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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融资

外汇网2021-06-18 22:41:11 40
典当融资的简述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获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典当物的举动。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典当行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典当至今已有1700多年的历史。在中国近代银行业诞生以前,典当是民间首要的融资途径,在调剂余缺、促进流通、平稳社会等方面占领相当重要的地位。当下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供应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

典当融资,指中小企业在短时间资金需求中利用典当行救急的特点,以质押或抵押的方式,从典当行得到资金的一种迅速、便捷的融资方式。典当行作为国家特许从事放款业务的特殊融资机构,与作为主流融资途径的银行贷款对比,其市场定位在于: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人,处理短时间需要,发挥辅助作用。正由于典当行能在短时期内为融资者供应许多的资金,当前正得到逐渐增多创业者的青睐。

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额度比较小、周期短、频率高、需求急的特点与典当行小额性、短时间性、安全性、便捷性等本质特点相相符,作为融资伙伴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典当的社会功能就是救急解难,能为中小企业供应其需要的融资服务。夏雨峰说,当下中小企业发薪资、买原材料、定货,要钱找银行根本来差于,“10万的贷款和办1000万的贷款,走的程序都一样,很多小企业等不了。”

不少需要资金流动的小企业都有体会;银行的大门尽管敞开着,但“门槛”高高在上,令创业者望而却步。所以,对多部分故意创业的人来看,“找米下锅”是创业的头等大事。

而典当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更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弥补了银行融资的不足。

典当融资的特点

(一)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典当融资方式的灵活性首要表当下下方四个方面:

1.当物的灵活性。典当行一般接受的抵押、质押的规模包含金银饰品、古玩珠宝、家用电器、机动车辆、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商品房产、有价证券等,这就为中小企业的融资给予了广阔的当物规模。

2.当期的灵活性。典当的期限最长可以半年,在典当期限内当户可以提早赎当,经双方答应可以续当。

3.当费的灵活性。典当的息率和费率在法定最高规模内灵活策划,往往要依据淡旺季节、期限长短、资金供求情况、通胀率的高低、当物风险大小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交流次数和关系来策划。

4.手续的灵活性。对一部分清晰无误、货真价实的当物,典当的手续可以十分简便,当物当场付款;对一部分需要鉴定、试验的当物,典当行则会争取最快的进展来为出当人处理困难。

(二)融资手续简便、快捷

通过银行申请贷款手续繁杂、周期长,而且银行更注巨大客户而不愿意接受小额贷款。作为非主流融资途径的典当行,向中小企业供应的质押贷款手续简单快捷,除了房地产抵押需要办理产权登记以外,其余贷款可及时办理。该种运营方式也正是商业银行不愿做而且想做也做不足的。

(三)融资制约条件较少

典当融资方式对中小企业的制约较少,首要体当下下方几个方面。

1.对客户所供应的当物制约条件较少。中小企业只要有值钱的东西,一般就能从典当行得到质押贷款。我国2001年8月正式实行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对典当行收当财产的制约较少,不得收当的财产包含四个方面: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余保全措施的财产;

(2)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赃物和来源不明物品或者其余财物或者财产权利;

(4)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余财物。

中小企业所拥有的财产,只要不在上述规模之内,经与典当行商量,经后者答应,便可作为当物得到典当行供应的质押贷款。

2.对企业的信用要求和贷款用途的制约较少。一般,典当行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差不多为零,对贷款用途的要求很少过问。典当行向企业供应质押贷款的风险较少。假使企业不能按期赎当和交付利息及相关费用,典当行可以通过拍卖当物来避免损失。这与银行贷款情形截然不同。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运转成本太高,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条件和贷款用途的制约较为严格。

典当融资的优势

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获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对比,典当贷款成本高、911.html">贷款范围小,但典当也有银行贷款所无法对比的优势。

首先,与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条件近乎苛刻的要求对比,典当行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差不多为零,典当行只注重典当物品能否货真价实。而且一般商业银行只做不动产抵押,而典当行则可以动产与不动产质押二者兼为。

其次,到典当行典当物品的起点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当。与银行相反,典当行更注重对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服务。

第三,与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审批周期长对比,典当贷款手续十分简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便是不动产抵押,也比银行要便捷很多。

第四,客户向银行借款时,贷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银行指定的规模。而典当行则不问贷款的用途,钱运用起来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大大提升了资金运用率。

