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要求设定的信托,其目的是为了自身的收益。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与受益人从理论上讲,均为信托举动的人的要素.均为互相独立而存在的。在自益信托中,委托人与受死人虽同为一人。但从理论向上瞧。仍是各自独立的两方,不应混同。某些信托事项也能发生一种自益与他益兼而有之的情形,使其很难区分是纯粹的他益信托,抑或是纯粹的自益信托。比如委托人以一定数额的资金,托付受托人运用运营。
消除规定
所谓信托的消除,指的是在信托存续阶段,信托关系当事人基于法律或者信托文件的规定,行使消除权而使信托关系归于消灭的民事法律举动。
自益信托是委托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设立,即委托人同期为惟一受益人,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允许委托人享有随时消除信托的权利,在一般情形下并没有会损害其余信托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本条规定,自益信托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消除信托,而且没有规定前提条件,即在自益信托的存续阶段,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随时消除信托,不必征得受托人的答应,而且不需要有任何理由。与委托代理关系不同的是,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没有消除信托的权利,这是信托关系的特殊性所在。信托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基础,当受托人受于各种原因不愿承受继续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时,受托人可以辞任,以终止自己的职责。受托人辞任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或者由委托人或者受益人选任新的受托人,由新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继续履行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职责,使信托关系存续以达到信托目的。所以,受托人不能消除信托。
法律后果
自益信托消除,造成下方法律后果:
(1)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2)因消除信托而给受托人产生损失的,委托人应该赔偿其损失。自益信托的消除在一般情形下不会损害受托人的利益,但是依然有机会给受托人导致适当的损失,比如在约定的信托期限未终结前消除信托,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报酬等。依据民法的一般原则,委托人应对因消除信托而给受托人产生的损失承受赔偿责任。国外一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都对此有清晰的规定,比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的信托法都规定,委托人因消除信托给受托人产生损失的,适用民法相关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消除合同的规定,即委托人在不利于受托人的期间消除合同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也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消除委托合同,消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产生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委托人的事由外,应该赔偿损失。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委托人消除信托的情形。
参考资料
[1] 新浪财经 http://finance.sina.com.cn/255/2005/0428/281.html
[2] 信托网 http://www.trust-one.com/shownews.asp?newsid=5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