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
(一)提取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首要账目处理》规定,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应设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不再设置“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科目。保险公司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贷记“其余应付款———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规模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该依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无意中伤害保险和短时间健康保险,依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依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依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保险公司其余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二)缴纳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首要账目处理》规定,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其余应付款———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及时、足额地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中国保监会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高达公司总资产6%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高达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施按年计算,按季预缴。缴纳
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规模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该依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无意中伤害保险和短时间健康保险,依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 (二)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依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 (三)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依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 (四)保险公司其余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保险保障基金依照保险公司分户核算。 保险公司应该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高达公司总资产6%的; (二)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高达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降低或者总资产增长,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不能满足前款要求的,应该自动复苏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等于该公司总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加之分摊的投资收益,减去各种运用额。 保险公司被撤消或者被宣布破产,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不足够支付应该予以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的救助的,不足部分的金额依照其余公司上一年度以自留保费计算的市场份额扣减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施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保险公司应该在每季度终结后15个工作日间预缴保险保障基金,在每年度终结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 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据保险行业发展和风险的事实情形,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范围上限、缴纳方式等规定。运用
保险公司被撤消或者被宣布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够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依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供应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在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给予全额救助;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胜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胜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胜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胜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得到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人寿保险公司被撤消或者被宣布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务必转让给其余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余人寿保险公司促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收。 被撤消或者被宣布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够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依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供应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胜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胜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单受让公司应该依据前款标准核算转让后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并据此与保单持有人修订人寿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被撤消或者被宣布破产的,保单持有人在清算终结前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救助款,保单持有人将其对保险公司的债权让渡给保险保障基金。 清算终结后,保险保障基金得到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助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该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在保险业面对巨大危机,或许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平稳的情形下,中国保监会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的下列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规模: (一)保险公司在国外直接承保的业务和从国外分入的业务; (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规模的其余保险业务。管理监督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应该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达到资产的保值升值。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余资金运用形式。保险保障基金不得运用于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其余各种实业投资。 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运用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实行监督。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由保险公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构成。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工作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中国保监会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后5个月内完成经审计的保险保障基金财务数据,并向理事会及其成员单位和各保险公司发布。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违背本办法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下方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制约业务规模、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运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对违法举动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中国保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示,责令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下方的罚款。有关词条
ing="1" cellpadding="1" align="center" bgcolor="#ffffff" border="1">参考资料
1、http://www.china.com.cn/chinese/PI-c/749322.htm2、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fund/20080814/01255197539.shtml3、http://news.hexun.com/2008-07-30/1077878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