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特质
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受托人因允诺信托而获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信托中的财产权的含义包含:对财产的事实运用权;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实行对财产管理的权力;对财产处分的权利。信托财产应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余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应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形成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仍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达到的其余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消受托人违背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受益权具有下方特质: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所以该权利首先务必是财产权。《信托法》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所以,从本质上讲,信托受益权属于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权利的行使只有通过向受托人请求给付的方式达到,因此许多体现了债权性质。《信托 法》在规定受益人撤消权的同期,还赋予了受益人复苏信托财产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复苏财产原状是典型的物权请求权,而赔偿损失又属于债权的请求权。所以,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信托受益权既有债权性质,又有物权性质。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达到的,所以能够质押的权利应该满足可转让的条件。德国民法典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押。中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同期还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自此可见,作为私权的信托受益权,从本质上讲属于可转让的权利。受益人是获得信托利益的人,是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信托法》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余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允诺信托时,信托成立。这从法律上也清晰了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时限性。信托受益权作为信托合同中的伴生权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事实应用并没有多见,信托受益权常见的财务运用首要有:利用信托受益权转移税负、利用信托受益权融资、利用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利用信托受益权规避关联交易等。本文首要对信托受益权在上述业务中的运用执行简要介绍。流通条件
(一)物质条件信托受益权从简单的转让到大范围的流通,不仅发生了经济性质上的改变,其所需要的物质条件也会发生改变,正如股票从个别转让到柜台交易,再到上网交易所发生的改变一样,每向前走一步,交易的手段、交易的组织体系都完全不同。1、在自办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条件下:适应信托业务的成长,积极推动信托受益权流通,需要创造交易的物质条件。其中交易场所和设备是首要条件。柜台转让是一种原始的方式,即使信托投资公司还没有充分运用该种方式,但它显然已经落后了。受于当下世界已经进入电子化、信息化时代,信托受益权的流通假使再走一条从个别转让到柜台交易,再到电子计算机实时处理的道路,是没有必要的。完全可以一步到位,达到现代化,高达方便、快捷、安全、稳妥、简单的目的。具体方式可以借鉴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要建立受益人资金帐户和信托受益权帐户,将信托受益权存入受益帐户;要设置交易的自动报价和实时撮合电子系统、清算系统等等。假使条件具备,可以利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开展信托受益权的交易。此外,象证券公司那样与银行执行有效合作,可以使信托受益权的交易者在结算时更为方便、安全,必然促进信托受益权的流通。2、在利用其余交易市场的条件下:受于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都有搞证券的历经,与证券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将信托受益权流通放到证券公司来搞,或许会有很多方便条件。这对于证券公司来讲,是一项升值服务,而对于信托投资公司来讲,不仅可以省掉很多麻烦,仍有或许达到与证券公司共享客户资源的目的。(二)信托文件方面的条件信托文件设计应环绕信托受益权流通来执行1、在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要清晰信托受益权可以分割转让。2、要清晰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方法。3、在信托收益分配条款上,国家规定不准允诺最低收益,但没有规定制约最高收益。为了使信托受益权的价值给民众留下一个想象的空间,在设计时不要解决成封顶的方式,比如,当下某些信托品种,将预计收益率制约在一定水平,好于制约部分都被信托投资公司作为管理费收取,这就无形中给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定了一个最高标准,不利于吸引交易者。4、在信托文件中对委托人的权利执行合法地制约,防止委托人凭借其对信托的权利而变更信托受益权,影响其流通。5、除此之外,信托文件的其余一切条款都应以方便信托受益权流通为条件。(三)交易规则正如所有游戏都需要有规则一样,信托受益权的流通也务必有完善的规则,否则,会发生秩序混乱、交易不公平等现象。1、一般性的交易规则可以借鉴证券交易的规则。2、针对信托业务的特定,可以策划信托受益权交易的特定规则。(四)交易管理和服务人士高素质的管理和服务人士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必要条件,无疑也是做好信托受益权流通工作的必要条件。信托受益权流通过程中还会涉及很多困难,需要在探索中处理。但是,既然是势在必行,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无法阻挡这项事业的成长。只要坚定信心、鼓足勇气,克服问题,必将使这项事业获得成功。转移税负
受于信托受益权重在受益的权利,有受益就代表着有收益的存在,收益的存在则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税收方面的困难。一般来看,受于信托受益权将资产的管理者和收益者分离出来,与资产收益有关的收益所得课税困难也将伴随有关权利的分离而分离。通过信托受益权来减弱税负在信托受益权的应用中形成较为常用的一种避税方法。利用信托受益权执行税务筹划有两种方法:一是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将非优惠区的财产挂靠给优惠地区企业或信托机构下,利用其税收优惠执行税务筹划;二是利用同一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的税率差异,将信托受益权与债务清偿结合起来,高达税率优惠的享受不因债务清偿(债务清偿同股权变动有关)而不能享受的目的。设有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区,如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所以可以将信托建立在税收优惠区。如北京中关村是享有着种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可以在中关村设立信托,该项信托可以具有上海浦东的受托人,并在香港执行管理。当很多信托及其财产从中关村的避税地转移出来,被指定到浦东的受托人管理时,信托、受托人、管理地异地而存,受托人与信托资产相互分离的。