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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证券化

外汇网2021-06-18 22:40:41 44
什么是专利证券化

专利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造成可预期现金流的专利(基础资产),通过适当的结构安排对基础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执行分离与重组后卖出给一个特设机构。由该机构以专利的将来现金收益为支撑发行证券融资的过程。专利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在专利领域的延伸,也是一种金融创新。它因为民众对专利价值认识的更深一步深入和对融资的更深一步需求。专利证券化的实质是利用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融资原理,处置专利将来一定期限的预期收入,使之立刻变现获得大批现金收入。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开发专利。充分利用其担保价值。

">编辑]专利证券化的特点

专利证券化与传统资产证券化如应收账款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对比较,具有其特殊性。首要表当下下方方面:

首先,受于专利固有的时间性、无形性等特点,致使其现金收益平稳性减弱,未知性放大,专利证券化比传统资产证券化难度大。专利证券化是以可预期的专利现金收益为支持而发行证券融资的过程。而预期专利将来的现金收益比传统资产将来的现金收益复杂且难度大。影响专利将来现金收益的不确定原因很多: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或许使专利在其证券化阶段显现现金收益降低乃至消失的情形;专利有被宣布无效的机会;侵权举动或许严重侵蚀专利将来现金收益等。如此,需要经历专业制度安排减弱投资风险以吸引充足投资人,保证证券化安全。

其次,相对于传统基础资产单一、简单的权利人来说,专利证券化基础资产上的权利人及其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如专利或许存在共同发明人。或许含有得到合法授权的在先专利等。如此,专利证券化时对基础资产的权利主体及其各自权利就需要全面明晰界定。专利证券化以前,特设机构有必要得到其它有关在先专利或获得其余权利人的答应以使该专利证券化得以顺遂执行。

又一次,受于专利的依附性,一般其自身不会独立导致现金收益,而务必与其余有形资产甚至无形资产相结合,才可达到商业经营,造成收益。如此。在专利证券化中,基础资产以专利为主,但一般并没有局限于专利自身,往往延伸到有关必要无形或有形资产。

">编辑]专利证券化融资的优点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专利证券化的国家。美国一部分学者觉得,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专利证券化具有一连串优势。第一,融资多。公司将其专利证券化得到的融资,远远多于其以该专利质押担保得到的贷款。第二,融资快速。专利权人能快速地得到大笔资金,并非是像专利许可那样需要漫长的时间才可得到全部许可费。第三,融资安全。专利支持证券仅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的专利信托模式及其政策选择研究”(项目编号:70503012;项目主管:袁晓东)成果之一。

以被证券化的专利为担保,投资者丧失了向发起人无限追索的权利。第四,专利权人并没有丧失专利权。当前,在专利证券化中专利权人卖出的导致专利许可将来的收益权,并非是专利权自身。专利许可费收益权的卖出不同于专利转让,专利权人可以继续拥有其专利权,也可保留部分专利许可造成的现金收益。除此之外。美国的实践显示专利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工具具有促进专利商品化、产业化的功能。

">编辑]专利证券化在我国的重要意义

在知识经济时代,伴随技术的持续发展,创新的复杂程度及要求逐渐提升,研发投人必须跟随增多.一部分创新主体因缺乏研发基金研发很难为继。创新造成成果后。只有将其权利化.才可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创新成果权利化也需要资金投入,一部分企业受于资金缺乏放弃了将本身创新成果权利化。创新成果申请得到专利权后,也存在将期待利益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困难。同期,受于专利的时间性以及专利在其生命期内有被更先进的专利技术替代的风险,很多拥有大批专利技术的创新主体面对着风险过于集中的情况。在我国不少创新主体就面对上述困难。其实处理这些困难最首要的是融资,而专利证券化恰好契合了上述要求。

