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基准利率定价法的基本原理,银行对特定客户发放贷款的利率公式一般为:
贷款利率 = 基准利率 + 借款者的违约风险溢价 + 长期贷款的期限风险溢价
公式中后两部分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的加价。违约风险溢价的设定可运用多种风险调整方法,一般是依据贷款的风险等级确定风险溢价。然而,对于高风险客户,银行并不是采取加收较高风险溢价的简单做法,由于如此做只会让贷款的违约风险上升。所以,面对较高风险的客户,银行大多遵从信贷配给思想,对此类借款申请给予回绝,以规避风险。假使贷款期限较长,银行仍需加之期限风险溢价。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西方银行界在运用基准利率定价法时广泛以大银行的优惠利率作为贷款定价基准。进入70年代,受于银行业日趋国际化,优惠利率作为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主导地位承受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考验,很多银行开始运用LIBOR作为基准利率。LIBOR为各国银行给予了一个共同的单价标准,并为客户对各银行的贷款利率执行比较给予了基准。20世纪80年代后,显现了差于基准利率的贷款定价模式。受于短时间商业票据市场快速崛起,加之外国银行以靠近筹资成本的利率放贷,致使很多银行以差于优惠利率的折扣利率(一般是相当低的货币市场利率加一个很小的价差)对大客户发放贷款。然而,对中小型客户贷款依然以优惠利率或其余基准利率(如LIBOR)为定价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