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它是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共同附加险,是针对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再保险。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车损险和第三责任险中保险公司都有依照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的责任只赔偿事实损失的80%-95%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赔付的部分就被称为免赔率。免赔率的改变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的责任程度而定:就当前来说,一般保险车辆驾驶员负全责的免赔20%负首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免赔率的存在致使驾驶员不至于由于买了保险后就不注意驾驶安全,还起到保护汽车的应尽义务的作用。但是,自然也有驾驶员期望自己买了保险后100%无忧,对此,保险公司针对这部分客户的需求,设计出了免赔部分也赔付的险种,该险种就是不计免赔特约保险。[1]四不赔
加扣免赔率 车险条款规定,不计免赔险的理赔规模并没有包含加扣免赔率。一般加扣免赔率的实行条件是汽车多次出险、非约定驾驶员出险、汽车违背安全装载规定、在盗抢险理赔过程中受于车主缺少理赔资料而致使增长免赔率等现象。 其实这类加扣免赔率是受于车主违背某些合同约定或本身驾驶技术然而关,保险公司酌情增长免赔率,便于告诫车主驾车要注意安全第一。 但加扣免赔率仍未涉及车主事故责任应承受的免赔金额,不计免赔险自然就对它们没有用。 附加险免赔率 车险专家解释道,不计免赔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不计免赔险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受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 一名车险专家解释说,受于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理赔规模有限,未能覆盖某些特定事故的理赔事宜,于是保险公司会设立相应的附加险种,补充汽车主险的理赔面不足。但这不能等同于附加险之间就可以相互作用,其实附加险种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不计免赔险对附加险的免赔率是没有效用的。 找不足第三者事故 保险公司对于找不足第三者的车损事故设立单独的绝对免赔率,一般是30%或50%的免赔率,但这类免赔率是不属于不计免赔险理赔规模的。 一名车险专家解释道,受于找不足第三者的交通事故,一般很难客观判定当事车主的事实事故责任,其理赔标准无法将车主事故责任作为理赔参考根据,所以不计免赔险对于这类事故的免赔率是没有效用的。 而且保险公司之所以对这类事故设定单独免赔率,就是要规避某些重复赔付的道德风险。毕竟极少数车主在双车碰撞事故后,先收取其余车主理赔款,再人为制造一起单车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高达双重赔付的目的;其次保险公司对这类事故设立单独免赔率,间接督促车主在遭遇双车碰撞事故后相互监督,共同配合交警部门完成事故举证与事故责任判定过程,这是车主维护本身理赔权益最大化的好方法。 事故责任难确定 当双车发生碰撞时,有些车主在没有标清事故现场痕迹的情形下,就将汽车驶离现场,相互商量处理交通事故。可当定损员前往现场后,却无法从事故现场痕迹分析各车主的事故责任。这时,有些保险公司对该种事故责任说不清的现象同样予以一个单独的免赔率,一般是30%,但这类免赔率也是不计免赔险很难承受的,毕竟这类事故的免赔率也没有涉及车主事故责任,不计免赔险自然爱莫能助。 有时车主在自行商量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未能拍摄事故相片或划出事故轮胎痕迹,便将汽车驶离现场,令保险公司很难客观精准分析事故责任;或者一名车主认为汽车受损很小,便驶离现场,致使另一名车主未能协助保险公司勘验两辆事故受损汽车。这时保险公司全将采取单独免赔率,作为该事故的理赔根据。 车险专家警示说,协助定损员做好查勘事故车辆与现场痕迹是车主应尽的义务,所以车主不应急忙自主商量处理事故,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同样非常重要。条款
分为: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和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两种。其中: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对基本险规定的按责任免赔金额的补充,假使客户选择投保了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那么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客户自行承受的部分。但它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不能对附加险种的免赔率部分执行赔偿。比如说,“车身划痕险”和“抢盗险”就是一种附加险。此种情形下,消费者可考虑买入“附加险不计免赔险”来转嫁风险。 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与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相似,是对附加险种免赔金额的补充。但该种情形下,也仍有车主自己承受部分费用的“绝对免赔”,称为加扣免赔率。此外,依照规定,对于找不足第三者事故,事故责任难确定这两种情形保险公司也有权不予理赔。所以,消费者绝不能抱着买了不计免赔险就是全赔该种观念去买保险。有关词条
ing="1" cellpadding="1" bgcolor="#ffffff" align="center">参考资料
1、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insurance/bxtb/20060403/13042469282.shtml2、http://www.alawyer.com.cn/bxlp_lpxz.asp?ID=293、http://www.yuloo.com/kjks/kj-qtks/baoxian/2008-07-08/96649.html4、http://www.bankrate.com.cn/cms/2008/07/post_1410.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