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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信托

外汇网2021-06-18 22:49:30 47
生前信托,顾名思义,是在生前设立,一般由律师策划信托文件,详细列明遗产安排指示和条款。信托一般分为可撤消(REVOCABLE)和不可撤消(IRREVOCABLE)两种,大部份生前信托都属前者,即订立人在生时,可随时修改甚至取消。所以,该信托对订立者的税务及资产产权并无任何影响,亦不将对债务起任何保护作用。 生前信托内订明,将来夫妇中任何一方离世,属于死者的资产应如何处理。信托可指定由未亡人或子女继承产业,或指定其遗产全部或部份归入特别信托内,该信托称为绕道信托,或简称为B信托,为不可撤消的信托,作用是保留死者的个人遗产免税额。

目的

委托人设立生前信托的目的各不相同,一般来看有下方几种:管理财产、处理财产、保全财产和升值财产。

1、管理财产

委托人受于时间、精力有限,无法亲自管理财产,料理有关事务,便可设立生前委托,将相关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去办理,减轻委托人的负担。

2、处理财产

委托人想转换财产的形式或分配财产,如卖出以前的财产,向受益人交付财产等,这就会涉及到财产的卖出方式、价格、时间等,还要涉及到有关税收或其它法律困难。

3、保全财产

保全财产指委托人通过财产的信托,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护其财产。财产信托出去以后,在信托阶段由受托人持有,并由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委托人便不再对信托财产拥有处置权,委托人在信托阶段所形成的债务便不会影响到信托财产,进而保全了这部分财产。同期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是由委托人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享受已定的权利,如此也能高达保全信托财产的目的。

4、升值财产

委托人把财产信托给有丰富理财经验的受托人,由受托人运营,高达增长收益升值财产的目的。通过个人生前信托业务受托人利用本身的能力和经验及其它优势为委托人管理运营信托财产,既减轻了委托人的负担、处理了委托人的问题,又能提升财产的收益。

信托契约

生前信托形式多样,业务处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其基本点都以信托契约为根据办理业务,信托契约全面清晰地规定了信托当事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及其关系。

个人生前信托契约的基本内容包含:

1、信托当事人

信托契约首先要清晰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他务必拥有财产的绝对所有权,否则便不能以此财产确立信托。

受托人在信托阶段形成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对信托财产拥有管理和处理的权力。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则是信托收益的享用者。

2、信托目的

信托契约中应清晰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应不违 反法律,不违背民族习惯、公共道德,并清晰受益人接受此目的,受托人可以根据此目的实施信托契约。

3、信托财产

信托契约中要对信托财产执行详细的规定。首先要列明信托财产的性质、品种、数量、质量等,相关表明要清晰详尽;其次要列明信托财产转移的方式、时间,以便于受托人行使相应的职责。

4、受托人权限

受托人在信托期限内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者,但其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有限的,他因信托财产而得到的权利是由委托人赋予的。信托目的不同,受托人的权限相应也有所不同。

5、受益人的权限

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同期也拥有相应的权利,比如对受托人的监督权等等,这些权利是由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的地位来决定的。在信托契约中需要表明的受益人的权限首要是指清晰受益人享受的信托收益。

6、信托期限

信托契约中要清晰信托期限,信托期限可以是一个难确的时间区段,比如几年为限,也可以以信托目的能否达到为根据,即信托目的达到之时即为契约终止之时。

7、受托人的报酬

在运营性信托中,信托契约应清晰受托人的报酬,比如计取报酬的标准、方法、金额,报酬的支付时间、方式都要清晰规定。

8、受托人的保留条款

一般来说,信托契约一经签订便不可随意撤消,委托人也不得随意中止受益人的资格。但在某些情形下,委托人可在信托契约中清晰保留条款,即保留对合同契约的撤消权利,保留更改受益人的权力,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依照契约中的保留条款处理信托阶段显现的不测变故。

好处

生前信托最重要的好处,是避免遗产需要通过法庭的认证手续。认证是一个公开的法律过程,令私隐权尽失。一般即便有遗嘱,亦要经历认证,才可由受益人继承遗产,除了要花时间外,亦要按遗产总值交付认证费用,往往还要交由律师办理。在生前信托内的遗产,则完全无需通过认证手续。

生前信托内的B信托,能帮助保留(不是增长)死者自身的遗产免税额(当前为一百万元),故对省遗产税亦有所帮助。

生前信托的附加文件,让家庭整体财务与医疗决定,预先有更妥善的安排。

受于生前信托是一个法律文件,故大家都应咨询律师,由他按你家庭情形和个人需要设立。

附加文件

生前信托文件,一般全将包含下方三份相当有用的附加文件:

