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余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施的管制措施。
改革放开以前,中国实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受于外汇资源匮乏,中国一直实施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1978年实施改革放开战略以来,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沿着逐渐缩减指令性计划,培育市场机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转变。1996年12月中国达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外汇执行严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体制。建国以来,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大体历经了计划经济期间、经济转轨期间和1994年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三个阶段。
计划经济期间的中国外汇管理体制(1953-78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即国民经济复苏期间,中国实施外汇集中管理制度,通过扶植出口、沟通侨汇、以收定支等方式积聚外汇,支持国家经济复苏和发展。当时民营进出口商在对外贸易中占很大的比重,国内物价波动较大,中国采取机动调整人民币汇率来调节外汇收支。人民币汇率政策以出口商品国内外价格的比价为主,同期兼顾进口商品国内外价格的比价和侨汇买入力平价,逐渐调整,起到激励出口,奖励侨汇,兼顾进口的作用。 1953年起,中国实施计划经济体制,对外贸易由国营对外贸易公司专管,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统一运营,逐渐形成了高度集中、计划控制的外汇管理体制。国家对外贸和外汇实施统一运营,用汇分口管理。外汇收支实施指令性计划管理,一切外汇收入务必售给国家,需用外汇按国家计划分配和批给。国际收支平衡政策“以收定支,以出定进”,依靠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办法维持外汇收支平衡。实施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不借外债,不接受外国来华投资。人民币汇率作为计划核算工具,要求平稳,逐渐脱离进出口贸易的事实,形成汇率高估。
经济转型期间的中国外汇管理体制(1979-93年)
(一)实施外汇留成制度
为改革统收统支的外汇分配制度,调动创汇单位的积极性,扩大外汇收入,改进外汇资源分配,从1979年开始实施外汇留成办法。在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着重的同期,实施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区别不同情形,适当留给创汇的地方和企业一定比例的外汇,以处理发展生产、扩大业务所需要的物资进口。外汇留成的对象和比例由国家规定。留成外汇的用途须符合国家规定,有留成外汇的单位如自身不需用外汇,可以通过外汇调剂市场卖给需用外汇的单位运用。留成外汇的规模和比例逐渐扩大,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外汇相应逐渐降低。
(二)建立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
在实施外汇留成制度的基础上,造成了调剂外汇的需要。为此,1980年10月起中国银行开办外汇调剂业务,允许持有留成外汇的单位把多余的外汇额度转让给缺汇的单位。以后调剂外汇的对象和规模逐渐扩大,开始时只限于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留成外汇,以后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国外捐赠的外汇和国内居民的外汇。调剂外汇的汇率,原由国家规定在官方汇率的基础上加适当的程度,1988年3月放开汇率,由买卖双方依据外汇供求情况议定,中国人民银行适度执行市场干预,并通过策划“外汇调剂用汇指导序列”对调剂外汇的用途(或外汇市场准入)加以引导,市场调节的作用日益加强。
(三)改革人民币汇率制度
1、实施贸易内部结算价和对外发布汇率双重汇率制度
汇率高估,不利于对外贸易的成长,所以,1981年,中国策划了一个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按当时全国出口商品平均换汇成本加10%利润计算,定为1美元合2.8元人民币,适用于进出口贸易的结算,同期继续发布官方汇率,1美元合1.5元人民币,沿用以前的“一篮子货币”计算和调整,用于非贸易外汇的结算。两个汇率对激励出口和照顾非贸易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运用规模上显现了混乱,给外汇核算和外汇管理导致不少复杂的困难。伴随国际市场美元汇率的上升,我国逐渐向下调整官方汇率,到1984年末,官方汇率已靠近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1985年1月1号取消内部结算价,从新实施单一汇率,汇率为1美元合2.8元人民币。
2、依据国内外物价改变调整官方汇率
改革放开以后,中国物价执行改革,逐渐放开,物价上涨,为使人民币汇率同物价的改变相适应,起到调节国际收支的作用,1985-90年依据国内物价的改变,多次大程度调整汇率。由1985年1月1号的1美元合2.8元人民币,逐渐调整到1990年11月17号的1美元合5.22元人民币。这几年人民币汇率的向下调整首要是根据全国出口平均换汇成本上升的改变,汇率的向下调整落后于国内物价的上行。
3、实施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汇率制度
为配合对外贸易,推行承包制,取消财政补助,1988年3月起多地先后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外汇调剂量逐渐增长,形成了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汇率制度。从1991年4月9号起,对官方汇率的调整由以前大程度、一次性调整的方式转为逐渐迟缓调整的方式,即实施有管理的浮动,到1993年末调到1美元合5.72元人民币,比1990年11月17号向下调整了9%。同期,放开外汇调剂市场汇率,让其随市场供求情况浮动,汇率波动较大。在国家增强宏观调控和中国人民银行入市干预下,1993年末回升到1美元合8.72元人民币。
(四)允很多种金融机构运营外汇业务
1979年前,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统一运营。为适应改革放开以后的新事态,在外汇业务领域中引入竞争机制,改革外汇业务运营机制,允许国家专业银行业务交叉,并准许设立了多家商业银行和一批非银行金融机构运营外汇业务;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设立运营机构,运营外汇业务,形成了多种金融机构参与外汇业务的格局。
(五)建立对资本输出入的外汇管理制度(详见本文第四部分)
(六)放宽对国内居民的外汇管理
个人存放在国内的外汇,准许持有和存入银行,但不准私自买卖和私自携带出境。对个人收入的外汇,视不同情形,允许按一定比例或全额留存外汇。从1985年起,对国外汇给国内居民的汇款或从国外携入的外汇,准许全部保留,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1991年11月起允许个人所有的外汇参与外汇调剂。个人出国探亲、移居出境、去外国留学、赡养国外亲属需用外汇,可以凭出境证件和相关证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经准许后卖给一定数额的外汇,但批汇标准较低。
(七)外汇兑换券的发行和管理
为了便利旅客,防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和套汇、套购物资,1980年4月1号起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外汇券以人民币为面额。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使领馆、代表团人士可以用外汇按银行外汇牌价兑换成外汇券并须用外汇券在旅馆、饭店、指定的商店、飞机场买入商品和支付劳务、服务费用。未用完的外汇券可以携带出境,也可以在不胜过原兑换数额的50%在内兑回外汇。收取外汇券的单位须经外汇局准许,并须把收入的外汇券存入银行,按收支两条线执行管理。收券单位把外汇券兑换给银行的,可以按规定予以外汇留成。
1994年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的中国外汇管理体制
