风险的集中与分散的管理,形成损益,与其余行业存在显著的差异。同期,对于短时间保险业务与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也存以内涵上的差异,这些都形成了保险行业收入的基本特质。(1)保费收入的行业性特点
第一、保费收入增长的同期也增长了保险负债。对于短时间保险业务,保险人所收到的保险费受于保险阶段与会计阶段的不统一,产生当期所收取的保险费与保险风险时间上的不匹配,所以,依据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对于保险风险未经历阶段的收入应通过负债执行相应的调整。对于长期保险业务,实施均衡保费方式,但受于保险风险的不平衡性,产生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与保险事实需要的保险费在保险初期存在适当的差异,在财务上造成保险费的溢缴情形,其溢缴保险费是保险负债的重要构成部分。同期,受于保险阶段与会计阶段往往不统一,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看,也应通过负债对当期所收取的保费收入执行相应的权责发生制调整。
第二、形成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来源———保险费,是对将来保险成本的预见,而非事实保险成本。保险企业为每一保险商品确定价格,不或许依据该保险单事实发生的保险成本确定,而是通过专业人士,凭以往发生保险风险的几率统计,以当下的经验对将来或许发生保险成本的一种预见,与制造业依据事实成本确定售价的方式恰恰相反。
(2)不同保费业务收入的会计特质
第一、短时间业务保费收入的会计特质
①短时间性保险业务的保险费以趸收为原则,期收为例外。
②受于短时间性保险假定风险平均于保险阶段,且保险阶段短暂,故其保险费不必平均化设计。
③保费收入的达到过程与保险风险承受的过程一般形成同步对应关系。
④保费不采取平均化收取,且保险阶段短暂,保险单无任何现黄金价格值,所以,不能向保单持有者供应保单质押贷款。
⑤保险费与保险阶段成比例关系,可实行先暂缴后调整,或在期末依据保险风险事实发生几率对下期保费执行适当调整。
第二、长期业务保险收入的会计特点
①长期性保险业务的保险费以期收为原则,趸收为例外。
②受于风险无法平均于保险阶段,且保险阶段长,其保险费多为平均化设计。
③受于保险风险的不平衡性,致使保险人当期收取的保费收入与应收取的保费收入不统一,在保险初期形成了保费溢缴,因此使保单具有适当的积蓄性特质,形成可为保单持有者供应质押贷款的保单现黄金价格值。
④保险费的缴纳虽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除首期保险费滞缴将影响保险合同生效外,续期的滞缴因其前缴保费具有现黄金价格值,保险合同的效力并没有会完全受保费滞缴的影响。
⑤受于保险合同的长期性特质,且已缴保险费有适当的预缴成份,假使当期如果与将来如果有较大的差异,保险人也不能对所应收的保险费执行调整。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证实的保费收入。二、本科目可按保险合同和险种执行明细核算。
三、保费收入的首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证实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借记“应收保费”、“预收保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提早消除的,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证实的再保险合同分保费收入,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执行调整,按调整增长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降低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计算原则
保险商品的计算采取“收支相等原则”,即:保险商品所收取的纯保费总额应与其所给付(或赔款)的总额相等。收支相等原则是保险业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原则,它规范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面,它规范了保险企业整个收支的原则;
另一面,保险商品的计算引入了“给付与反给付相等”的原则,这一原则是计算单个保险合同纯保费的重要根据。
保险商品作为无形商品,其定价也要根据保险成本来确定。但保险商品成本的制造过程逾越卖出时点的前后,至卖出时成本尚无法确定,属于预计成本。受于保险成本因为预计,其与事实成本不或许恰好相等,形成保险定价成本与事实成本之间的差异,这两种成本的差异是保险公司利益的首要来源。
价格内容的组成
保险商品的单价分为总价和单价。总价是指每一保险单所应缴纳的总体保险费。单价即为保险费率,是指每一危险计算单位的费用率,亦即保险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从结构上分析,总保费是由纯保费与附加保费两个部分构成,纯保费是供应保险商品有用性与有价性的源泉,是保险人利用损失几率计算而成。纯保费又分为危险保费与积蓄保费两个部分,危险保费是保险赔款及死亡给付的资金来源,积蓄保费是满期给付、退保金的资金来源。附加保费分为营运费用、安全附加和预计利润三部分。其中营运费用是获得成本及日常运营管理成本的来源,对于短时间保险业务区分为佣金与管理费用;对于长期保险业务区分为新契约费、保持费用、收费费用三个部分。安全附加对于短时间保险业务是为巨大危险等所预存的预案;对于长期保险业务是为统计上的偏差等所预存的预案。预计利润供应保险运营者的预计报酬。统计与研究
