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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回购市场

外汇网2021-06-18 22:39:19 72

证券回购市场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出售一笔债券的同期,与买方签订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和价格买回同

一笔债券的融资活动。证券回购市场是短时间的金融商品交易市场,与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一同组成货币市场的基本构成部分。 证券回购又称回购协议,是证券市场上杠杆多头和空头的市场工具。通过开展回购业务得到资金,买入其余有价证券,回购方要承受证券价格波动的风险;相反,返售方或者开展反回购业务(指在买入证券的同期,签订返售协议,将来将同一笔证券出售)的券商,可以把协议证券立刻售出,再在将来买入、履行合约。证券商从事回购业务能够促进存货管理,减弱造市成本和增长货币市场的流动性。证券回购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证券借贷形式。回购协议事实上是以得到的现金为抵押的证券借贷,但证券借贷也可以以其余证券为抵押,或者没有抵押。

基本定义

证券回购和证券借贷是证券市场的首要流动性工具,券商依据客户要求运用这些工具能够以较少的基本资金方便地采取多头和空头市场。其余投资人通过回购业务也可以不多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进而增长了市场流动性。所以回购市场对证券市场的单价波动比较敏感,能够促进市场价格向均衡方向运动。

各国比较

在美国,国债回购市场是很大的。截至1993年10月20号,一级平台商开展的国债回购余额达8520亿美元,占93年3季度末可流通债券余额的 29%。其中,隔夜和接连回购(Continuing Repos,指交易双方均有随时终止权的回购协议)余额4660亿元,占54.7%,此外的 3860亿则是期限比较长的回购协议。一级平台商还开展葩回购业务,同期余额6700亿美元。证券借贷的范围不大,一级平台商共借出资金50亿美元,同期借入1840亿美元。

80年代中期,一部分国债商纷纷倒闭,并致使数家积蓄贷款协会歇业,俄亥俄州存款保险公司也随后倒闭。券商倒闭

的一个原因,是与客哀悼签订回购协议后并没有把协议证券打入客户帐户,而是利用同一笔证券反复执行回购交易。国债商中的二有平台商受于业务单一,只从事国债买卖,所受监管原先是极为宽松的。困难出来以后,1986年通过的政府债券法把国债商纳入了财政部、证券和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督管理之下。

其余西方国家的回购市场的范围要小得多,很多国家对证券回购和证券借贷有法规或税收上的制约。在日本,回购交易被称为现先交易(Gensaki)。 1993年9月末,日本回购交易余额(包含非政府债券)为10.6兆日元(合1010亿美元),占国债余额的9.8%。其中,短时间国债的回购市场比较活跃,占领了国债交易量28%的比例,证券公司是首要的资金借入方。日本把长期国债回购看作是证券交易的一种形式,因此需要缴纳交易税。金融机构出售证券的税率为交易价格的0.01%,非金融机构为0.03%;回购方和返售方在出售证券时均需纳税,长期国债回购的范围因此承受了很大制约。1989年,日本开办了证券借贷业务(Bond Lending),受于不纳交易税,发展迅速,已形成证券市场上重要的流动性源泉。证券借贷期限短至隔夜;相反,现先交易短时间业务开展的很少,这是由于税负大,成本太高的缘故。

德国的回购交易与众不同,银行借入回购资金须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预案金。如此一来,事实上取消了回购市场在国内的存在。而伦敦的德国国债回购市场却很民营,其中的多部分交易是长期债券。这个市场与德国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紧密相连,场内的德国企业很活跃。

法国国债回购交易人舅内和海外两个高层。国内回购市场虽没有税收制约,但不的确性大,妨碍了市场的成长;1993年末,法国政府通过了一项法律,着手清除这些不的确性。截至1993年12月,国内回购余额约2000亿法朗,大差不差是海外回购余额的两倍。意大利的国内回购市场也比较发达,长期国债交易尤为活跃。1993年末,包含银行间回购的回购交易余额为92兆里拉。

在英国,没有民营单位之间的国债券市场场,只有有限的金边债券借入市场,允许金边造市商通过交易所货币经纪人借入金边债券。1994年1月,英格兰银行启用金边证券回购充当规范的公开市场工具。加拿大的国债回购市场很灵活,1992年取消了跨境回购税,美国投资人参与进来,有力地助推了市场的成长。