1993年11月14号,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有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困难的决定》中清晰要求,“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渐使人民币形成可兑换货币”。这为外汇管理体制更深一步改革清晰了方向。1994年以来,环绕外汇体制改革的目标,依照预定改革步骤,中国外汇管理体制首要执行了下方改革:
(一)1994年对外汇体制执行巨大改革,实施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
1、实施银行结售汇制度,取消外汇上缴和留成,取消用汇的指令性计划和审批。从1994年1月1号起,取消各种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国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实施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除实施进口配额管理、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和实施自动登记制的货物,须凭许可证、进口证明或进口登记表,相应的进口合同和与支付渠道相应的有效商业票据(发票、运单、托收凭证等)到外汇指定银行买入外汇外,其余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用汇、贸易从属费用、非贸易运营性对外支付用汇,凭合同、协议、发票、国外机构支付通知书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为集中外汇以保证外汇的供给,国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家规定准许保留的外汇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都须及时调回国内,依照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2、汇率并轨,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94年1月1号,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轨,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并轨时的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合8.70元人民币。人民币汇率由市场供求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每日汇率,外汇买卖允许在一定程度内浮动。五年多来,人民币汇率基本平稳稍有上升。
3、建立统一的、规范化的、有效率的外汇市场。从1994年1月1号起,中资企业退出外汇调剂中心,外汇指定银行形成外汇交易的主体。1994年4月1号银行间外汇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上海成立,连通全国所有分中心,4月4号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正式经营,采取会员制、实施撮合成交集中清算制度,并体现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对外汇市场执行必要的干预,以调节市场供求,维持人民币汇率的平稳。
4、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政策维持不变。为体现国家政策的接连性,1994年在对国内机构实施银行结售汇制度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仍保持原来办法,准许保留外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仍须委托外汇指定银行通过当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统一依照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汇率结算。
5、禁止在国内外币计算、结算和流通。1994年1月1号,中国重申取消国内外币计算结算,禁止外币国内流通和私自买卖外汇,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对于市场流通的外汇兑换券,允许继续运用到1994年12月31号,并于1995年6月30号前可以到中国银行兑换美元或结汇成人民币。
通过上述各类改革,1994年中国顺遂地达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
(二)1996年取消经常项目下尚存的其余汇兑制约,12月1号宣称达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1、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1996年7月1号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同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帐户区分为用于经常项目的外汇结算帐户和用于资本项目的外汇专用帐户。外汇局核定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的限额内保留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胜过部分务必结汇。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对外支付,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同期,继续保留外汇调剂中心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服务。1998年12月1号外汇调剂中心关闭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全部在银行结售汇体系执行。
2、提升居民用汇标准,扩大供汇规模。1996年7月1号,大幅提升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标准,扩大了供汇规模。
3、取消尚存的经常性用汇的制约。1996年,中国还取消了出入境展览、招商等非贸易非运营性用汇的制约,并允许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士在国内买入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卖出后所得人民币款项可以兑换外汇汇出。
经历上述改革后,中国取消了所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制约,高达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要求。1996年12月1号,中国正式宣称接受第八条款,达到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至此,中国实施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外汇执行严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体制,并没有断得到完善和巩固。如1997年又一次大幅提升居民个人因私用汇供汇标准,允许部分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开展远期银行结售汇试点,等等。1998年至今,在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蔓延深化的环境下,针对逃、套、骗汇和外汇非法交易活动比较突出的情形,在坚持改革放开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提下,完善外汇管理法规,加大外汇执法强度,保证守法运营,冲击非法资金流动,维护了人民币汇率平稳和正常的外汇收支秩序,为创造公平、清洁、健康的运营环境,保护企业、个人和外国投资人的长远利益作出积极付出。
(三)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继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对外经济快速发展,国际收支连续较大顺差,改革放开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外汇管理主动顺应加入世贸组织和融入经济世界化的考验,更深一步深化改革,继续完善经常项目可兑换,稳健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推动贸易便利化。首要措施有:
1、大幅降低行政性审批,提升行政许可效率。依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 2001年至今,外汇管理部门分三批共取消34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的项目占原有行政审批项目的46.5%。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保留的39项行政许可项目执行了全面清理,对这些项目办理和操作程序给予清晰规定和规范,提升行政许可效率。
2、更深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允许所有中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一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几次提升企业可保留现汇的比例并延长超限额结汇时间。多次提升国内居民个人购汇指导性限额并简化有关手续。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建立逐笔核销、批量核销和总量核销三种监管模式,试图出口核销分类管理;推广运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提升出口核销业务的精准性、及时性。实施符合跨国公司运营特点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便利中外资跨国企业资金世界统一运转。
3、稳健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拓宽资金流出入途径。放宽国外投资外汇管理制约,将国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推广到全国,提升分局审核权限和对外投资购汇额度,改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大力实行“迈出去”战略。允许部分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国外证券市场,允许个人对外资产转移。实施合格国外机构投资人制度,提升投资额度,引进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促进证券市场对外放开。允许跨国公司在集团内部开展外汇资金经营,集合或调剂区域、世界外汇资金。出台外资并购的外汇管理政策,规范国内居民跨国并购和外国投资人并购国内企业的举动。规范国内居民通过国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和返程投资的举动。
4、积极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2005年7月21号汇率改革以前,积极发展外汇市场:改外汇单向交易为双向交易,积极试行小币种“做市商”制度;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规模,准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办外币对外币的买卖。7月21号,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执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配合这次改革,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外汇管理部门及时出台一连串政策促进外汇市场发展,包含:增长交易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即期银行间外汇市场;引进美元“做市商”制度,在银行间市场引进询价交易机制;将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扩大到所有银行,引进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业务;增长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开办远期和掉期外汇交易;实施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增长银行体系的总限额;调整银行汇率价格管理办法,扩大银行间市场非美元货币波幅,取消银行对客户非美元货币挂牌汇率浮动区间制约,扩大美元现汇与现钞买卖差价,允许一日多价等。
5、增强资金流入管理,积极防范金融风险。调整短时间外债口径。对外资银行外债实施总量控制,外资银行向国内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依照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实施支付结汇制,严控资本项目资金结汇。将外商投资企业短时间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总计发生额严格控制在“投注差”内,清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外借款不可以结汇用于偿还国内人民币贷款。以加深真实性审核为基础,增强对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缓期付款的管理。将国内机构180日(含)以上、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缓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同期规范了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并将国内贷款项下国外担保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增强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结汇管理。
6、加深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加大外汇市场整顿和反洗钱强度。加速国际收支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初步建立高频债务监测系统和市场预期调查系统,持续提升预警分析水平。加大外汇查处强度,整顿外汇市场秩序,积极推动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起了以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为主的信用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外汇反洗钱工作机制,2003年起正式实行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制度,增强反洗钱信息分析工作。
现阶段,依据内外经济协调均衡发展的要求,外汇管理部门正在加速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一是更改“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实施资金流入流出均衡管理,逐渐使资金双向流动的条件和环境趋于统一;二是调整“内紧外松”的管理格局,逐渐降低对内资、外资的区别待遇,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转变“重公轻私”的管理观念,规范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四是降低行政管制,外汇管理逐渐从直接管理转向首要监管金融机构的间接管理,从首要执行事前审批转向首要依靠事后监督管理。
中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框架
(一) 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1996,我国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达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为了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防止无交易背景的逃骗汇及洗钱等违法犯罪举动,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依然实施真实性审核(包含指导性限额管理)。依据国际惯例,这并没有组成对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制约。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施限额结汇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都须及时调回国内。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准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国内机构(包含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胜过限额部分按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胜过核定金额部分最长可保留90日。
