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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投融资

外汇网2021-06-18 22:41:24 43
什么是政策性投融资

政策性投融资是政府为了达到其宏观目标,集中适当的财力物力,并普遍吸收企业和个人投资,用于政府指定项目建设的过程。

从规模看,政策性投融资包含政策性融资与政策性投资两部分。政策性融资是以政府金融机构和政府债券为首要方式的融资活动。政策性投资是以社会效益为主、政府决策的投资活动。政策性投资一般集中于基础性项目,这些项目投资范围大、周期长、收益低,很难激起企业投资和个人投资的意向,因此要由政府决策,由政府负责融资。政策性融资与政府融资是等同的,均为由政府为主体执行的,以财政作担保。

政策性投融资与各有关方面关系

集财政性与金融性於一身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它与社会一般投融资活动不同,它与中央银行的宏观政策管理,以及财政公共预算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实行的投融资,也是不同的。在建设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中,务必划清有关方面的职能界限,才可保障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精准定位。

(1)划清政策性投融资与一般财政收支关系,政策性投融资作为政府财政的一项特殊举动,它与财政的一般分配举动,是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不同事物。它们之间的联系首要表当下,均为政府用来配置社会资源的手段,其目标也是统一的,从地位来看,政策性投融资乃是一般财政分配的补充。但是,两者又是务必严格分开,不可相互替代的不同事物,其基本区别点有二:

第一,运转规模和对象不同。一般财政分配是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它同市场配置一样,均为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是日常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机构成部分。而政策性投融资,尽管也是一种资源配置举动,但它是专门为纠正市场配置之失误的手段,是为了满足政府实行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就是说,财政一般分配是主,财政政策性投融资是从。

第二,弥补方式不同。一般财政分配是无偿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也不能进入市场。政策性投融资则是有偿的,尽管它同样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但它的活动可以进入市场配置领域,为了达到某种政策目的,它可以向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企业贷款。

(2)划清政策性投融资与一般投融资的界限。政策性投融资与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是很显著的,前者是实行政府政策为目的,非盈利性的;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举动,这无须多说。困难是政策性投融资与中央银行宏观政策管理,尤其是与政策性银行关系应该如何处理。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动作中务必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紧密配合,协调动作,一般来看,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之间的分工,应该如同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分工协作一样,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应该首要着眼于结构调整,诚然,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运转中,也将对宏观经济总量发生影响,应该注意与货币政策协调统一,至于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与政策性银行关系,在建立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过程中,理所诚然要将现存的各个政策性银行,纳入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资金运用机构当中。而不应依然独立于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之外。

政策性投融资制度计划的设想

(1)管理制度安排。政策性投融资的政策性特点决定,务必是采取集中化的计划管理方式。就是说,为保障政策性投融资范围和投向,能够严格而精准的符合宏观政策意图,务必通过中央统一计划安排,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中的中介环节和资金运用环节,有一个共同遵照实施的规范,才可保障投融资作用有效发挥。国外经验也显示,通过编制《政策性投融资计划》,来达到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办法是有效的。在我国,可以如此具体设想,这个计划如同国家预算一样,每年都要把各类融资来源,及资金运用的范围、具体运用项目、各类资金运用的收费标准及运用条件等等,都明细编入计划。即财政政策性投融资预算,它与国家公共预算不同的是,政策性投融资主管机构编制成计划后,只送国务院准许,呈人代会备案,人代会只对该计划实行日常监督,而不审批。以维持投融资运转的灵活性特点。

(2)体制安排。基于投融资计划务必集中化管理的要求,在体制安排上,同样也应以中央集中为宜。实施政策性投融资资金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由各资金运转机构分工实行的体制。即在中央设置投融资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政策性投融资计划,以及按计划分配资金给各资金运转机构等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资金运转机构,即各政策性银行及政策性投资公司等等机构,则在投融资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依计划实行贷款业务,落实计划。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要不要实施分级管理,这是一个需要多加思考的困难,我们觉得,能否分级,这取决于宏观经济管理能否分级,这两者应该是统一的。从理论上讲,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它作为达到宏观管理政策的一个工具,只有从国民经济总的上统一运用,方能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即使要实施分级管理,也只能是中央集中统一计划下的分级管理。

(3)组织机构安排。建立资金委托、资金管理和资金运用三分离式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组织安排,其核心在于做为中介机构的资金管理环节如何安排。资金委托者决定于政府法律划定,其组织机构是现成的,无需做特别安排,而资金运用机构,已有政策性银行存在,唯一需要新创立的,则是资金管理机构以及机构设置在哪里的困难。由于建立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事关巨大。依据我国国情,看来如同日本那样,将机构设置在财政部内部,或许有问题。由于,日本大藏省权限比我国财政部大,大藏省不导致管财政,也管中央银行。而且,日本有企划厅,也没有我国计委的权力大,如此,把政策性投融资管理权限,完全交给财政部,协调财政与货币政策,已经费力,假使再加之集财政与金融于一身的庞大投融资体系,将令愈加冲突重重。故在我国成立一个由国务院领头,吸收财政部、计委、中央银行、经贸委、农业部等,共同构成一个政策性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或许是一个较好的选择。然而,受于政策性投融资与财政是密不可分的,把这个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关设置于财政部内,由财政部承受日常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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