各国回购市场也存在不少困难,一是回购协议的法律有效性困难在一部分场合并没有得到很好处理。回购协议具有抵押贷元老派 性质,但发生破产情形时,回购协议有着法律上的未知性,在破产清理时或许不被受理。另一困难是税负困难,回购协议将抵押借款和证券贷款两种方式组合在一起,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贷款,实际上更象一种带有返售期货合约的售券举动。在有些情形下,尤其是当开展回购业务的平台商贷对方保管证券时,还会造成怎样才算真正转移证券所有权的困难。

仍有一个技术上的困难,即回购协议和证券借贷的结算困难。原则上讲,这些交易的结算方法同证券的现金交易结算是一样的,但受于回购交易十分复杂,事实实施起来问题很大。

最后,回购协议或许造成潜在的“系统性”困难。套头交易基金有时在国债券市场场上执行大的杠杆作用购置,证券商通过回购协议向基金发放抵押贷款。典型的回购协议期限很短(一周在内),受于证券价格经常波动,抵押证券的期初价格要稍微胜过贷款额。假使说市价波动过大,券商就会面对抵押不足的困难。

中国情况

证券回

证券回购市场

购该种形式的融资活动在我国的历史并没有长,其快速发展更是近期几年的事件。

1988年,我国开办了国债回购业务。1991年上半年,STAQ系统策划了证券代保管制度,7月宣称试行回购业务。9月14号,在STAQ和上交所两家系统成员之间完成了第一笔回购交易。随后,武汉、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也陆续开展了国债回购业务。1993年下半年,上交所开设国债回购品种,回购市场范围也开始急剧膨胀。1994年,全国国债回购交易量达3000亿元;1995年,全国场内交易总量预期在2000亿元以上。

我国证券回购的交易主体首要有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回购交易品种首要是国库券、国家着重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回购期限一般在一年下方。回购交易采取两种交易方式,即场内交易在证券交易中心和交易所内会员单位之间执行的交易和场外交易(柜台交易)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在有形市场之外执行的交易,业务很不规范,监管难度大。从回购资金的基本流往上看,是从银行系统和证券公司流入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国的证券回购市场是伴伴随国债券市场场的扩大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成长而急剧膨胀起来的,市场监管工作没有能够及时跟上。1995年三部委“8•8通知” 下发以前,相关部门并没有对证券回购业务策划专门的管理办法。各交易场所对交易活动的操作规范也不统一,有的甚至与金融、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对证券回购市场的管理规定首要汇聚在《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4〕37号文)、《有关1995年国库券发行相关困难的紧急通知》(银发〔1995〕83号文)和《有关坚决制止国库券卖空举动的通知》(财政部〔94〕财国债字第20号文)三个文件里面。这些规定包含证券回购的期限、利率以及回购方应有真实的足额的有价证券等。但对证券回购参与者的资格审查等困难并没有清晰统一的规定,回购业务不规范的困难一直存在。

监管不力是证券回购市场1993年以后由活而乱的外部原因。买空卖空现象十分广泛,回购交易一改本来意义上的融资功能,形成变相拆借资金、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逃避范围控制的手段。为了处理上述困难,1995年8月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出《有关重申对更深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相关困难的通知》(即“8•8通知”),强调回购方务必由100%的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和金融债券方可开展回购业务,文到之此前所有证券回购中的违规举动务必在规定期限内纠正。通知下发后,当交易群体中一方无足额证券抵押又无钱可还时,受于债务范围重大,就或许造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原来“资金链”的动态平衡被打破,形成僵化的债务网。事实正是这样,8月以后,证券回购中的逾期债务日益扩大。一部分机构面对支付问题。

10月27号,三部委联合发出《有关认真清偿证券回购到期债务的通知》,重申8月8号以后开展的回购业必须须实施100%实物券托管的规定,同期规定,对8月8号以前签订的、10月31号以前不能补足实券的回购协议,允许双方按原定回购协议的期限到期清偿债务;证券机构把回购资金转借给企业,用于正常流动资金需要和中、低档住宅开发的,借款企业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贷款处理拖欠。为落实通知精神,督促清偿工作,三部委成立了证券回购市场债务清偿督查工作组,于11月15号分赴京、鄂、粤、琼、辽等地督查各交易中心和金融机构压缩拖欠,清偿债务。