2、国内机构经常项目用汇,除个别项目须经外汇局执行真实性审核外,可以直接依照市场汇率凭相应的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上对外支付。
3、实施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货物出口后,由外汇局对相应的出口收汇执行核销;进口货款支付后,由外汇局对相应的到货执行核销。以出口收汇率为首要考核指标,对出口企业收汇情形分等级执行评定,依据等级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扶优限劣,并督促企业足额、及时收汇。建立了逐笔核销、批量核销和总量核销三种监管模式,试图出口核销分类管理;当前正在设计、开发和推广运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
(二)资本项目部分管制
依照“循序渐进、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留有余地”的改革原则,中国逐渐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2004年末,依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43项资本项目交易中,我国有11项达到可兑换,11项较少制约,15项较多制约,严格管制的只有6项。
当前,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需调回国内。国内机构(包含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均应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专用帐户执行保留。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余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部门准许后才可卖给外汇指定银行。除外汇指定银行部分项目外,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经历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
1、直接投资
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一直比较宽松。近几年,持续放宽国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支持企业“迈出去”。
外商直接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投资资金等需开立专项帐户保留;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余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经外汇局准许后可以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开支经准许后可以从其外汇帐户中汇出或者购汇汇出;为执行监督和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外汇登记和年检制度。
国外投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机关。国内机构执行国外投资,需购汇及汇出外汇的,须事先报所辖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执行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全部以实物投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准许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免除该项审查;国外投资项目得到准许后,国内投资人应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国外投资外汇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购汇汇出核准手续。国家对国外投资实施联合年检制度。
2、证券投资
在证券资金流入环节,国外投资人可直接进入国内B股市场,无需审批;国外资本可以通过合格国外机构投资人(QFII)间接投资国内A股市场,买卖股票、债券等,但合格国外机构投资人的国内证券投资务必在准许的额度内;国内企业经准许可以通过国外上市(H股),或者发行债券,到国外募集资金调回运用。
证券资金流出管理严格,途径有限。除外汇指定银行可以买卖国外非股票类证券、经准许的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可以本身资金开展国外运用外,其余国内机构和个人不允许投资国外资本市场。当前,已准许个别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国外运用,投资国外证券市场。此外,准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执行金融创新试点,开办外汇资产管理业务,允许其通过专用账户受托管理其国内客户的外汇资产并执行国外运转,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也已开始试点
3、其余投资
外债管理:中国对外债实施计划管理,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外债需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1年期在内(含1年)的短时间外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不需事先准许,但其短时间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总计发生额之和要严格控制在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额的差额内。所有的国内机构(包含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后,均需及时到外汇局定期或者逐笔办理外债登记。实施逐笔登记的外债,其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局核准(银行除外)。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国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占用其短贷指标。
此外,国内机构180日(含)以上、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缓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国内注册的跨国公司执行资金集中经营的,其吸收的国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运用,纳入外债管理;国内贷款项下国外担保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而且企业中长期外债总计发生额、短时间外债余额以及国外机构和个人担保履约额之和,不得胜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对外担保管理:对外担保属于或有债务,其管理参照外债管理,仅限于经准许有权运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可以供应。除经国务院准许为运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执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具担保。除财政部出具担保和外汇指定银行出具非融资项下对外担保外,外汇指定银行出具融资项下担保实施年度余额管理,其余国内机构出具对外担保须经外汇局逐笔审批。对外担保须向外汇局登记,对外担保履约时需经外汇局核准。
