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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竞合

外汇网2021-06-18 22:50:10 50
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致使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保险竞合一般发生在下方两种情形:投保人以本身为被保险人投保二个以上种类不同的保险;或不同的投保人投保不同种类的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致使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同一保险事故所至同一保险标的物的损失都应对同一人负赔偿责任。

保险竞合与有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1. 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的法律规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但两者又有显著的不同。首先,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务必是同一投保人,保险竞合的投保人可以是不同的投保人;其次,保险竞合的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可以是不同的保险利益;又一次,重复保险的处理在我国保险法有明文的规定,保险竞合的处理法律无规定;最后,重复保险在国外的保险立法中多指狭义的重复保险,注3目的是防止投保人的不当得利,保险竞合造成的原因是保险条款及险种在承保标的及风险上的交叉及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形下身份的重叠。

2. 保险竞合与法律责任竞合

民法中的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受于某种法律事实的显现而致使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的造成,这些责任之间是相互矛盾的。注4保险竞合从某种意义上表达就是法律责任的竞合。只然而受于保险弥补理论的存在,保险竞合研究的着重在于一面使被保险人不能得到不当得利,另一面在不同的保险人之间谋求合理的赔偿责任的分配。法律责任的竞合研究的核心在于对受害人供应更有效的法律救助。

3. 保险竞合与保险条款的矛盾

保险竞合与保险责任分配条款的矛盾是紧密相联的。保险竞合的着重是研究在保险责任分配条款相矛盾时如何在不同的保险人之间谋求合理的赔偿责任的分配。

保险竞合的种类

保险竞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竞合包含了保险金给付对象为同一人的情形,也包含保险金给付对象不是同一人的保险竞合。有学者觉得广义的保险竞合是指不同险种之间的保险竞合。狭义的保险竞合,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数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的对象都是同一被保险人的保险竞合。不论保险竞合发生在与一种类的保险条款之间依旧非同一种类的保险条款之间,假使最终保险金的给付在不同保险人之间,则往往可以通过保险的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来处理。

保险竞合常见的情形与处理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通过保险法及保险条款来体现的。在保险条款中确立保险责任分配时,一般采取三种条款来表述:

A:溢额保险条款

某一损失发生,如仍有其余保险人的,本保险人仅就全部损失扣除其余保险人应负担赔偿额之后的余额(即超标部分)负责赔偿。

B:不负责任条款

某一损失发生,如仍有其余保险人的,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C:比例分摊条款

受于存在上述三种条款,其竞合的情形存在多种组合的机会:

各保险人有关责任分配条款相同的情形

即保险人选择的责任分配条款均为一样的,如均为A或B或C。如均为C,比较好办,按比例分摊即可。如均为B,则各保险人都不负责,显然不当。如均为A,则保险人均力争在全部损失扣除其余保险人应负担之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才负责,则事实会致使各保险人均不负责的情形。国外在处理此种情形时,一般有三种方法,即比例分摊原则、最大损失原则及保险费比例原则,以比例原则居多,美国最近的判例有以最大损失原则为主的趋势。

各保险人有关责任分配条款不相同的情形

该种情形,以责任保险中显现得最多。需要分别讨论:

1) 不负责任条款与溢额保险条款的竞合

显现此种情形,少数人觉得应依保险人之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多数力争以有“不负责任条款”的保险人为第一责任人,若有“溢额”,则由有溢额保险条款的保险人负责。

2) 比例分摊条款与溢额保险条款的竞合

显现此种情形,少数人觉得应依保险人之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多数力争以有“比例分摊条款”的保险人为第一责任人,若有“溢额”,则由有溢额保险条款的保险人负责。

3) 比例分摊条款与不负责任条款的竞合

显现此种情形,少数人觉得应依保险人之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多数力争以有“比例分摊条款”的保险人为第一责任人。若有“溢额”,则由有不负责任保险条款的保险人负责。

之所以有这样的分配,均为探求保险人在订立责任分配条款时的真实本意,兼顾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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