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背景
中央银行造成于17世纪后半期,形成于19世纪初叶,它造成的经济背景如下:
(1)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
(2)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频繁显现。
(3)银行信用的广泛化和集中化。
客观要求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危机的频繁发生,银行信用的广泛化和集中化,既为中央银行的造成奠定了经济基础,又为中央银行的造成给予了客观要求。
(1)政府对货币财富和银行的控制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建立相应的货币制度和信用制度。资产阶级政府为了开辟更大量的市场,也需要有重大的货币财富作后盾。
(2)统一货币发行
在银行业发展初期,差不多每家银行都有发行银行券的权力,但伴随经济的成长、市场的扩大和银行机构增多,银行券分散发行的弊病就越来越显著,客观上要求有一个资力雄厚并在全国规模内享有权威的银行来统一发行银行券。
(3)集中信用的需要
商业银行经常会发生营运资金不足、头寸调度不灵等困难,这就从客观上要求中央银行的造成,它既能集中大量银行的存款准备,又能不失时宜地为其余商业银行供应必要的周转资金,为银行充当最后的贷款人。
(4)建立票据清算中心
伴随银行业的持续发展,银行每天收授票据的数量增多,各家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化,由各家银行自行轧差执行当日清算已发生问题。该种情况观上要求造成中央银行,作为全国统一的、有权威的、公正的清算中心。
(5)统一金融管理
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成长,需要政府出面执行必要的管理,这要求造成隶属政府的中央银行这一专门机构来实行政府对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管理。
发展演变
中央银行造成于17世纪后半期,其雏型是瑞典银行,
成立于1656年,并于1661年发行银行券。1833年英国议会规定英格兰银行发行的银行券为无限法偿币,标志着第一家里央银行的诞生。19世纪初形成较完善的中央银行制度。1920年在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上提出的发行银行应脱离各国政府控制的看法,形成各国建立中央银行最重要的理论依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央银行国有化形成当时改组和设立中央银行的重要原则。同期,在维持中央银行相对独立的情形下,国家增强了控制。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的召开增强了各国中央银行的合作,在此基础上,1945年12月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助推了各国中央银行制度的成长和完善。
中国的中央银行萌芽于20世纪初。清政府因整理币制,于光绪三十年(1904)由户部奏准设立户部银行,额定资本白银400万两,后又增拨20万两,1905年8月在北京营业。1908年户部更名叫度支部,户部银行改名叫大清银行,经理国库、发行纸币。清朝灭亡后,1912年1月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尔后与交通银行一起受北洋政府控制,部分承受中央银行职责。1924年孙中山在广州构成中央政府时曾经设立中央银行。1926年北代军攻克武汉,同年12月在武汉设立中央银行。但这两大中央银行实属当时军事需要,随军事进退伸缩,故没有全部实施中央银行职能。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策划《中央银行条例》,1928年11月成立中央银行,总行设在上海,额定资本2000万元,由政府拨款。该行行使经理国库和统一发行货币权力,并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原广州的中央银行1929年3月改为其分行,1933年改称广东银行。尔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与中央银行一同享有货币发行权。1937年7月成立四行的“四联总处”,统一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42年7月货币发行权收归中央银行,同期集中黄金、外汇储备统一管理,统一经理国库。
1948年12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构成中国人民银行,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又合并东北银行、内蒙古人民银行等地区性金融机构,形成全国统一的国家银行,行使中央银行与一般银行的职能。1979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伴随专业银行的复苏和设立,一般银行业务渐渐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198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6年1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清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
结构特质
结构
单一制,即国家单独设立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它又分为一元制和二元制。一元制只设立独家里央银行和大量的分支机构实施其职能,大部分国家属于此类;二元制是中央和地方两级各自设立中央银行,分别实施其职能,即联邦式,如美、德、南斯拉夫等国属于此类。复合制,即国家银行既具有中央银行职能又具有专业银行(商业银行)职能。又分为一体式和混合式。一体式中央银行集所有银行业务于一身,形成“大一统”的国家银行体系,社会主义国家在体制改革前多采取此结构;混合式是指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分设,但中央银行兼办专业银行业务。跨国制,即参与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共同拥有一个中央银行。其中央银行发行共同货币,监督各国金融制度,平衡贸易,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如西非货币联盟,中央银行总行设在达喀尔,参与国为塞内加尔、尼日尔、科特迪瓦(象牙海岸)、贝宁(达荷美)、多哥、布基纳法索(上沃尔特)。
特质
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平稳货币为宗旨,是非盈利性金融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很多国家从立法上规定中央银行在实施银行法时不受政府干预,并规定其总裁任期与政府首脑任期相分离,以免受其操纵。地位超然,不办理普通银行业务,交易对象是银行和政府机构,各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准备金也导致代为保管,不付利息。银行资产具有极易清偿性。除平时维持适当的现金和可快速转换的有价证券外,中央银行资产不应具有长期性。不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职能
垄断货币发行。发行货币是各国中央银行的特权和独占权,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有助于调节货币流通,平稳货币,满足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同期,政府作为中央银行的后盾,有利于提升货币的信誉。参与策划和实施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代理国库事务。具体内容包含: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策划再贴现政策、调整法定准备率、开展公开市场业务、调整基准利率来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提供量,维持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代理国库、管理财政收支、经办国家财政预算收支划拨与清算、实施国库出纳职能、代办国债发行和支付利息、通过透支和借款临时向国家财政融通资金;代为国家管理黄金、外汇储备、买卖黄金外汇,代表国家参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金融活动。管理全国金融机构并供应各种服务。内容包含:依据立法对金融机构设置、撤并、迁移执行审查、准许、注册、登记,依法对金融机构执行预防性管理、稽核,监督金融机构维持清偿能力和较佳的资产负债结构,规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规模,仲裁金融机构业务纠纷;作为金融业的票据清算中心办理票据清算和资金划拨;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充当“最后贷款人”。