专利证券化有助于企业融资。促使企业真正形成创新主体

我国一部分企业拥有专利,但是缺乏充足的成长资金。我国的风险投资尚不发达,传统的信贷也不愿为这类高风险企业供应资金。通过专利证券化。企业可以将专利的将来收益权为担保发行证券为企业融资。利用专利证券化融资对企业来说好处颇多首先,专利支持证券直接以专利池所造成的现金流为保证,已经与企业自身的资信情况无关,能够较好地回避绝大部分企业因资信评级低或者根本达不足资信评级要求而得不足融资的困难,也能较好地克服企业因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而影响融资的冲突。同期也处理了企业因没有充足的可用于抵押担保的有形资产而得不足融资的困难。其次,专利证券化融资通过运用信用增级和成熟的交易架构,改观证券的发行条件,使证券的信用等级得到明显提升。如此证券的发行利率减弱了但投资价值却提升了.因此企业的融资成本和风险能有效减弱。凭借本身拥有的专利,企业得到研发和再生产资金,有助于企业良性发展,最终形成自主创新主体

专利证券化既是专利技术的催化剂。又能促进专利技术的充分利用和产业化

专利技术产业化是将现代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特性,需要一个有效的融资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供应足够的资本。我国专利转化率低,专利质量低是重要原因.但是也有一部分有较好经济效益和较大社会价值的专利技术,因缺乏后续资金的投入而无法商品化。发达国家当前研发、中试、成果商品化三项经费比例一般是1:10:100,而在我国该比例是1:1.1:1.5,显示我国最具风险性的中间转化环节及最终商品化的资金投入显著不足,融资体制效率低下,制衡了我国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通过专利证券化可以更好地达到专利的价值,研发人士也得到继续研发资金并能增长专利技术商品化的投入。首先,通过证券化专利权人能够快速地得到大笔资金,达到专利价值。其次,经历精密结构化设计和信用增级的专利支持证券,一般具有较高信用级别,能够有效地减弱融资成本,达到专利价值最大化。而且,以专利支撑的融资属于资产负债表外融资。如此就致使专利权人的应付债务本息总额减弱。偿债能力系数提升。专利证券化的本质是以专利可造成的预期现金流为支持,并没有要求彻底卖出专利自身,专利所有者仍可保留对专利的控制权,而且也可继续拥有其专利现金流的部分许可费收益权,如此专利权所有者既可充分挖掘专利的价值,也有机会在此基础上更深一步研发,引领技术进步。从长远看,专利证券化的有效运转将直接促进专利发明人的创新愿望,也为他们的劳动成果得到社会的认可和不错的回报给予了保障,这会极大地接促进科技水平的提升,并为发明创新供应活力,为我国的专利事业发展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供应强有力的支持。

专利证券化有助于转移高新技术创新风险。更改他们风险过于集中的现况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专利的许可费收入是一种吸引人的资产,但只有将专利商品化,才可得到许可费收入。受于专利商品化存在着风险,专利权人将来是否得到许可费收人具有未知性。即便能够将专利许可给他人收取许可费,专利的将来许可费收入会受一部分原因的影响而不时波动。专利证券化中专利持有人通过出卖将来许可费收益权能立刻达到其将来许可费现金流的价值,而不必承受等候产品销售过程中的风险。

通过专利证券化,可以更好地保护专利。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一面,受于企业无形资产大,很多企业在执行股权融资时。往往对企业专利的泄密有所顾虑;另一面,受于投资者和专利拥有人也经常将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造成冲突,所以,产生双方的投资合作谈判不易成功。通过专利证券化,企业将专利剥离给一个专门化的机构,不用去和很多投资者打交道,所以。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专利。

专利证券化给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给予了安全牢靠的投资途径

我国经济连续高速上涨,积攒了大批金融资本,造就了一批潜在投资群。到2005年末居民积蓄已高达14万亿元。各种机构投资人也初具范围。追求升值是资本的天性,巨额的金融资本持续谋求合适投资对象。国内当前缺乏的是对投资人有价值的投资工具。专利支持证券的优良品质,一定程度可以填充投资工具匮乏的空洞。首先。以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组合为首要特质的证券化交易结构,使专利支持证券的信用基础直接基于专利自身,将专利原始权益人的各种运营风险隔离在外,再经历信用增级和资产组合的风险对冲后,证券风险较小。其次,证券化可以让各种投资人有机会相对安全地投资于高科技分享科技进步导致的利益,而且受于证券一般具有较高的息票利率,投资人得到较高的投资回报。又一次,投资人无需直接投资于各高新企业,通过买入专利支持证券就可间接投资于各种高新技术产业,高达分散风险的目的。最后,结构设计是证券化的长处,利用这一长处可设计出具有不同收益、风险结构的证券,满足具有不同风险偏好投资人的需要,普遍调动各种投资人。