典当融资的缺点

典当也有适当的缺点,除贷款月利率外,典当贷款仍需要缴纳较高的综合费用,包含保管费、保险费、典当交易的成本开支等,困此它的融资成本好于银行贷款。

典当融资的基本程序

1、审当;2、验当;3、收当;4、保管;5、赎当。

我国典当融资所面对的法律困难

(一)典当行的立法体系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

典当行发展初期没有执行行业立法,各部门职责不清晰,监管不力。1996年,人民银行公布《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以人民银举动主,公安、工商为辅的监管体制。但受于出台仓促,《暂行办法》与典当行业的成长仍有不少不相适应的困难。2001年,典当行监管职责移交国家经贸委,后者策划并颁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下方简称“办法”),与前者对比“办法”有了新的击穿:降低了审批环节;减弱了注册资本,取消了股本制约;扩大了运营规模,清晰规定可以运营财产权利和房地产典当业务;可以从银行贷款,允许负债运营;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等。

一、是受于没有策划完整严格的担保法规,加上民间传统上也是质典不分,进而致使概念模糊不清。“办法”把典当定性为临时性质的质押贷款,将质押贷款与典当等同,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由于作为一种金融制度,它与质押贷款本来就有同等功能。而将其定位为质押贷款,既是制度的功能重叠和浪费,又扭曲了典当的固有价值,将用益物权与价值物权混同。

二、是受于缺乏一部分有关的实行细则和配套规定,致使有些“办法”规定的业务形成空中楼阁,没有得到很好的具体实行。比如依据国家对于办理房地产抵押的程序规定,房屋抵押权转让务必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手续,而国家建设部没有清晰规定可向典当行供应此项服务。而且“房产典当”死当后,房管部门只办理房产的买卖、继承和赠予的过户手续,典当关系不能据以移转房产所有权。“车辆”的典当也是这样。车管所只办理车辆买卖、赠与与调拨关系的过户手续,使典当关系因无法律规定而无法真正成立。

三、是除了由经贸委履行首要监管职责外,还要由公安机关按特殊行业执行管理。多重管理必然产生多重审批,不可避免地将令显现管理冲突。

四、是未建立统一的典当行财会制度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监管部门难于掌握典当行的真实情形。这会影响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此外,典当行业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执法主体)的执法和行政处罚举动缺乏与《典当行管理办法》配套的有关政策性规定,很难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达到共同执法。

五、是典当业协会未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在美国全国有典当行业联合会,各州、地区有典当行业协将对典当活动自我约束。当前我国现有的全国性的典当协会仅为旧货协会下面的二级协会,其权威性和会员参与程度均有限,没有真正起到联合、规范、协调全国典当行业的作用。地方性典当协会尽管成立了一部分,但受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指导对典当行自律作用也十分有限。同期受于典当行业协会力量不足,本应由典当协会承受的职能却由政府部门承受了。

六、是中央与地方立法相冲突。比如即使2001年下半年国家经贸委出台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允许房地产典当,可日益上涨的房地产抵押业务在很多省市中却没有有效开展。如《广东省典当管理条例》并没有允许房地产典当,加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2月才正式废止了《广东省典当管理条例》,使房地产典当这一业务一直没有得以开展。

(二)市场准入过严

“办法”对典当行规定了严格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监管部门仍有意制约典当行的数量和范围。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运营”的原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典当行数量及布局执行调控。而且在其设立条件中规定的符合国家对典当行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的要求,这一条件无法量化,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仅凭管理机构的主观意志,它认为符合就符合,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也为腐败埋下了隐患。

而典当质押业务在西方发达国家和港台地区的国民经济中均占相当比重,该行当甚至形成某些从事转口贸易的“袖珍国家”的支柱产业。另外,在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中,采取典当方式盘活生产存量,使企业实物资产流动起来,降低“无形”流失亦有显著效果。自此可见,典当业该种便利市场主体融资兴业的第三产业门类,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不是高了,而是低了,典当行开办的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李善兰、冯玉军:《典当业的法律思考》,载《发展》 1996年第4期。)

而且典当行作为一种首要以自有资金为贷款来源,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其风险较其余金融机构要小得多,且不存在保护存款人利益困难。所以其市场准入条件不必过严,但要增强对其运营活动的监管。

