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金融信托文章详细

分保费用

外汇网2021-06-18 22:50:14 57

计量

1、再保险接受人应依据当期证实的预估分保费收入和再保险合同约定的分保费用率,计算确定应计入当期的分保费用金额。

对于采取固定手续费率的,依据分保合同列明的手续费率在分保费收入预估的基础上执行预估。

对于采取浮动手续费率的,依据预期的业务终极赔付率计算事实的手续费率;或者依据历史赔付经验建立模型,采取随机模拟等技术得出平均的手续费支付水平。

对于纯益手续费的预估,采取与浮动手续费相同的方法即可。

2、假使对于浮动手续费和纯益手续费无法精准预期,应该依据有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手续费时,将浮动手续费和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调整

再保险接受人应在调整分保费收入当期,依据分保费用率或事实账单标明分保费用金额计算调整有关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费用。

二、本科目可按险种执行明细核算。

三、分保费用的首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证实分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保费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用执行调整,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二)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的,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行业规范

(一)证实时点的比较:中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及实务一般是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证实分保费用及有关费用。新准则清晰分保费用及有关费用应按权现发生制原则证实,并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执行调整:准则规定分保费用证实应同期满足够下三个条件:(1)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受相应保险责任;(2)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很或许流入;(3)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收入能够牢靠地计量。再保险接受人应该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依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有关分保费用执行调整,调整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欧洲、美国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取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证实分保费用及有关费用,顾虑到预估需要专门技术方法及牢靠经验报告作为支撑,中国尚不具备条件,准则采取了与国际惯例逐渐趋同的方法,新准则虽未清晰规定分人业务分保费用证实应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依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但其实已隐含了这一内容,即对于已具备预估条件的再保险接受人应该在同再保险分出人证实分出保费相同的阶段,采取专门方法对有关分保费收入的金额执行预估,证实应收分保款和分保费收入,由于这时已具备“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收入能够牢靠地计量”条件。再保险接受人如有确凿证据显示对分保费收入及有关分保费用无法预估,或预估金额或许与事实金额造成巨大差异,进而影响信息运用者决策的,也可依据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证实分保费收入及有关分保费用。

(二)核算内容的比较 中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及新准则有关再保险分人业务的核算内容都涉及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开支、分保赔款开支、存出分保准备金、分保准备金利息收入等内容,两者核算内容的差异在于准备金的核算。中国现行的保险会计制度中,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施多年期结算损益,年限依业务性质确定,非结算年度的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证实利润,并于下年转回滚存到结算年度终止时结算损益。所以准备金的核算要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不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新准则要求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分人业务的各类收支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证实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并证实为当期损益,所以不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的核算要根据原保险合同种类计提相应的分保责任准备金。准则规定再保险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执行有关分保准备金足够性试探,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假使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依据本期分保费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证实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再保险接受人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证实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依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有关的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假使原保险合同为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该在证实寿险分保费收入的当期,依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有关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并起码应该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执行足够性试探。

再保险合同的列报

(一)分出业务列报的比较 中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要求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分保费用、摊回赔款和摊回手续费,但不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业务有关责任准备金,掩盖了部分信用风险。新准则借鉴国际惯例(IFR4、SFAS113均要求单独列报分出业务造成的收支和债权债务),要求在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中都单独列示分出业务造成的收支和债权债务,以允分揭示分出业务引起的信用风险。新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相关的项目有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应付分保账款。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相关的项目有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十、十成本、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以及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二)分入业务列报及披露的比较新准则与现行的保险会计制度均要求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分保赔付成本。对于报表附注,两者的规定受于要求计提的预案金不同而不同。现行的保险会计制度要求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未决赔款准备金预期的基础、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新准则要求保险人应该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分人业务中各类分保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形,以及分入业务提取各类分保准备金及执行分保准备金足够性试探的首要精算如果和方法。[1]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