">编辑]专利证券化的风险和困难

1.专利证券化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专利作为一种资产与传统的基础资产对比,在证券化过程中或许存在着更大的风险。从美国专利证券化的实践中可归纳专利证券化存在如下风险和问题:

1.1专利证券化程序复杂、成本高受于专利证券化基础资产上的权利人及其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专利证券化前执行的审慎调查比传统资产证券化要复杂得多,昂贵得多。一般来看,每一次证券化都有来因为不同途径的多种现金流,所有这些现金流和影响现金流造成的困难都务必仔细审查或在有关文件中加以约定。在设计证券化结构以前,所有交易主体与专利许可有关的所有包含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都务必执行详细地审查。比如:拟证券化专利与其余有关专利的关联性,与该专利有关的诉讼,或许产生专利侵权的公开资料,专利实行的有效性,被侵权的机会性等。

1.2专利所面对的侵权、诉讼或无效等法律风险影响专利证券化的成就

专利侵权举动能严重侵蚀专利证券化过程中的现金流,对专利许可的将来收入造成深远影响。具有3—5年的现金流历史的专利,其将来收益可以精准预期,满足专利证券化的条件。但如此的专利常常面对着诉讼的考验。为了保护证券化的专利,还务必把通过诉讼对抗侵权的计划放在首位。另外,专利在证券化过程中仍有或许被宣布无效。

1.3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或许减弱专利价值专利证券化阶段显现的技术含量更高的专利。或许使证券化的专利贬值。如在药品专利证券化时,一项新专利的显现或许使证券化的专利价值减缓甚至消失。

1.4评估专利造成的现金流存在着很多问题受于专利证券化的成就依靠于被证券化的专利能否能造成充足的现金流来支付专利支持证券的本息,所以专利造成的现金流务必是充分的、可预期的。但是与传统资产对比,专利所造成的现金流较难预期。①专利将来现金流评估需要以往几年收入的历史报告.而专利缺乏系统的数据统计用以精确评估其将来的现金流。②侵权、诉讼以及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等不确定原因全将影响精准评估专利所造成的现金流。③大部分专利许可费都由入门费和按行业标准支付的提成组成。该种结构使量化现金流和确定现金流变动情况愈加问题。影响了许可各方对基础专利价值的评估。进而障碍将专利证券化。④专利评估仍是一个有待发展的领域,对专利评估方法依然存在争议。

2.专利证券化在事实应用中应注意的困难作为一项在探索中前行的创新工作,在专利证券化的事实应用中务必注意下方几个方面的困难:第一,因专利证券化耗资重大,具有较大风险,务必构成充足数量的基础专利许可费组合.执行范围较大的证券化才可从中获益。而且专利证券化前所有交易主体与专利许可有关的所有包含权利义务第二,专利证券化程序复杂,对专利证券化的程序规范务必加以清晰规定,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责任、义务应清晰地界定。如发起人有义务对专利的法律情况、质量执行充分披露。发起人在专利转让合同中应有专利品质的担保,一旦被转让的专利在证券化阶段被诉侵权、无效,特设机构应当要求发起人回购或替换该专利。第三,专利面对侵权、诉讼和无效的风险,无论专利支持证券是私募发行依旧公募发行,专利证券化中都需要执行信用增级提高发行的证券的等级.吸引许多的潜在投资人。第四,对证券化阶段的专利权管理困难。务必有严格的规定。这些被证券化的专利事实仅仅将将来收益权转让给了特设机构,假使专利未交年费会影响到该专利权的情况势必对其现金流有影响.所以务必对证券化阶段的专利权谁交纳年费执行约定:同期专利有机会被侵权,那就涉及争端处理或诉讼的困难,由谁处理争端或应诉,其中的费用如何承受,最终得到的侵权赔偿款的归属困难等等都务必清晰规定。

