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资料
遗嘱信托 是指通过遗嘱该种法律举动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含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有关种类
遗嘱信托分为实施遗嘱和管理遗产两种业务
1、实施遗嘱信托是信托机构在受托之后,依据遗嘱或相关的法院裁决,在遗嘱人死亡后,代遗嘱人办理债权债务的收取和清偿,遗嘱物品交付以及遗产的处理和分割等相关遗嘱的实施事宜。实施遗嘱信托大多是由于遗嘱人财产较多,遗产的分割处理关系比较复杂,且缺少牢靠实施人等原因此设立的。
2、管理遗产信托是信托机构受遗嘱人或法院委托,在某一期间内代为管理遗产的信托业务。该种业务又分为“继承未定”和“继承已定”两种情形。英美国家一般把遗嘱信托分为遗嘱实施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
1、遗嘱实施信托是为了达到遗嘱人的意志而执行的信托业务,其首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余支付、遗赠物的分配、遗产分割等。遗嘱实施信托是短时间性的,一般遗嘱实施的成立有死亡者立的遗嘱为根据,继承人均已存在,因此不易发生制衡。除了重大和复杂的产业之外,清理工作在两三年即可完成。
2、遗产管理信托是首要以遗产管理为目的而执行的信托业务。遗产管理信托的内容与遗嘱实施信托的内容虽有交叉,但侧重在管理遗产方面。遗产管理人可由法院指派,也可由遗嘱人和其亲属会议指派。一般,设立遗产管理信托的原因有:(1)因无遗嘱,对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就问题,所花时间也长,故在在此之前尚需信托机构代为管理;(2)虽有遗嘱,但继承人存在同否尚不清楚,也需在清晰继承人以前代理遗产;(3)虽有遗嘱和清晰的继承人,但继承人尚不能自理遗产时,也可委托信托机构代管遗产。首要功能
透过遗嘱信托,由受托人的确依照遗嘱人的意向分配遗产,并得为照顾特定人而做财产规划,不但有立遗嘱防止纷争的优点,并因结合了信托的规划方式,而使该遗产及继承人更有保障。所以,遗嘱信托具有下方功能:
1、可以很好地处理财产传承,使家族永保富裕和荣耀。通过遗嘱信托,可以使财产顺遂地传给后代,同期,也可以通过遗嘱实施人的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无力理财的缺陷。
2、可以降低因遗产造成的纷争。由于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尤其是中立的遗嘱继承人介入,使遗产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3、可以避免巨额的遗产税。遗产税开征后,一旦发生继承,就会造成巨额的遗产税,但是假使设定遗嘱信托,因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就可以合法规避该税款。
明显特点
1、延伸个人意志,妥善规划财产。2、以专业知识及技术规划遗产配置。3、避免继承人争产、兴讼。4、结合信托,避免传统继承事务处理的缺点。处理程序
遗嘱信托除符合信托法的基本要求外,还应该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一般来看,遗嘱信托的处理程序有下方几个步骤:
1、鉴定个人遗嘱:在遗嘱中务必清晰以信托为目的的财产的同期,并清晰表明用该财产建立信托的意向,这是遗嘱信托成立的必备条件。
2、确立遗嘱信托:首先,要证实财产所有权。信托机构作为遗嘱信托的受托人,首先要确知死者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其次,确立遗嘱实施人和遗产管理人。信托机构要形成遗嘱实施人或遗产管理人,务必由法院正式任命。第三,通知相关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信托机构在被正式任命为遗嘱实施人或遗产管理人之后,应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债权人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债权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发出后的4~6个月)之内出示其对死者的债权凭证,据以掌握和清偿债务。同期,信托机构还要向死者的继承人和被遗赠人两种利害关系人发出正式通知。