广泛为纳税人接受的做法是通过一个投资控股公司来持有信托资产,该资产以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借贷资本的形式存在,公司依照就其所得无需缴纳当地税收的方式注册和执行管理。整体来说:企业在特别地区设置信托机构,将其拥有的机器设备、房产这部分的运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别地区信托公司名下,以高达节省税款、提升企业直接经济效益的目的。如上海某A企业,1998年将整个企业财产全额虚设为珠海市B信托公司的财产。1999年该企业利润收入1347万元,按当时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444.51万元。但是受于实施虚设信托财产,其当年的实纳税额为78.21万元,节省税款366.3万元。又如把信托建在国际避税地,如开曼群岛、列支敦士登、泽西岛、马恩岛、直布罗陀等。受于这些地区对信托业实施比较优惠的税收规定,所以这些地区信托业相当发达。如直布罗陀规定,信托所得只要直接归受益人所有,将免征所得税,不论其受托人能否为本国居民,也不论其所得究竟来因为国内或者国外。又如在泽西岛,国内的受托人如获得信托财产的国外所得,而受益人又不是泽西岛的居民,这一信托单位不必缴纳所得税。假定一个居住在国外的英国人,他把100万英镑的财产授予泽西岛的受托人(信托组织)管理,每年获得12万英镑的利息,支付给居住在第三国的受益人,可免征所得税和利息预提税。偿还债务
受于信托受益权是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它也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该种财产权利的收益性决定了信托受益权价值的存在,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也往往伴伴随融入资金业务的造成或偿还债务业务的造成。受于受益人可通过信托受益权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所得,所以通过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流通可使转让人得到急需的资金,使受让人得到得到信托利益的预期。自此,利用信托受益权执行融资的业务也就应运而生。基于信托受益权的获取收益的能力,信托受益权往往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被用于清偿债务。(一)利用信托受益权融通资金。信托受益权是一种财产权,它可转让,能导致收益,信托受益权的所有者能利用其得到收益,受于该收益属于将来预计可得到的收益,故一般也被用作融通资金,将该权利一定时间段内的收益权转让给他方,以此从对方得到运营所需要的资金支持。如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委托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推出上海磁浮交通项目股权信托受益权投资计划,面向个人投资人分割转让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持有的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股权的信托受益权。该计划募集资金2亿元人民币,期限2年,每份计划金额最低为50万元,可按5万元的整数倍增长,年收益率为4%,而且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期限届满后,信托受益权可由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无条件以人民币形式回购。在上述案例中,宝钢集团作为委托人,将其所持有的2亿元对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股权作为信托财产,信托给华宝信托投资公司,华宝公司作为受托人对该股权执行管理,而个人投资人投入若干资金将等额的信托股权买入,享有该信托股权内两年期的年收益率4%的固定收益权,两年后该信托受益权可按原成本由宝钢集团无条件买入。通过该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宝钢集团短时间内融入了资金,华宝公司作为受托人从中收取费用,个人投资人则通过信托受益权投资得到了好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固定收益。(二)利用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受于信托受益权的收益性的存在,信托受益权也形成了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对于企业因债权而造成的信托受益权,是企业以信托受益权来作为企业债权的对价弥补,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期限则是永久的,对于永久转让的信托受益权造成的首要原因则是为了规避股权变更后因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享受而致使的所得税的补交。如某中外合资企业,处在税收减免期的减半期,所得税率是24%,受于处在减半期第3年,减按12%征收。该企业25%的股权为外方持有,75%则是中方持有。该企业前5年的税前利润依次为10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现外方股东的子公司欠该企业中方股东货款1000万元,三方据上促成债务重组协议如下:外方将该企业的外方股权转让给该企业中方股东,代外方股东的子公司偿还所欠中方股东的货款1000万元,因该企业如将外方股东更换,将因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期不足10年致使补交所得税约100万元。为此,该企业股东双方又促成如下补充协议:外方股东将股权信托给中方股东管理,并根据债权协议同中方股东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将该股权的受益权永久转让给中方股东,作为债权的对价弥补。上述案例造成的背景首要是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退出而造成的股权转让所涉补交所得税困难,通过信托合同及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规避了股东的改变,高达债权和信托受益权的对价弥补,债权因信托受益权的造成而消失,股权转让而造成的补交所得税困难也被很好的规避。规避关联交易
在上市公司中,受于对关联交易监管较为严格,上市公司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往往被做了重重的制约,诸如关联交易批露、关联交易定价、关联交易资产等都有各种制约条款,而一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规避这类关联交易,往往将某项业务通过信托方式,通过信托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关系。
受于该业务没有体现关联方同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所以在关联方交易中也不用批露,上市公司通过信托财产得到了固定的受益权,高达了获利和规避关联交易的双重目的。在事实财务工作中,将信托受益权同税收筹划、债务清偿、关联交易联系起来的实例仍有很多,通过信托受益权的筹划,达到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利益的最大化是信托受益权应用的最终目的。重要意义
(一)从受益人角度看
如前所述,信托受益权流通可以使交易双方各自满足自己的需要,并存在为交易者获取差价的机会。可以说,持有信托受益权不在仅仅是为了获取信托利益,而是一种可以从多种途径得到收益的投资举动。(二)从委托人角度看1、信托受益权流通可以为受托人导致收入信托受益权交易时需要到受托人的运营场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受托人可以为此收取适当的手续费。2、信托受益权流通可以促进信托业务的成长,投资和投机是一对密不可分的孪生兄弟。为何即使股市风险比较大而股票的上市发行却比较顺遂,民众争先恐后地买入?难道是由于持有股票可以分红吗?不,在当代社会绝不是如此的。不言而喻,当下买入股票是为了赚取差价。基金作为一种信托产品能够顺遂发行与股票具有异曲同工之妙。那末,假如信托受益权也可以流通,也可以形成民众赚取差价的工具,会怎么样呢?我想,答案不言自明。起码,将对信托的发行起到适当的助推作用。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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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http://www.studa.net/caiwulilun/080222/1337449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