倾注遗嘱(POUR-OVER WILL),作用是将没有放入生前信托的资产,将来都按生前信托条款处理。

财务管理授权书(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作用是在万一本人无力管理产业或作财务决定时,由代理人(AGENT)代为办理。

医疗授权书或预先医疗指示(ADVANCE HEALTH CARE DIRECTIVE ),作用是万一自己无法作医疗决定时,由代理人代作决定。

首要作用

对拥有房地产的人员,生前信托或许是比较有效的遗产规划工具。信托的首要功用,是避免后人要通过法庭认证手续;另外,信托可指定将来透过A/B信托,去保留夫妇各自遗产免税额,当前是每人一百五十万元。

假如房地产由夫妇直接拥有,待两人都去世后,后人需要雇佣律师或会计师,向法庭申请认证,法庭准许后才可将产权转移。认证除了要花钱和花时间外,还会失去私隐权。有些父母在生前将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子女,如此做尽管可以避免认证,但却有税务和其余后遗症,特别是假如房地产属于投资物业,更应当让子女通过遗产继承,去高达省税的目的。

生前信托自身不能增长遗产免税额,但透过成立A/B信托,将属于死者的遗产放入一个不可撤消的信托内,便可以利用死者自身的遗产免税额,将来即便产业大程度升值,亦不会有遗产税的困难。

生前信托最大的好处,是避免将来子女承继遗产时要通过认证(PROBATE)手续,但对家里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生前信托还可以为他们供应保障。

假如夫妇当中一人离世,另一人诚然可以继续拥有产权,和子女们的监管权;可是,万一夫妇都离世,假如没有预先透过遗嘱或生前信托,去指定遗产的管理权和子女的监护权,便要由认证法庭(PROBATE COURT)去按州法律作决定,而这些决定一般均为跟据亲属的亲疏关係,未必与您的愿望吻合。

尽管在遗嘱中可以指定产权和子女监管权,但假如拥有房地产的话,即便有遗嘱亦要通过法庭认证,所以最好依旧设立生前信托,在信托中清楚地指定一名信得过的继承信托人,并指定由他监管未成年子女。同期,在信托内也可以另指定一名候补的继承信托人,当原来继承信托人不可以担当任务时,由侯补继承信托人补上。

受于生前信托一般可以随时更改,到子女成年后,父母到时可以考虑修改信托,让子女来作继承信托人。

避免遗产争议

一般父母在遗嘱或生前信托内,全将指定将来遗产由子女平均分配承继,可是,有部份父母,受于各种原因,予以不同的子女不同的遗产价值。比如,顾及某子女生活较问题,或者某子女对父母特别照顾,便将较多的资产分给他;另一面,或许有令父母对子女某不满,便有意将该子女在遗嘱中删除,或予以比其余子女较少之产业。

尽管父母有自由去决定如何分配遗产,但分配不均或许为后人导致争执,失了和气,甚至对薄公堂,不时有人到法院为遗产分配提出诉讼。

为了降低将来后人为遗产分配争执,假使不採用均分的方式,便要特别审慎去避免争执。遗嘱较容易被争议(Contest),所以找律师订立生前信托(Living Trust)比较稳妥,有些家庭甚至将签署遗嘱或生前信托过程,用录像机录下为证,并录下律师对分配条款的解释。另外,在遗嘱中加之不可争议条款,令提出争议的子女丧失继承权,也是常用的策略。仍有一个办法,就是经常对遗嘱作些微修改,用意是即便遗嘱承受争议,法院也会顾虑到以前订立的遗嘱。

实例

举个简单例子:夫妇有两个孩子,年纪还小,夫妇设立生前信托,将自住房屋及银行户口改由生前信托拥有,由夫妇作为共同信托人,任何一方离世后,其所属之资产便归入B信托,由未亡人作信托人全权,并可获得信托赚得的全部收益;未亡人自身的资产,则继续留在生前信托内,并继续为该信托之信托人。将来未亡人离世,信托内预先指定的继任信托人便接过责任,将信托内的产业按信托条款处理,包含待子女成年后,将资产交予子女继承,之后,所有信托终结。

参考资料

[1] 共好理财 http://www.gongho.com.cn/html/1/1/html/1/1/12/20070105/97.html

[2] 找法网 http://china.findlaw.cn/info/hy/jichengfa/yizhuxintuo/61550_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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