">编辑]专利证券化在我国的初步构想

审慎选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并审慎评估其将来现金流,专利证券化仍是一项可行而且有效的融资方式。专利证券化在我国有重要意义。而且已经具有适当的现实需求和可行性.我国有些学者也提出用专利证券消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和专利转化难的困难。那么我国专利证券化应如何执行呢?笔者觉得,在我国当前的情形下,专利证券化不能象美国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证券市场健全的国家那样完全交由市场运转,而需要政府加以扶持。首要理由如下:

(1)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间不长,社会信用基础比较薄弱,资本市场还不很成熟。资产证券化也刚刚启动,客观上需要政府部门给专利证券化供应必要信用基础,加强投资人的信心。此外,政府部门予以必要的扶持,有助于促进我国专利证券化的顺遂实行,能保证国家技术产业政策的贯彻及国家将来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行。

(2)由专利证券化的特性决定

如上文所述。专利证券化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和问题,需要构成一个相当数量的资产池以减弱投资风险,而且其复杂程度非常高,所以特别需要政府予以支持和技术指导,不能完全交由市场运转。

(3)借鉴国外的成就经验

美国早期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政府成立了多家机构,专门为证券化供应信用支持,该种模式对助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做出了非常突出的贡献。与我国具有类似法律背景的邻国日本。为了促进本国专利的商品化、产业化提高企业的产业竞争力,对专利证券化执行了积极的理论探讨和实践。2003年日本第一例专利证券化就是在政府支持下执行的。而且日本政府将继续扶持本国的专利证券化。2001年4月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出台为信托型特设机构的设立给予了法律根据。同年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0条清晰将专利信托纳入信托投资公司的运营规模.进而为我国专利信托给予了法律制度保障。自此,笔者觉得,当前我国专利证券化的具体做法可以由政府出资为主(可以适当吸纳部分社会资金)成立专利证券化公司充当发起人。为了保证专利的数量高达一定范围以形成范围效应,当前只在一部分技术密集地区成立几家这类公司,此类公司的业务就是收购大学、研究机构、企业和个人所拥有的专利并将同类的专利执行组合,然后将这些专利转移给经中国人民银行准许能够从事专利信托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由该信托投资公司以这个专利池造成的现金流收入为基础,面向社会发行信托凭证。向分散的投资人募集资金

">编辑]专利证券化融资分析

任何可预期的收入都可以证券化,专利许可收益诚然也可以证券化。理论上专利许可收益证券化与一般的资产证券化没什么不同,实际上,它要比一般资产证券化复杂得多,将来现金流更难预期,因此证券化的风险也更大。

专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对象首要是现存资产,但伴随金融创新的增强,很多能造成可预期现金流的将来资产(比如基础设施收费权)也形成了证券化的对象。专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发起人对被许可人所享有的专利许可收益权。专利许可收稿日期t2006—04一l1,修回期间:2006—06—28基金项目i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的专利信托模式及政策选择研究”收益权的实质是一种将来应收款,将来应收款是指在转让合同订立以后造成的应收款,对于将来应收款能否可以转让,当前各国采取的立场不一。从各国情形来说,英国、美国、法国都允许转让将来应收款,而日本则立法制约将来应收款的销售。《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在确定可转让的资产规模和类型上,将将来应收款与在转让合同订立前就已存在的应收款(现存应收款)一起都可以作为合同转让的标的。只要该转让在实质上满足条件(1)“应收款被单独列明作为与该转让有关的应收款”,或者(2)“以其余方式列明,在原始合同订立之时,可被认明是与该转让有关的应收款(现存应收款则为转让之时)”,则转让对于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对于债务人或者对于竟合求偿人就并不是无效,受让人优先权也不会所以被否定。将来应收款在法律上显现为将来债权,对于将来债权可否转让当前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觉得在合同关系仍未发生,债权的成立也无现实基础的情形下,即便将来有机会发生债权关系,此种债权也不能允许转让;也有学者觉得,将来的债权原则上的让与,有其机会,这早为学说判例所承认,惟该债权的让与必以将来债权发tt~,-/始发生效力为前提。