(三)典当行的运营规模困难

“办法”增长了财产权利和房地产典当业务,运营规模有所扩大,但仍十分审慎。

对于金融机构来讲,运营规模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可能就越大,同期风险也越大。反之,运营规模越窄,其获利机会也越小。典当行如今发展不起来的原因之一就是其运营规模过窄,获利机会降低,使广大投资人提不起兴趣,也使典当行自身无法发展、壮大起来。像在美国和加拿大,其典当行的运营规模非常广、综合性很强,“典当行不仅运营典当业务,还做一部分商品零售业务,包含旧货卖出和卖新商品,一家典当行可拥有多个许可证”,由于“多种运营可以减弱运营风险增长其盈利点有助于典当行运营平稳,也愈加便民”(谢丽:《外国典当考察数据》,载《中国经贸导刊》2003年第3期。)。

(四)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有漏洞,不够详尽

而像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在法律上对典当行的业务规则如费率、贷款期限、绝当物处理和典当行接收盗窃财产的处置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的业务规则首要在下方方面有欠缺:

一是典当关系主体资格未做清晰规定。不仅对典当行,特别是对出典人的年纪及举动能力未加制约,埋下了典当无效和典当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隐患。

二是典当期限太短。一般规定其典当期限为六个月。事实上制约典当行的业务规模仅为短时间贷款,是不是值得适当延长呢?也可考虑由典当双方自行决定。

三是没有“找贴”与“别卖”的有关规定。尽管“办法”规定当物估价由双方当事人商量,但事实上多由典当行自行确定。受于用户一般急需资金,低典价也都接受。在该种情形下,有的企业要求“找贴”,也就是要回典价与事实价值的差额,但典当行却以合同未规定不允。有的企业在当期内想转让当物所有权即“别卖”,得款以赎当,典当行也百般阻拦。有些物品,典押人不需要,但却承受典当行的青睐。而且,典押人又缺资金,所以典物在典当阶段卖给典当行的情形较多。所以有必要在立法中考虑建立典当物的公估找贴和别卖制度以处理此类困难。

四是死当物的处理方法不当。假使按运营质的法律特质来讲,死当物应该归典当行所有。但“办法”规定三万元以上的当物仅能得到拍卖当物中的贷款本息,余下部分仍退还当户。这个规定使其丧失了运营质的性质,类同于一般的质押贷款,也使典当行的获利机会更小,影响其积极性。既不同于传统的典当,也与实践中的做法相悖。

此外,对三万元以上的死当物一律公开拍卖在现实中操作起来十分问题,很多典当行与拍卖行联系不便,而且现阶段相关公开拍卖的规定也亟待完善。这不仅使交易成本增长,也受于死当物不能及时处理使资金承受占压。

五是对典当物灭失的风险责任规定的不合理。“办法”规定:遇有不可抗力致使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受赔偿责任。我觉得如此加大了借款人的责任,而减轻了典当行的责任。由于典当物在典当行手中,典当行的责任应大于借款人的责任,如此才可使典当行更注意其保管义务。而且“办法”规定了要为当物买入保险,如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典当企业的利益就能够得到弥补。

六是对典当价格未做一部分制约性规定。在实践中,受于借款人大多急需资金,相对典当行来讲属于弱者,典当行往往伺机有意狠狠的压低价格。“虫吃鼠咬,光板没毛,破棉袄一件”的现象任然会发生,故现行办法规定当物价格由当事人自由商量,尽管充分体现了契约自由,但却有机会致使显失公平。比如房产该种高价值物品,当价过低的话,当事人万一不能按期赎当,肯定导致纠纷,也或许产生借款人无家可归。

(五)法律责任规定得太轻

假使说对典当行的事前监管过严的话,那么对其事后监管却是软弱乏力的。对其违规运营的罚款最高限额才三万元,有些违法责任仅仅能处以1000元下方罚款,这相对于其放高利贷等违规运营所获利益对比,太不具有威慑力。

完善典当融资环境的建议

(一)立法体系和监管体制

在适当的时机,策划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典当法》。更深一步清晰各部门监管职责,以避免管理冲突。今后的方向是把监管的职责逐渐下放给典当行业协会,达到以自我约束、管理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监管体制。