金融地位
(1)20世纪80年代以前,大部分国家的中央银行是金融业或银行的监管。
(2)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监管的唯一主体,已无法适应新的金融格局。这是由于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传统作用正承受考验,金融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于是很多国家通过另设监管机构来监管逐渐增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
(3)从各国金融监管的实践来说,监管体制可分为四类:分业运营且分业监管,如法国和中国;分业运营而混业监管,如韩国;混业运营而分业监管,如美国和香港地区;混业运营且混业监管,如英国和日本等。能否由中央银行担当监管重任也有不同情形:有中央银行仍负责全面监管的;有中央银行只负责对银行业监管的;也有在中央银行外另设新机构,专司所有金融监管的。
监管内容
完整的金融监管是一个接连、循环的过程,它由市场准入监管、日常经营监管、风险评价、风险处置以及市场退出等有关要素和环节构成。
(1)机构功能定位所谓功能定位,是指各种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首要角色,以及运转、发展的空间,具体体当下该机构的服务对象、业务规模和服务方式。
(2)市场准入广义上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包含三个方面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士准入。机构准入,是指根据法定标准,准许金融机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业务准入,是指依照审慎性标准,准许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和开办新的业务品种。高级管理人士的准入,是指对高级管理人士任职资格的核准和认可。
(3)业务经营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监管,首要是通过监管当局(如中央银行)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以及借助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外部审计,及时发现、识别、评价和纠正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风险。这是监管当局日常监管的首要内容,包含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4)风险评价风险的综合评价是金融监管人士在综合分析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结果及来自中介机构供应信息的基础上,对被监管机构所存在风险的性质、特质、严重程度及发展趋势作出的及时、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评价。
(5)风险处置金融监管当局要针对金融机构所存在的不同风险及风险的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置,处置方式包含纠正、救助和市场退出。
首要作用
中央银行在支付体系中的作用
(1)作为支付体系的运用者。中央银行需要自行交易以转移资金,首要包含通过支付体系清算公开市场操作,以实行货币政策;执行政府债券的支付结算(包含发行和兑付)。
(2)作为支付体系的成员。中央银行可以代表自己的客户(如政府部门和其余国家的中央银行)执行收付。
(3)作为支付服务的供应者。这些服务包含为商业银行在支付体系的运转供应结算账户;单独或与其余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一起,为支付体系供应系统硬件、软件、操作程序或通信网络。
(4)作为公共利益的保护人。这个作用包含的内容更为普遍支付体系管理者;支付体系的成员的监督者;为支付体系供应管理和计划;仲裁争议和处理赔偿,供应技术标准。还可以作为结算的担保人。
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服务
(1)供应账户服务在各国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的实践活动中,中央银行一般作为银行间清算中介人,为银行供应清算账户,通过清算账户的设置和运用来达到银行间转账。
(2)运行与管理支付系统除了供应账户服务以外,中央银行参与和组织行间清算的其他重要手段即是运行与管理重要的行间支付清算系统。一个平稳的、有效的、公众信任的支付系统,是社会所不可或缺的。中央银行运行的支付系统一般包含账户体系、通讯网络和信息处理系统。
(3)为民营清算系统供应差额清算服务很多国家存在着多种形式的民营清算组织,而一部分民营清算系统尚在实行差额清算,为了达到清算参与者间的债权债务抵消,很多清算机构乐于利用中央银行供应的差额清算服务,后者通过账户执行差额头寸的转移划拨,即可完成最终清算。
(4)供应透支便利中央银行不仅运行管理整个支付系统,还以供应信贷的方式保障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大额支付系统是中央银行供应信贷的着重,特别是当大额支付系统所处理的支付指令为不可撤消的终局性支付指令时,中央银行的透支便利更为重要。
二战后中央银行的改变
(1)由一般货币发行向国家垄断发行转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对中央银行的认识有所深化,进而加深了对它的控制。加速了中央银行的国有化进度,自此达到了中央银行由一般的发行银行向国家垄断发行即真正的发行银行转化。
(2)由代理政府国库款项收支向政府的银行转化。伴随中央银行国有化进度的加速,中央银行对国家负责,很多国家的银行法规清晰规定了中央银行作为政府代理的身份,进而达到了中央银行向政府银行的转化。
(3)由集中保管准备金向银行的银行转化。进入20世纪中叶,中央银行不与普通商业银行争利益,行使管理一般银行的职能并形成金融体系的中心机构,这标志着它向银行的银行转化。
(4)由货币政策的一般运用向综合配套运用转化。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离不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在具体运用中大大增强并注重其综合功能的发挥,即由以往的一般性运用向综合配套运用转化。
(5)各国中央银行的金融合作增强。伴随各国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的成长,为保证各国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平稳,各国中央银举动了共同抵御风险,增强金融监管,彼此之间的合作越来越紧密。
世界首要的中央银行
亚洲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金融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除了10元纸钞的发行由它负责外,发钞权由汇丰银行、911.html">渣打银行及中国银行负责) 蒙古银行(蒙古) 韩国银行(大韩民国) 日本银行(BOJ)欧洲
欧洲中央银行(ECB)英格兰银行(BOE) 瑞士中央银行(SNB)美洲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 (FRB) 加拿大中央银行 (BO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