专利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特质

专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能造成将来现金流的专利许可收益权。专利许可收益权代表的是发起人给被许可人享有的将来应收款。这些款项是被许可人支付给发起人作为运用其专利的回报。它导致一种预期的支付,一般依据被许可人每月或其它周期的收入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或其它方式)执行计算。假使该期间没有收入或利润,那被许可人就不须支付。而且假使专利权人未能履行专利许可协议约定的服务,从法律上讲,被许可人有权不支付。所以,专利许可收益的将来现金流没有信贷资产等其余资产的将来现金流平稳。为了克服该种缺陷,SPV一般借助组建资产池来降低现金流不平稳的风险。此外,专利权是一种法定授予的权利,具有法定性、无形性、期限性、可撤销性等特点,这些都增长了证券化操作的风险,致使专利证券化在实践中问题重重。

专利证券化的资产选择

实行资产证券化,预先的资产选择是相当必要的,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成就与否与基础资产的质量紧密有关。对一项专利许可收益实行证券化首要的环节便是对发起人所享有的专利许可收益权执行证券化融资评价,一般可以从权利状态和专利品质两个方面分析。

(1)权利状态。专利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经历审查授予的权利。在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实行权,而其余人未经专利权人答应不得实行其专利。所以对一项专利许可收益实行证券化,首先要审查专利的权利状态,即证实发起人是真正的专利权人、能否得到了专利授权并拥有专利权证书。在专利证券化操作中,专利许可收益权由发起人转移给SPV,该种转移是通过合同该种法律举动完成的。假使专利权的真实性有困难,将使以后的所有证券化交易设计归于无效,所谓“皮之不存,毛之焉附”的道理在此可见一斑。专利证券化操作中,除了要向登记机关审查专利权的真实性之外,仍需了解发起人的专利年费交纳情形,能否办理过质押登记,能否被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实施程序以及能否尚存涉及该专利的未决诉讼。此外,对于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授予的专利,法律赋予了任何单位或个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该专利无效的权利。所以,专利证券化实行以前对专利执行有关检索和审慎调查以查明专利能否不符合授予条件或存在侵权或许是非常有必要的,这能降低证券化操作的专利被宣布无效的风险。在我国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专利在中期价值最大,而在末期时价值已巨降,在专利许可收益融资评价中,SPV应顾虑到发起人的专利余下保护期限以及专利当前所处的阶段,这会影响专利许可收益权向SPV转移时的单价。

(2)专利品质。与风险投资的投资亏损可以从投资成功的资本利得中得到弥补的情形不同,专利证券化投资人的投资是不可追还的,不能通过投资成功的资本利得来执行弥补,而只能考虑得到一定本息收益并谋求安全回收的保障手段。在这里,专利的担保性变得尤为重要。专利担保的特质与一般担保品不同,它的担保价值并不是完全仅仅是担保品的转换价值,而是专利许可收益的将来现金流。所以专利能否真正具有变现能力是相当重要的,而这又与专利品质相关。专利品质一般可以从专利在所属技术领域的先进水平,因技术进步被替代的机会性,专利在企业中的相对独立性,专利对产品竞争力的贡献等方面来考察。在所属技术领域居于领先地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具有连续竞争优势的专利,因其能导致长期的赢利,故更适宜证券化融资。此外,一项专利假使具有独立性,能够脱离企业执行单独评估而且在相当长时期内具有价值,即便企业破产,仍具有市场价值,如此的专利实行证券化也容易成功。专利证券化融资评价中最重要的是分析预期专利产品的将来市场收益,由于它决定了将来能否有充足的现金流来支付投资人的收益。专利产品的将来收益分析包含宏观市场分析和微观企业分析。宏观的市场分析包含专利产品的市场信誉,专利产品的寿命以及当前所处的产品生命周期,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和有关市场的竞争程度以及竞争环境等;微观的企业分析涉及被许可人相关专利产品以往的销售记录以及将来销售能力上涨的机会性等。对专利产品用户的调查有时也是十分必要的。

