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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

外汇网2021-06-18 22:49:27 68

简述

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准许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执行评估和鉴定”来说,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执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举动。

存在原因

1.市场发展的需要

在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本身承受的任务首要在新品开发、售后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而承保和理赔公估业务,多数由保险公估人运营。中国人世允诺下的保险市场已经在2004年12月l1日全面放开,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致使国内保险业与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工作务必加速,而中国专业公估机构和专业才均落后于市场的要求,无论是机构和专业人士的数量依旧技术水平、公估机构的管理水平等都还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务必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

2.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保险展业、保险核保和保险理赔是保险行业发展的三个重要环节,保险公估业又与这三大重要环节紧紧相扣,它们之间不是割裂的,而是紧密联系、紧密合作。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保险标的损失,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赔付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冲突,保险公估人的介入能正确、合理而且客观地估损,免去一部分不合理赔付、冤枉赔付、滥赔、错赔等举动,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3.政府职能转型的需要

当前中国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后的单价评估,大部分由物价、公安等政府执法部门成立的一部分评估机构“承受”,比如,多地的“事故车辆车物定损中心”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市场。伴随政府职能的转换,这些评估机构务必脱离原所属政府部门,原本执行的定损评估需要有关的组织执行,而保险公估机构将形成最佳的选择。

中国发展

1.萌芽阶段

90年代以来,中国平安和中国太平洋保险等保险公司纷纷成立,终结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垄断局势,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拉开了保险市场竞争的序幕。在竞争中,为了获得主动权、占领市场,各家保险公司开始重视保险的服务功能,包含理赔服务。在理赔时聘请监察部门执行查勘和定损,凭借监察部门的公正性、权威性,取信于客户,提升本身的信誉度;另一面,一部分保险意识较强的客户开始懂得利用理赔中介机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些做法,在当时被看为保险公估举动。

2.启动阶段

伴随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中国保险业进入了迅速发展的粗放型发展阶段。在一批批外国保险公司纷纷加人中国保险市场的同期,中国一部分保险公估公司陆续挂牌成立,如上海的“东方公估行”、天津的“北方公估行”、广州的“平量行有限公司”等。在国外,一部分国外保险公估行也看好中国的保险公估市场,向相关部门申请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如平良行、汤克、麦理伦等。这些捷足先登的在世界保险公估市场上知名保险公估公司,期盼在将来中国保险公估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中国保险公估市场上显现的保险公估组织发展之快、来势之猛,表明了中国保险公估业发展潜力很大。

3.发展阶段

1997年至今,伴随中国保险体制改革的更深一步深化和运营机制的转变,保险市场上专业化、分工细的要求显得尤为重要。其中保险公估人以技术服务和理赔经验及质量为依托,逐渐被保险公司所接纳,形成保险公司处理有关理赔业务的得力助手。再者,近年来,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了争取客户和维护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提升本身的服务质量,国内保险公司开始更深一步扩大运用保险公估人的规模,尽或许地委请公估人。所以,保险市场上对公估人的需求持续增长,相应的公估人的工作规模亦在持续扩大,中国保险公估业获得了适当的发展。

促进意义

作为一个供应中介服务的组织,保险公估人的职能首要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委托,收取合理的费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通过检验、鉴定、评估、理算等程序,对保险标的执行合理、公正、科学的证明。

(一)发展保险公估业是达到中国保险业由粗放式运营向集约型运营转变的战略目标的重要条件。

伴随中国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的增长,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在运转初期南于成本的约束,不或许自给自足地配备人士。在保险公估人存在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能利用这项制度,建立新型内部运营机制,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减弱运营成本。

(二)发展保险公估业是促进保险理赔规范化的需要。

保险理赔是保险达到其经济弥补职能的具体体现,它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由保险公估人出具的保险公估数据,能站在中立的态度上对保险事故的原因、责任、损失程度等执行客观的勘定、评估、测算,容易被保险双方当事人认可,进而赶紧赔付,达到保险的经济弥补功能。

(三)可以促进保险企业深化内部改革,节省大批的人力、物力、财力。

将一部分理赔工作从保险公司剥离出来,交由保险公估人去完成,既可以减弱保险运营成本,仍有助于改进服务,提升效率,树立不错的品牌形象。

(四)可以满足再保险业发展的需求,减弱再保险运营风险。

在再保险活动中,一旦原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再保险人需及时了解相关情形,以便清晰自己应承受的责任。一般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联系较为松散,异地查勘、定损、理赔十分不便,而且成本往往很高。对原保险人供应的损失数据原因涉及责任分担困难,往往也会心存疑虑。这时,身份独立的保险公估人出面协调再保险各方的利益关系,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提升经济效益。

