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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信托

外汇网2021-06-18 22:50:17 51

公司解散清算信托,是信托公司受信托委托人委托,代为办理相关公司的解散清算事项。这里的委托人既可以是

待解散清算的公司,也可以是法院。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即代为委托人向主管部门申办解散手续。信托公司对公司执行清算,即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和债务等关系执行清理,为公司偿还债务,收取公司的对外债权,缴清公司应纳税款并对公司的余下财产按公司章程或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处置等。清算终结后,信托公司须提出清算数据和相关财务报表送交委托人和法院。

代办公司解散事项

1、公司解散的原因

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的解散的通有性原因包含:

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期限已满;

公司所运营的事业已经成就或不能成就;

与其余公司合并;

公司破产;

政府主管部门或法院下令解散。

各种公司组织解散的特有性原因有:

无限公司组织的全体股东答应解散或要求解散;

两合公司的全体无限责任股东或全体有限责任股东退股,或全体股东答应或要求解散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做出解散的会议,或该种公司组织的股东人数或资本总额差于法定的最低数额;

股份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有限责任股东全体退股,或全体股东答应或要求解散公司。

2、信托公司的义务职责

公司的解散须办理解散登记及各种必备的手续。至于破产则另有破产程序,不在普通办理解散手续当中。假使酝酿解散的公司生机仍未绝望,或导致因一时周转问题但股东尚强烈愿望运营下去,此时若公司咨询于信托公司,如信托公司觉得其可以起色,则信托公司当以谋划保持为先而对该公司设法相助。若公司毫无起色期望,只得解散,则信托公司只好接受委托办理解散事务。

代办公司清算

清算与解散紧密相连,清算手续因解散而发生,解散手续必经清算才可得以了结,所以公司解散事务与清算事务每每均为委托同一信托公司代为办理。

1、清算人的选任与解任

信托公司办理公司清算,首先应获得清算人资格。信托公司因选任者选任而形成清算人,选任者自当具有解任信托公司的清算人职务的权利。信托公司被选任或被解任清算人职务时,都需在适当的时日(一般为15日)内将其住所、名称及就任、解任日期向法院呈报。若信托公司形成清算人是由法院选派的,还应公告其受任解任。

2、信托公司的职权与职责

信托公司一旦被选任或选派为清算人则具有代表公司一切举动的权力,此种职权与清算公司的董事相同。

信托公司既为清算人,就须履行清算人的职责。清算人的首要职责为:

检查公司的财产情况。

了结公司现有的业务。

收回公司的债权、偿还公司的债务。

分派清算公司的余下财产。

请求承认清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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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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