">编辑]专利证券化的资产转移方式

假使SPV觉得发起人的专利许可收益权符合证券化融资的条件,那么接下去要执行的是专利许可收益权的转让,为了使该种转让愈加有效,往往要求发起人将专利一同转让给SPV,SPV对被许可人履行义务视同对发起人。专利证券化操作中发起人将专利许可收益权转让给SPV,该种转让在法律上务必被定性为真实卖出并非是担保融资。由于假使被认定为担保融资,资产继续会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在发起人破产时,投资人只能以受担保的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清算,难免会承受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所以需要在发起人与SPV之间构筑一同防火墙,隔离发起人的运营风险。一般的风险隔离方式有更新、让与、信托三种,每种方式都有特定的程序和要求,有必要对不同的风险隔离方式执行考察和比较,以谋求最适宜专利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方式。

更新方式

以更新方式执行专利许可收益权的转让,一般是发起人、被许可人和SPV三方促成统一,终止发起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专利许可协议,由SPV与被许可人从新签订一个协议来替代。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商量统一,可以消除合同。专利证券化操作中采取更新方式转让专利许可收益权以达到真实卖出的目的,在我国并没有存在法律上的阻碍。但是协议更新的法理根据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需要获得被许可人的答应,单一专利证券化采取更新方式较为合适。但在专利证券化需要组建资产池的情形下,受于涉及的被许可人大量,资产数额重大,所以逐一地去征得他们的答应继而执行协议更新是相当繁琐的,会增长证券化的交易成本,进而降低证券化操作经济上的可行性。

让与方式

让与方式是指发起人将专利许可协议的收益和风险一起转让给SPV。让与的本质是债权的让与,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有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权利。尽管让与是多部分国家都允许的资产转让方式,但它未必在任何情形下都适合专利证券化的操作。对让与的分析,一般还要涉及下方几个方面:审查基础资产合同以保证合同中没有制约资产转让的条款,清晰让与应遵循的法律手续以保证让与的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该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所以以让与方式转让专利许可收益权时,依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应当通知被许可人,这无疑会增长证券化的成本开支。从国外经验来说意大利和日本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都采取了公告或登记的方式来处理通知的困难。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第6条规定了创始机构将资产让与或信托给特殊目的公司时可以不通知债务人的两种情形,作为台湾《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债权让与通知义务的适用例外。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不良资产时也采取了公告的相似做法。所以为便利资产证券化的执行,我国以后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应规定在指定的出版物公告或到指定的机构登记的做法来取代当前的通知要求。

信托方式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意思,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对财产执行管理处分。信托方式之所以能形成风险隔离的工具,因为信托制度的基本特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个人财产,受托人务必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并将所造成的收益交给受益人。该种信托财产与利益相分离的特质,恰好契合了专利证券化操作中专利许可收益造成的将来现金流独立于发起人和SPV的财产而专门用于偿付投资人的要求,真实销售的目的很容易达到。2000年,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推出了专利信托业务,接受专利人的委托,通过各种手段向社会推介受托专利以谋求产业化,达到无形资产和金融资本的嫁接。尽管受于各方面原因该业务最终被停止,但信托作为一种专利融资手段却得到了有益的试图。国外的专利证券化操作多是借助信托方式执行的。如美国耶鲁大学的证券化案例,RoyaltyPharma公司专门成立了一家所有者信托机构——BioPharmaRoyalty对Zerit药品专利许可收益权执行证券化处理。我国于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为我国以信托方式开展资产证券化给予了法律根据。正如一名学者所说的,《信托法》的实行将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扫除法律和税收方面的制度阻碍。

">编辑]专利证券化资产转移中的法律困难

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能够在西方国家发展壮大,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资产证券化的所有交易设计都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安排,每一个环节都受法律保护。专利许可收益权由发起人转让给SPV,是专利证券化操作的第一个交易步骤,这一过程涉及的法律困难首要有:

真实销售

真实销售是指发起人将与专利许可相关的收益和风险转让给SPV后,即便发起人被破产清算,已转让的专利许可收益权也不会被归人发起人的破产财产而被追及,进而投资人的利益能得到更有力的保障。无论采取哪种专利证券化操作转移方式,最终均为要隔离风险来达到真实卖出的目的。美国以及其余资产证券化国家都相当重视对证券化的资产能否真实卖出的审查,或通过司法实践确立审查的要点,或以会计准则为指导,或策划专门的规则执行规范。我国财政部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会计的证实与计量困难,但这仅仅是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而与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关的法律、会计制度当前仍是一片空白。伴随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深入开展,制度的缺失引起的困难必然会接踵而来。所以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设定资产证券化中真实卖出的法律或会计标准,包含当事人对资产转让的意图、资产价格、资产权益转移的情形、对发起人的追索、各种资产回赎权与义务等方面的原因对真实销售的影响,进而一面可以规范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操作,另一面可以使发起人有清晰的表外融资操作标准,降低交易被界定为担保融资的风险。

转让制约

假使专利许可协议中存在制约转让的内容,依据我国《合同法》,发起人是不得转让许可协议中的相关权利的。所以对一项专利许可收益实行证券化操作,首先务必审查专利许可协议,以证实协议中能否存在禁止转让的内容,假使存在,专利证券化操作将不可行。在对转让制约的处理上,《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规定,即使有制约资产转让条款或协议的存在,转让依然是有效的。但顾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协议本身的特点,这一规定仍被制约适用于某些类型的应收款转让上,包含适用于依据买卖或租赁工业产权或其余工业产权或为其核发许可证的原始合同造成的应收款(第9条第3款)。所以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专利许可协议中的应收款转让制约,将阻止发起人转让专利许可收益权。但美国法律却有不同的规定,在美国的发起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契约中,旨在制约发起人卖出应收款的权利的条款被称为反转让条款。美国现行的《统一商法典》取消了反转让条款的效力,其理由是反转让条款与现行商业实践吻合,这影响了财产权的自由转移,但隐含的前提是应收款或一般无形资产的债务人并没有会因转让而承受不公正待遇。

被许可人的抗辩权

专利许可协议由发起人转让给SPV,它的实质是债务人、发起人、SPV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更,该种变更应充分顾虑到债务人原有权利对SPV权利的影响。

很多专利许可协议要求发起人供应协议规定的培训或其余服务,这在事实上组成了发起人的一项义务,假使发起人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当,被许可人便享有了对发起人的抗辩权。在专利许可收益权转让给SPV后,发起人依然可以对SPV行使该权力。假使被许可人以发起人没有履行专利许可协议规定的义务或履行不当为由婉拒向SPV支付,SPV将无法收取专利许可收益,投资人的利益必会承受影响。SPV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规避因被许可人行使抗辩权而导致的风险。比如SPV可以要求发起人购回不合格的资产,也可以和被许可人促成协议,约定被许可人放弃抗辩权的行使。我国台湾地区的资产证券化学者觉得,假使创始机构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商务契约的性质,则要一并移转创始机构所应负担之债务。

与国外专利证券化的成就实践对比,专利证券化当前在我国尚处在理论研讨阶段,而资产证券化的有关实践在我国也才刚刚启动。2005年经国务院准许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起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将分别执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上述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成就,必将为更深一步在我国推动专利证券化积攒宝贵的经验。同期,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法律系统工程,需要一个完备的法律制度框架,而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有关法律法规还很欠缺,所以亟须出台相关法律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开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 1.0 1.1 1.2 1.3 1.4 1.5 汤珊芬.程良友.袁晓东专利证券化——融资方式的新发展.科技与经济.2006年3期 ↑ 2.0 2.1 2.2 于华伟.袁晓东.杨为国.专利证券化:资产选择与转移困难研究.科学文化评论.2007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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