(五)保险公估业已经形成国际惯例。

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保险公估人处理的赔案占整个保险公司赔案的比例达到80%以上。保险公估人介人大额理赔案件在英国、德国、美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已成惯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市场也会对外逐渐放开,中国保险企业要想在国际国内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住脚跟,就务必按国际惯例办事,急切需要保险公估人的配套服务。

对策

1.完善中国保险公估法律法规

首先,增长《保险法》有关保险公估的立法内容。应抓住目前正对《保险法》执行修改的机会,丰富裕关保险公估内容,构建保险公估立法的总的框架。其次,应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合理策划中资和外资保险公估机构进入保险公估市场的条件和运营规模以及执业举动准则。最后,还应清晰保险公估的法律地位和保险公估数据的法律效应。

2.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规范保险公估举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批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的发放,把好保险公估公司的进入关,保证保险公估的质量。对于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保险当事人利益的公估人应依照清晰的条件和程序强令其退出市场。更深一步健全中国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制度,满足中国保险公估从业人士的职业化和层次化的需要。形成保险公估行业的自律机制,遏制不正值竞争,规范保险公估举动。

3.加大保险公估的监管强度

首先,法制建设是保证公估市场健康连续发展的前提。监管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也务必严格依照现有的《保险法》、《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通过组织实行保险公估资格考试,促进对保险公估人士的监管。又一次,保监会应通过对保险公估机构的运营内容、公估收费标准、公估公正性、公估人士收受额外费用等以及保险公估人之间竞争等方面的监管,防止保险公估市场显现恶性竞争举动。最后,建立公众监督机制。通过对保险公估公司信息的披露,增长保险公估市场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所产生的误判,约束并规范保险公估人的举动。

4.借鉴国外保险公估经验

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人的公估经验对中国保险公估业的成长具有很大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中国保险公估机构应多方面、多途径收集国外保险公估的经典案例,在大型公估项目、技术难度高的公估项目上与国外保险公估机构公估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国外保险公估专家执行技术交流。

成功标志

1、能否使保险理赔透明化。保险公估的介入应更改保险理赔中信息不对称的现况,能有效地维护保险双方的利益,使保险当事双方及相关各方都能够放心,使理赔工作交由保险公估人来做渐渐变成一种习惯和制度。

2、能否起到了润滑剂的作用。即公估人应是降低理赔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摩擦的润滑剂。保险公估的一个重要角色就是沟通保险双方,避免和消解冲突,扮演这个角色的条件就是保险公估人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保险公估应获得保险双方的信任与支持,提升保险理赔的效率,加深保险的服务职能。

3、能否减弱了保险市场的营运成本。一是减弱直接成本,保险公估在使被保险人得到合理的保险弥补的同期,又能使保险公司合理赔付,避免不必要的赔款开支,减步理赔周折和诉讼费用;二是减弱间接成本,保险公估通过风险评估和防灾防损工作,使保险公司通过选择风险和减弱承保财产的出险频率来获得效益。

4、能否起到了净化保险市场的作用。当前保险双方在保险理赔中经常会发生纠纷,某些不规范的操作也加重了这些冲突。保险公估的显现应当使这些纠纷和不规范操作大程度地降低。透明化的运转,使不规范的操作失去存在的土壤。

5、能否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保险公估业应以其公正、专业的形象、高教率的办案能力和协调能力,以及较高的服务水平树立起信誉和权威,得到社会接受和认可。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责任事故的现场查勘、理赔金额的计算交由保险公估人来做,形成民众的一种习惯和制度。

评价

保险公估发展迄今,尚无统一的定义。对于“保险公估”的定义,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准许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执行评估和鉴定”来说,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执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举动。

保险公估的显现与保险市场的成长密不可分,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增长和复杂化造成了专业性的需求,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保险公估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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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40308/1513661183.shtml

2、http://bxtz.newssc.org/system/2008/06/13/010895267.shtml

3、http://www.eol.cn/kao_shi_jie_shao_6305/20080814/t20080814_316957.shtml

4、http://www.eol.cn/kao_shi_jie_shao_6305/20080814/t20080814_3169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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