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简介
所谓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按立遗嘱人的意向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的举动。(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条。)在遗嘱中一定要清晰地记载信托的宗旨、信托的目的、信托财产和受益人。作为遗嘱信托,立遗嘱人死亡,信托便立刻生效。这是遗嘱信托 的一大特质。“继承未定前”的管理遗产信托,是在没有遗嘱、遗产继承存在纠纷或遗嘱中的继承人仍未寻到的情形下,遗嘱中指定的受托人在处理分割遗产前临时代为管理遗产。“继承人已定后”管理遗产信托是指继承人尽管继承了遗产,但因种种原因不能自行有效地保护和运营其财产,以至无法运用这些财产供应本身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甚至使财产蒙受损失时,事先由遗嘱人或其亲属或法院指定或选任受托人,在遗产继承后的一定期限内代继承人管理遗产。信托期限视继承人情形而定,对未成年人,至其成年之时为止;对无举动能力的成年人,至其复苏举动能力或死亡为止。成立结束
管理遗产信托关系可因下列情形而成立:
1、“继承未定”前的管理遗产信托的成立有的遗产没有立遗嘱,无法体现遗嘱人对继承的具体意思表明,尽管依据法律顺序可以析产,但各方意见冲突,经久不好处理,此即继承未定。但遗产不能无人去管,只得委托信托机构办管遗产信托。有的遗产分割继承有遗嘱可据,但继承人一时找不足,继承不落实。遗产不能无人照管,只得委托信托机构办管遗产信托。
有的遗产既无遗嘱可据,按法定继承,又一时找不足继承人,同样可以委托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
2、“继承已定”后管理遗产信托的成立继承人继承遗产后,不能立时接管分得的财产。如继承人不在本地,长期外出,不能对当地分得的遗产接受下来。又如继承人长期患病,不能接管而自理。只得办理管理遗产信托处理。继承人继承遗产后,本人事务繁忙或经验不足,未去立时接受遗产,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
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因属寡妇孤儿,一时心情抑郁悲痛,不愿立时接受遗产,也可由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
在上述信托关系成立中,原实施遗嘱信托时的委托人、各种继承人均为委托人,所有继承人又均为受益人。
信托机构在“继承未定”前管理遗产时,如继承人得到证实,并把遗产移交给了继承人,此项信托关系即告终止;在“继承已定”后管理遗产时,如继承人已能自己理财,而将遗产移交给了继承人,此时信托关系也同样即告终止。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如信托机构与委托人订的遗嘱契约中,另有对遗产管理特订期限的,如遗嘱人在遗嘱中要求继承确定后,再管理遗产若干年,达到到特定期限时信托才告终止。又信托关系亦可受于特殊情形的发生,经法院或经委托人、受益人相关方面提出,各方答应,信托关系也可提早消除而终止。
程序
1、继承确立前的管理工作及操作程序
编制遗产清册、对保存遗产代作必要的处置。公告继承人。
公告债权人和受遗赠人。 偿还债务并交付遗赠物。 移交遗产。 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既然债务已清偿,遗赠物已交付,接着就应当移交遗产。移交遗产时,信托机构应依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假使继承人存在,或继承人在公示催告所定期间内承认继承,经证明各种条件的确,在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即开始移交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移交;无遗嘱的,与相关亲属商讨后移交。假使继承人不存在,或在公示催告后,仍无继承人来联系承认继承,则对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的遗产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遗嘱中有清晰指定的,如发现无人合法继承时,把余下遗产交由某社会公益事业,则信托机构可以在不违背特留份的情形下,按遗嘱指定的处置。二是遗嘱没有指定,在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余下的遗产没有合法继承人;并经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和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咨询商讨也没有结果,此时可依法将余下遗产上交国库。
办理终结。管理遗产的费用都得从遗产中支付。遗产移交事宜办理完毕,信托机构仍须造具财务数据清册分别送交各继承人和相关亲属。由法院指定管理遗产的,则应报送法院。在报送的财务清册得到各方认可后,管理遗产信托关系即告终止。
2、继承确立后的管理工作及操作程序
继承确立后的管理遗产信托工作总起为三项,依程序编制遗产清册、妥善管理遗产、向受益继承人交还遗产,三项工作的重心在于妥善管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信托机构作为管理人于接手管理之时,即应把受益之继承人(这里专指继承确立后之遗产管理信托中的受益人)所继承的遗产,按市场价值估值并造册登记,再将清册送交委托人或继承人,或呈报法院。
妥善管理遗产。妥善管理遗产是该种信托最重要的职责。在“继承已定”后,如有未偿还的债务,必是远期未清偿之债务,该种债务事先由信托机构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商量约定,依法已划归受益继承人负担,到期应由受益继承人清偿。此种债权的到期收取与债务的到期清偿,均应由信托机构代理处置,这是遗产管理职责之一。信托机构不只代理债权债务,而并要对受益继承人其余继承的遗产尽保管运用之责,并将其收益交给受益继承人,这是遗产管理职责之二。信托机构在管理遗产过程中,应按信托财产的特性,不得与自身财产混淆,应另立帐户,更不得用此财产执行投机举动,这是遗产管理职责之三。
向受益继承人交还遗产。信托机构管理遗产继承人的遗产一直到继承人能自理遗产或约定的信托期满为止,此时将所管遗产编制财务数据清册,连同遗产移转给受益继承人。如该种信托关系成立是由法院指定的,还要将财务数据清册报送法院,得到认可,再移交遗产给受益继承人。遗产移交完毕,信托关系才告终止。
参考资料
[1] 中国继承法律网 http://www.jichengfa.net/yzxt/20070117/1033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