另外,当前已准许中国银行执行世界授信的试点,为国外企业发展供应后续融资支持;允许国内居民(包含法人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国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转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种股权融资活动;允许跨国公司在集团内部开展外汇资金经营;允许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
(三)增强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当前,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差不多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经外汇管理部门准许或核准后,亦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中,务必严格依照规定审核相关凭证,防止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支混入经常项目结售汇,防止不法分子通过结售汇途径骗购外汇。近年来,通过加大外汇查处强度,整顿外汇市场秩序,积极推动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起了以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为主的信用管理模式。
(四)持续改进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坚持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的原则。从2005年7月21号起,我国开始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执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依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事实情形,选择若干种首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期,依据国内外经济金融事态,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改变,对人民币汇率执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平稳。参考一篮子显示外币之间的汇率改变会影响人民币汇率,但参考一篮子不等于盯住一篮子货币,它仍需要将市场供求关系作为另一重要根据,据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动汇率。
人民币汇率价格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发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币种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买卖价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上下0.3%的程度内浮动,欧元、日元、港币等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交易价浮动程度为上下3%。外汇指定银行在规定的浮动规模内确定挂牌汇率,对客户买卖外汇。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率价格实施价差程度管理,美元现汇出售价与购入价之差不得胜过交易中间价的1%,现钞出售价与购入价之差不得胜过交易中间价的4%,银行可在规定价差程度内自行调整当日美元挂牌价格。银行可自行策划非美元对人民币价格。银行可与客户议定所有挂牌货币的现汇和现钞买卖价格。
(五)持续发展的外汇市场
从交易主体看,除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即期银行间外汇市场,并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试点银行规模;从交易机制看,改外汇单向交易为双向交易,引进美元“做市商”制度,并在银行间市场引进询价交易机制;从业务品种和规模看,准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办外币对外币的买卖,引进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业务,增长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开办远期和掉期外汇交易;从汇率价格管理看,扩大银行间市场非美元货币波幅,取消银行对客户非美元货币挂牌汇率浮动区间制约,扩大美元现汇与现钞买卖差价,允许一日多价等;从结售汇头寸管理看,实施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大幅增长银行体系的总限额,统一中外资银行管理政策和限额核定标准。
(六)持续完善的国际收支监测体系
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起步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改造工作,从新设计和开发了新版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升级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增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加速建设国际收支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初步建立高频债务监测系统和市场预期调查系统,持续提升预警分析水平。
提升国际收支数据统计透明度。我国编制并对外发布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金融机构执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从2005年起,外汇局每半年公布一次《中国国际收支数据》。
(七)健全和完善外汇管理信息化系统
外汇局现有的电子监管系统有:出口核报系统、进口核销系统、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系统、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反洗钱信息系统等。当前,正在更深一步升级和完善上述系统,并依据外汇管理的需要,开发和设计新的电子系统,提升报告采集的及时性、精准性和完整性,完善系统的查询、分析、监测等综合功能,增强和改观非现场监管水平。
(八)逐渐建立科学有效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1980年12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1996年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末达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后,对该《条例》执行了修订。近年来,对建国以来的各类外汇管理法规执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从新策划和发布。总之,依据国情和外汇管理工作实践,通过持续充实、完善外汇管理法规,逐渐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下一阶段,外汇管理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付出达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促进国内经济和对外经济的均衡协调发展。一是加大制度创新强度,积极推动贸易便利化。二是有序可控地拓宽资本流出入途径,逐渐达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三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更深一步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四是规范和引导国外人民币流通运用,促进人民币区域化。五是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经济安全。六是坚持依法行政,更深一步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