要完善对典当业的监管,当下还急需策划下方三类政策文件:一是相关行业发展的基础类文件,如典当行财务会计制度、典当行业统计制度等;二是相关行业管理类文件,如季报制度、典当行运营情形考核评价制度、典当行审批工作规程、典当行停业及清算办法等;三是相关企业管理类文件,如增强典当从业人士培训工作的规定、搞好典当行管理信息化工作的规定等。策划有关实行细则和配套规定。由于有关制度的完善,需要事实操作方面的连动,而最终来自基层操作的配合至为核心。盼望监管部门允许典当行可以和银行一样办理房地产典当他项权利证,允许典当行能随时查询商品房销售登记档案和记录,允许将房地产典当的他项权利证作为贷款担保向银行融资。能够出台细则使典当行可以顺遂进入房地产市场。

(二)更深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无论从发展需要向上瞧依旧从我国人口范围向上瞧典当行均为偏少的,在当前融资途径偏窄的情形下典当行作为民间融资机构和融资手段的作用未能真正地发挥出来,尤其是对中小企业融资仍有很大潜力。入世后我国又将面对外资典当行进入的阻力,应加速典当行发展的脚步适当放宽典当行准入的行政控制,建立一个布局合理、辐射面广的典当行业运营网络以满足社将对典当融资的需求。同期要赶紧策划外资进入的管理办法以适应对外资典当行的进入执行管理的需求。

(三)更深一步拓展典当行的运营规模

除了房地产外,也可将有价证券以及一部分高科技产品作为典当物品,比如增长股票典当等。“股票典当”是典当行推出的一项新业务,是指借款人以本人上市流通的股票证券、基金或资金账户中的存款作为典当物,接受典当公司特约证券运营部的监管,向典当公司申请贷款,用于股市或者其余方面的投资甚至消费开支的业务。“股票典当”在国外是极为普通的融资举动,而在我国该项业务仍未被完全认可,当前依旧一个“擦边球”的游戏。

受于运营股票典当需到中央结算所登记,而到中央结算所登记又缺乏操作可行性,所以有人觉得当下的股票典当是在打“擦边球”。多地的监管者对此一般是既不激励也不反对。对券商来说,受于入市资金的增长,有助于运营部交易量的增长和提升佣金收入。这也就是他们为何愿意担风险,来帮典当公司监管和平仓的原因。对典当行来说,多了一项赢利途径,而且该项业务操作容易,尤其是质押物变现容易。一家典当行老总说:该项业务已经占到其总收入的50%,在股票的牛市行情里则会更高。可见这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典当行的运营规模,增长了赢利途径,或许会形成我国低迷的典当业的一支“兴奋剂”,所以有必要给这项业务“正名”。

(四)更深一步完善对典当业务规则的规定

对典当主体资格做出规定。比如香港《当押业条列》中即规定:“年纪不足17岁的人来典当财物时,当铺不得收当”。按我国民法有关规定,定为18岁较为相宜。

在立法中考虑建立典当物的公估找贴和别卖制度。规定在典当关系存续期内,典押人表明让与其典物的所有权给典当行,典当行又愿意接受的,典当行须按时找贴,以获得对典物的所有权。所谓找贴,是指典押人与典当行之间,按典物的原典价抵销典物出卖时的事实价金后,由典当行支付其差额,以获得典物所有权的买卖举动。

完善对死当物的处理规则。回归传统的运营质特质,规定死当物归典当行所有。而且实践中多部分典当行也是如此做的。如此典当行的利益能够得到保证,而通过找贴和别卖制度,也能维护了借款人的利益。

从新规定典当物灭失的风险责任。规定典当物如因不可抗力或无意中事故而灭失或损坏的,典当企业一般并无过错。假使借款人要求赎回典当物,典当物仍有标号可辨认的,可由典当企业放赎典当物,并以当票上记载的典当物估价的60%向借款人赔偿;如不能放赎的,则应从当票上记载的当物估价金额向借款人赔偿。如此做是由于典当物投了保险,其利益可以得到弥补。

对典价作出程度规定。为防止显失公平可考虑规定一个程度,比如贵重物品80%,普通物品65%,滞销物品50%,当事人可商量在这个比例内浮动15%。

(五)加剧典当行违规运营的法律责任,对高利贷和非法揽储等违法举动予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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