中国对长期业务与短时间业务保费收入采取了相同的证实与计量原则,其原则规范了保费收入证实的三个条件:一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受相应的保险责任;二是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三是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收入能够牢靠地计量。保费收入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额证实。首要发达国家对保费收入的证实与计量策划了不同的方法,这些方法体现了各国对保险业务的基本认识。下面对澳大利亚等国保费收入的证实与计量方法作一简要的介绍:1、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对于短时间保险业务与长期保险业务策划了不同的收入证实标准。AASB1023规定了短时间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证实原则是:(1)保险公司开始承受风险,(2)如果保险风险的成长模式以均匀分布来处理。在该种条件下,大部分的短时间保险业务保险人收到保费时作为负债(递延保费)处理,然后在保单期限内依据风险的进度和经历的时间同比例摊作收入。AASB1038规定了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证实原则,即,假使保费组成能够牢靠计量,则应在收到保费时将其中风险费率部分证实为收入,而将其中的积蓄或投资部分证实为保单负债。若这些组成无法牢靠计量,则应将整个保费证实为收入。
2、法国。短时间保险业务保险人收到保费时全额证实为保费收入,与会计年度不统一的收入部分通过未经历保费(负债)的提取执行权责发生制调整。长期保险业务保险人收到保费时全额证实为收入,积蓄与投资成分的收入通过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执行调整。
3、德国。短时间保险业务保费开始被记为递延保费,然后在保单的有效期内执行分摊。假使有关风险分布与保费之间的如果不合适,则在分摊时务必考虑风险的成长模式。长期性保险业务在收到保费时数据为收入,收到的与数据年度不有关的保费作为未到期保费列示。相应地,若财务数据年度的截至日在保险阶段内,则财务数据中的寿险准备金须以保险阶段开始与终结时的寿险准备金的线性插值来计算。
4、日本。短时间保险业务收到保费时记录为负债(递延保费),而且在保单有效期内加以分摊。长期保险业务在收到保费时证实为收入。
5、荷兰。短时间保险业务开始体现为负债(递延保费)而且在保险期限内平均分摊。但假使风险在此阶段并没有均衡分布,保费务必据此而执行一部分调整。长期保险业务的保险费列示到“到期保费账户”和“准备金账户”中。到期保费账户包含该会计年度的到期保费和未到期保费技术准备金的变动。所以,收入中包含了在净值基础上的到期边际,该边际须用充足审慎的精算方法确定。
6、英国。短时间保险业务收到时记为收入,但未到期部分被递延。长期保险业务在收到保费时证实为收入。
7、美国。短时间保险业务的运营保费是指:向保单持有人收取的数额,直接业务的保费包含在运营保费中。将运营保费加之分入保费,再减去分出保费,得到净保费。保单持有人所承受的保费税也包含在运营保费中。与保险公司所供应的保险保障额相对应的保费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调整为收入。受于这些保险合同的风险期与合同阶段并没有统一,所以按已供应的保险保障额的比例将保费调整为收入。人寿保险业务毛保费被定义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单持有人收取的金额。当长期险(万能寿险类合同和限期交费合同除外)的保单持有人应交保费时,长期险保费即证实为收入。万能保险、投资连接类产品中,对投保人供应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被数据为收入。为投资合同(即保险公司没有死亡、疾病保障等方面的责任)而收取的金额应数据为负债,并用处理生息或其余金融工具的会计方法来执行处理。
证实与评价
依据以上研究结果,各个国家在保费收入证实与计量上存在不同的模式,国际会计准则当前在这一困难上也没有一个统一意见。保费收入的数据口径不一,产生了各国保险会计信息语言交流的问题。1998年财政部对保险会计制度与财务制度作了巨大修改后,依据保险业专业化运营的特点策划了保费收入证实与计量统一规范,但受于导致一个原则性规范,对具体保险业务类型及新近显现的保险衍生产品没有具体的规范,产生了保险公司之间保费收入证实与计量的不统一。通过对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证实与计量原则与其余国家比较,我们觉得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在收入证实与计量中有下方几个困难值得研究:一是长期保险业务与短时间保险业务能否策划不同的证实原则。受于长期保险合同与短时间保险合同在收入类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同期保险收入所赋予的内涵各不相同,如短时间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与保险风险有直接关系,而长期保险合同受于具有积蓄性、投资性特点,其收入中包含有积蓄、投资等原因,风险原因并没有是唯一的;二是保费收入的数据能否采取权责发生制基础困难。受于保险年度与会计年度不统一困难,致使了当年所反应的收入包含了下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部分,当前,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虽规范了保费收入证实的基本原则,但财务报表所数据的保费收入基本是在收付达到制基础上的数额,保险企业缴纳运营税均为按收付达到制基础计算的;三是长期合同收入中所含积蓄成分或投资成分能否应作为收入证实困难。当前我国对于长期保险合同所含附加的积蓄成分和投资成分都作为收入证实。但是受于附加的积蓄成分与投资成分所得到的收入与保险风险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如将其证实为收入,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保险的真实目的,产生我国保险业收入与其余国家保费收入的证实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与对比研究。同期,也不利于政府监管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管;四是在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与监管会计原则下,能否存在不同的收入证实方法等困难。目前,国际保险会计对保费收入采取了不同的证实与计量模式,比较公认的模式有:短时间保险业务的递延与匹配模式和资产负债模式;长期保险业务的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下面对这些模式作一基本评价:
1、短时间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证实模式
(1)递延与匹配模式也称递延保费模式。在该种模式下,保险人在收到保险费时全额证实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假定保险风险均衡发生的前提下,在保单有效期内,保费收入在保单经历阶段按直线法均衡分割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此金额证实为保费收入;假使保险风险显著不平衡,一部分国家也允许采取不平衡的方式分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相应金额证实为保费收入。递延与匹配模式通过将保费收入递延,使收入证实的时间及金额高达与保险所应负担的风险同步、同程度,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2)资产负债计量模式。在该模式下,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全额对应收取的保费证实为保费收入,同期保险人通过提取未到期风险准备金,高达保费收入与保险风险责任在财务数据中匹配的目的。资产负债模式分别证实保费收入与保险未到期风险准备金,两者互不关联,与递延与匹配模式有本质的区别。从保险行业特性分析,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的订立,收到保险费代表着保险人应依据保险条款供应保险保障,是不确定保险风险的开始。保险人的所承受的负债应该代表保险人在该保单下的净风险,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并没有完全是该保险标的的风险价值。所以,递延与匹配模式所造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没有能完全描述保险人负债的真实情况,保险人应记录的负债不是递延的收入,而是未到期风险责任。
以上两种模式给短时间保险业务导入了两种不同的收入证实理念,同期也致使了对保险负债不同的认识。递延与匹配模式遵重了会计核算中权责发生制的基本约束,将收入和有关费用联系起来,着重强调数据收入的数额和时间,但回避了保险行业基本特质,对保险负债下了一个并没有确切的定义。资产负债模式着重强调保费收入与保险责任应维持相互独立的原则,照顾到了保险业务的基本特性,但在收入的证实上不能从会计报表上直观地反应收入与负债的匹配关系。
2、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证实模式
(1)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又称后瞻法。在该模式下,一般将所收取的保险费中含有的投资和积蓄部分证实为存款负债的增长,这项存款余额代表了保单持有人在保险合同上的权利。同期将含有保险风险的保险费作为保费收入证实。伴伴随人寿保险变动条款和予以双方更大审慎权保单的显现,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型变得愈加流行。如万能寿险、投资连接产品、变额寿险及指数型保单,即使这些保单条款各异,它们每一个都包含对保单持有人独立的账户,这些账户首要用来传递不同期期和不同功能的经济活动,与银行存款账户并无多大的区别。这些从传统保险产品中衍生出来的业务只对投保人供应服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与递延匹配模式在负债证实上有相似的做法,在保费收入证实与计量上又采取了与递延与匹配模式不同的做法,首要是受于长期保险业务阶段较长,且保险风险发生不平衡,保费收入无法采取递延方式。
(2)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又称前瞻法。在该模式下,保险人收到保险费时全额证实为保费收入,同期,在会计当期,保险精算采取前瞻性技术直接衡量负债的结果。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抛开了收入与负债在金额上的关连性,而且,在保险负债的计量中运用现值技术,在综合考虑将来收入的情形下计算将来保险责任。收入与负债的分别计量原则与资产负债衡量方法是统一的。但是,受于长期险种中负债计量运用贴现技术,而且受于保险期限长的特点,致使保险人采取不同的贴现率必然造成对将来收入不同的预期结果,对保险损益或许造成较为深远的影响,这是与资产负债计量方法不统一的地方。
以上两种模式对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导入了两种不同的证实理念。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的证实理念建立在以往的基础上,将所收取的保险费中属于承受保险风险的部分证实为收入;将属于积蓄与投资部分基于以往交易的结果证实为负债。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的证实理念建立在将来基础上,对保险费中风险与投资、积蓄部分不予分割,全额证实为收入,并利用贴现技术对负债执行合理的计量。这两种模式首要区别在于对将来负债的认识上,但都不能直观地反应收入与开支的匹配过程。2638876e4c87c4868d44ad84779a5a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