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简介
1. 委托人于信托举动生效时,以金钱 (即所谓之信托资金) 交付信托者,即为金钱之信托。2. 根据信托业法第三十一条,信托业不得允诺担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所以各种金钱信托均属不保本、不保息之业务。历史沿革
特定金钱信托业务始于民国75年,当时中央银行在外汇管制之时空环境下,为供应 国人海外投资管道,舒缓新台币增值阻力,以函令方式答应银行以指定用途信托资金方式,代客户投资国外有价证券;嗣后信托业法之颁布施行,1994年3月9号中 央银行配合银行业办理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将指定用途信托资金投资国外有价证券业务之名称修正为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外有价证券。 197474年12月中央银行发函台湾银行、中央信托局和中国国际商业银行等三家银行,答应自民国75年元月起可开办指定用途信托资金投资国外有价证券业务, 开办之初,仅少数企业利用此一管道投资国外有价证券;随著金融环境变迁及业务发展,其余银行信托部经主管机关核发执照,并经中央银行核可后,亦可办理此项 业务;透过此项业务执行海外投资值得指出的是,寿险业者利用此一管道将寿险资金投资运用于国外有价证券,以分散投资风险。随著信托业法通过后,利用特定金 钱信托投资国外有价证券业务,除寿险业者外,亦拓展至故意运用此管道投资国外 有价证券之自然人或法人。 1976年11月财政部颁布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办理外国有价证券顾问业务应行注意事项,允许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据以供应国外基金顾问服务,由投资者於获得讯息 后逕行汇款办理,或透过银行以指定用途信托资金方式投资。是以77年4月起,银行推展透过指定用途信托资金方式投资国外基金。从1980年起新银行设立, 部分无证券承销执照之新银举动供应国内基金投资服务予客户,遂发展出经财政部核准办理之利用指定用途信托资金之管道投资国内 基金。 民国1980年9月11号中央银行规定,凡经财政部核准运营收受、经理及运用各种信托资金业务之指定银行,得检附文件向外汇局申请开办外币信托资金业务,惟该信托资金限投资於国外有价证券,据此发展外币信托业务,信托资金得以外币收受。 民国90年代初期,由於世界利率走弱,且国内外资本市场均表现不甚理想,为谋求资金之有效运用管道,保本型之结构型商品、连动式债券广受投资人注意,所以 信托业者将此等投资标的纳入特定金钱信托业务之投资运用规模,并接受客户委托投资。到1994年为使国内投资者投资国外基金能得到保障及国内外基金业者得 以公平竞 争,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16条第3项及第4项订定之国外基金管理办法于1994年8月2号颁布施行,特定金钱信托业务投资国外基金业务纳入该办法管理。性质
1. 依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决定权之有无,可分为二种,即 (1)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不具有运用决定权之信托;(2)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具有运用决定权之信托,而前者即为特定金钱信托。2. 特定金钱信托之委托人保留对信托财产之运用决定权,并约定由委托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就该信托财产之运用规模或方法为具体特定之运用指示。该运用指示包含投资标的、运用方式、金额、条件、阶段等,并由受托人依该运用指示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3. 特定金钱信托依其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法,可分为:(1)特定单独管理运用金钱信托;(2) 特定集合管理运用金钱信托。4. 至于受托人具有运用决定权之信托,则是指委托人不指定营运规模或方法 (称为不指定金钱信托),或仅为概括指定 (称为指定金钱信托),可由受托人于授权规模内,依其裁量办理信托财产运用事宜。形式
一、 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外有价证券以特定金钱信托投资有价证券系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委请受托人代以特定金钱信托投资有价证券系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委请受托人代为投资有价证券。委托方式得以由委托人予以投资规范,选定国外经理机构代为操作委托方式得以由委托人予以投资规范,选定国外经理机构代为操作,并选定保管机构代为保管;亦得以由委托人自行策划投资决策,由委托人逐笔指示,并选定保管机构代为保管;亦得以由委托人自行策划投资决策,由委托人逐笔指示投资运用方式。
受托人须依照信托契约约定及有关合约将信托资金交付与国外经理受托人须依照信托契约约定及有关合约将信托资金交付与国外经理机构或保管机构,并办理有关信托帐务处理;或依照委托人之逐笔指示投资于指定之有机构或保管机构,并办理有关信托帐务处理;或依照委托人之逐笔指示投资于指定之有价证券,并办理续后之交割及信托帐务处理。
二.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外基金
办理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外基金除须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办理金钱信托业办理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外基金除须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办理金钱信托业务外,需与总代理人或国外基金公司签订销售契约,
信托业者受托透过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外基金应充分知悉并评估客户之投资知识信托业者受托透过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外基金应充分知悉并评估客户之投资知识、投资经验、财务情况及其承受投资风险程度,供应适合客户之国外基金;除此之外,投资经验、财务情况及其承受投资风险程度,供应适合客户之国外基金;
三.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内基金
信托业者办理特定金钱信托投资之国内基金业务除须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办信托业者办理特定金钱信托投资之国内基金业务除须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办理金钱信托业务外,所委托投资之国内基金需主管机关核准或申报生效。办理金钱信托业务外,所委托投资之国内基金需主管机关核准或申报生效。受于以信托关受于以信托关系买卖基金,委托人所买入之基金列为信托财产,受信托法、信托业法之保障,所以颇系买卖基金,委托人所买入之基金列为信托财产,受信托法、信托业法之保障,所以受客户之钟爱。
四、其余
信托业者于受托投资国外有价证券时,如涉及未经核准在中国募集发行之外国有价 信托业者于受托投资国外有价证券时,如涉及未经核准在中国募集发行之外国有价证券,不得有广告举动。
所以信托业办理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外有价证券业务时,除其投资标的为国外基金另依公布之《国外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外,应遵守下列事项:
1.信托业办理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外有价证券业务所供应有关商品之表明书等资料,仅得于特定运营柜台放置。
2.不得主动洽询媒体公开宣导或刊登该特定商品之有关内容,或举行表明会、公布新闻稿。
3.不得主动供应或寄发该特定商品表明书予客户或一般大众,但已属特定金钱信托客户者不在此限。
参考资料
[1] 新浪网 http://finance.sina.com.cn/255/2005/0428/283.html[2] 金库网 http://baike.jinku.com/doc-view-14988.html[3] 信托法规 http://www.trust.org.tw/8laws_83111.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