具体分类

1.按场所不同

证券回购可以分为场内回购和场外回购。

证券回购市场

场内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交易报价系统内,由其设计并经主管部门准许的标准化回购业务。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证券回购业务,它就对回购业务的券种、期限结构、回购合约标的金额、交易竞价方式、清算与结算的有关制度等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当前,在我国开展证券回购业务的场所.首要有上海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以及一部分中心城市的证券交易中心等。

场外回购是指在交易所和交易中心之外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国债服务中心、商业银行证券部及同业之间执行的证券回购交易。当前,我国场外真正的证券回购并没有多,据不完全统计,1994年场外证券回购量(按回购价格计算)约500亿元左右。在西方国家,证券回购一般是一个无形市场,而非中心交易场所交易,即通过电话系统而高达回购协议。从长期趋势来说,我们应该以非中心交易场所开展的证券回购为着重。

2.按期限不同

证券回购可以分为隔日回购和定期回购。隔日回购是指最初卖出者在出售债券的第二天马上同一铭牌的债券购回的交易举动。定期回购是指最初卖出者在出售债券时,与其买入者约定,在两天以后的某一特定日,再将该债券买回的交易举动。在美国,一般为7日,最长不胜过1个月 在我国.“最长不得胜过1年 。 当前,全国各首要证券市场为开展国债回购业务均开设了各自的交易品种。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分国债券种,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回购交易品种。该种对应标准国债开设的回购交易分别为7日、14日、28日、9l天和l82日(对应名称为R007、R014、R028、R091、R182)五个回购品种从近几年我国证券回购市场发展的现实情况来说,有很大一部分回购主体不按协议书上规定的期限执行反回购交易 有的已逾期三五年了,仍无反回购的意愿,进而形成了新的回购链,影响各经济主体资金的正常运行。

3.按交易的标的物不同

可分为国债回购、金融债回购和公司债回购。受于受公司信誉的影响,在美、日、英等资本主义国家,以公司债券为

证券回购市场

依托的证券回购交易量并没有大。至于以股票、权证、法人股、大额定期存单和商业票据为依托的证券回购交易,更为少见。1995年3月l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方简称上交所)又以创新的方式推出“综合债券回购 。依据上交所的表明,可执行“综合债券回购 交易的债券,限于在上交所挂牌上市的各种金融债券、建设债券和企业债券。参照国债回购交易办法,上交所将上述债券按种类执行合并,井据此开立了28日 (RC028)、91日(RC091)和l82日(RC182)三个挂牌品种。

4.按交易的方式不同

证券回购可以分为证券公司回购、委托回购和直接回购三种。证券公司回购是指证券公司为筹措资金而以附买回条件的方式出售自己手持的债券。证券公司为了姆利地发挥其“零售商机能 (Dealer机能),一般要在自己的帐户上保有一定数量的债券,但作为补充或调节在库资金的首要手段,证券公司又会通过回购交易(出售债券)来筹措资金。所以,简单地讲,证券公司回购就是证券公司为了自己筹措资金而执行的证券回购交易 委托回购是指证券公司以外的债券保有者为筹措资金而通过证券公司以回购交易的形式出售自己保有的债券。

也就是说,债券出售者以附买回条件的方式将自己保有的债券卖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买了这些债券之后.叉以附买回条件的方式在当天就将这些债券卖给买入者—— 事业法人、资金充足的金融机构等。所以,在委托回购的场合,证券公司的在库债券余额不会发生任何改变。直接回购是指商业银行等资金不足的金融机构不通过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场所而直接以附买回条件的方式将自己持有的债券卖给债券买入者的举动。