3、编制财产目录:受托人应在被正式任命后的较短时期内(一般为60日左右)与遗嘱法庭一起完成对遗产的清理、核定。信托机构做好准备一个登记簿,仔细地将死者的财产集中起来,并记录在登记簿上。
4、安排预算计划:信托机构在受托管理遗产和实施遗嘱的过程中,会发生一连串的支付,为此,信托机构须拟订一个正式而详细的预算计划,将现金来源与运用逐项列示出来,若遗产的流动性差,现有的和或许的现金来源不足够支付债务、税款、丧葬费、受托人初期的管理费用等,则信托机构应策划一个卖出部分财产的预算政策和计划。
5、结清税捐款项:信托机构应付清与遗产相关的税款,这些税款首要有所得税、财产税和继承税。
6、确定投资政策:假使遗嘱中涉及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务必对财产执行再投资的条款的话,受托人在准备税收申报单的同期,应当策划适当的投资政策和计划,选择既安全灵活又盈利的投资工具执行投资。信托机构受托执行投资,要像对待自己的财产或投资一样执行决策,投资决策应合理、及时、审慎,需经得起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
7、编制会计账目:信托机构编制的会计账目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实施遗嘱或管理遗产阶段,即办理完各类遗产所得和债务、费用支付后所作的会计账目,这些会计账目务必上交法院,经其核定后,寄发给受益人若干副本,允许受益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提出异议。若无异议,法院则准许信托机构的该种会计账目。
8、执行财产的分配:上交法院的会计账目获准后,由法院签发一份指示信托机构执行财产分配的证书。信托机构在收到该证书后,视遗嘱信托办理的进程决定行使分配权。若遗嘱信托已经办完,则着手对财产执行分配;若仍有部分的投资或其余业务未终结,则等办完之后再行分配。
注意事项
1、自书遗嘱信托或代笔遗嘱信托应避免以打字机或计算机制作完成,换句话说,遗嘱信托最好由自己亲笔书写或由代笔者书写。代书遗嘱的遗嘱人最好以亲自签名或按指纹,避免采取盖印章的方式。
2、假使采取代书遗嘱的方式,最好除了代书人之外,应再经三人以上的见证人签名,以增长此遗嘱有效性。
前项见证人中应避免由遗赠人担任而产生缺格现象。3、遗嘱信托中最好能考虑民法上相关“特留分”的原因。换句话说,不可将所有遗产信托给指定的某一人(身心阻碍的孩子),而务必依民法上“特留分”的规定将一定比例的遗产给拥有继承权的人(比如其它子女)和生前由委托人抚养的人。
4、遗嘱信托中要清晰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的方式(比如每月给付受益人多少钱),及信托终止后信托资产如何处理的方式。
5、遗嘱信托中最好指定“信托监察人”,以便监督受托人在管理与运用信托财产时,有无违背信托合同。
案例
MJ遗嘱基金
迈克尔·杰克逊2002年前订立的遗嘱正式呈送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备案。遗嘱声明,迈克尔·杰克逊(MJ)的全部财产交付一个信托基金,他的母亲凯瑟琳·杰克逊和他的3位子女为遗产受益人。杰克逊的父亲乔·杰克逊不在受益人名单中,杰克逊的前妻黛博拉·罗同样一无所获。迈克尔在该份2002年7月7号签署的遗嘱中声明,他的全部财产(2002年时预期胜过5亿美元)交付“迈克尔·杰克逊家庭信托基金”,并指定他的母亲凯瑟琳·杰克逊和三位子女为遗产受益人。
特别显示前妻无权继承,在子女监护权方面,迈克尔在遗嘱中称:“目前我有三位孩子,除此之外,我没有任何其余的子女。”迈克尔指定母亲凯瑟琳·杰克逊为三位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假使凯瑟琳去世或不愿承受监护权,则由黛安娜·罗斯(美国黑人女歌手)担任子女监护人。迈克尔在遗嘱中特意强调:他的前妻黛博拉·罗不能继承任何遗产。迈克尔还指定他的律师布兰卡、音乐制作人麦克兰和会计师西格尔为遗嘱实施人。据分析,该份遗嘱正式浮出水面,在处理迈克尔复杂、棘手的遗留困难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