1975年底,在日本又造成了~种新的证券回购交易方式—— 着地回购 具体做法是:交易双方以当下的交易约定买卖的债券铭牌和价格等条件,但要在将来的一个特定13再执行债券和现金的交割 着地回购的目的证于愈加灵活地运用回购交易,以充分发挥回购交易的机能作用。着地回购发端于证券公司对农林系统金融机构的回购交易(为支持农林系统金融机构因农林生产的季节性而造成的资金困难) 到1977年左右.受于金融缓和有了进度以及债市景况趋好,所以,这一种交易方式便得以更深一步扩大。

5.依照证券回购交易主体、目的和规模的差别

规范化的证券回购市场应分为三个构成部分。

一是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证券回购。它是中央银行实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是开展公开市场业务的首要方式。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或证券平台商办理证券回购。

其目的就在于:满足商业银行或证券平台商对流动性即“头寸 资金的需要,或者说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或证券平台商供应再融资的手段,从而起到调节市场货币提供量的目标.这是其一;

其二,为货币市场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利率。

二是同业拆借市场操作的证券回购,即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之间开展的证券回购交易。它是同业拆借市场拆借短时间资金的一种方式,即通过证券回购交易调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之间的 头寸”余缺。

三是证券交易场所(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和STAQ系统等)操作的证券回购 它是证券商、企事业法人、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居民的海外投资家执行套期保值和融通短时间资金的一种手段。

存在困难

证券回购市场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由活而乱,很多困难开始暴露出来。

1.证券回购业务中广泛存在着买空卖空举动,即双方交易时并没有真实的、足额的国债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

间执行该种“假回购”业务,事实上是在变相拆借资金。人民银行去年对两家交易中心的调查表明,买空卖空交易额所占比重都在80%以上,与“回购方务必有100%的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和金融债券”的要求相去甚远。不仅这样,金融机构用于回购业务的真实证券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是高价租借而来的。1995年,全国出售回购余额预期达到几百个亿,回购市场形成金融机构变相拆放资金的场所。通过回购市场流出的大批信贷资金,用于直接投资或向企业贷款,逃避了国家信贷范围控制和比例管理,给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的有效贯彻实行导致了严重危害。

2.一部分机构通过发售国库券代保管单等形式变相吸收企业和居民存款,然后用于充实支付周转金和投资,或通过购入返售证券形式(转拆)变相发放贷款获取利差。其实质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办银行,违规吸储和贷款,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3.国家对证券回购业务的利率环境未作清晰规定,回购交易直接套用股票和期货交易的回报率,返售方借机抬高利率。证券回购利率大多多出中央银行同期利率的规定,有的年率竟达30%。

4.交易举动不规范,随意性大。证券交易中心开具委托代保管单,为了扩大交易量,采取比例债券抵押交易方式,有的甚至规定只需有10%的实物券即可作 100%的回购业务,为“假回购”开绿灯;在供应中介服务的同期,自营回购业务,出于本身利益的考虑,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审查不严,致使很多没有证券交易资格的机构尤其是非金融机构和信用社也进入了证券交易中心。不少机构既做场内交易,也做场外交易,交易品种纷乱,逾期严重;为了逃避监管,大批资金没有在表内反应,有的机构上亿元的回购资金一分钱也未并帐反应,直接从帐外进出。

凡未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准许的证券交易场所和融资中心甘情愿,一律不得开办证券回购业务。所有金融机构也不得参与这些场所和中心开设的证券回购市场。非金融机构、个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直接参与证券回购业务,任何交易场所、融资中心不得接受其为会员。禁止在国家准许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私下从事证券回购业务。

证券回购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准许发行的金融债券:国购期限最长不得胜过1年;回购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得用于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不得以贷款、拆借等任何名义用于企业。

回购方务必有百分之百的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和金融债券,并将国库券和金融债券汇聚在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指定的一家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保管。代保管单只能由该机构出具。凡出具虚假代保管单的,比照全国人大《有关惩治损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的第十条、第十五条等规定惩治。返售方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回购证券。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证券。

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业务。

1.各机构之间交错拖欠,环环相扣,形成范围很大的债务链。

2.一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首要用于弥补93年“乱拆借”被堵和房地产景气走后所造成的资金空缺,债务清理时头寸不足,面对支付问题。靠扩大融资范围搞负债运营的证券机构,不能够以借新还旧的方式执行周转,也面对问题。

3.一部分金融机构以发售国库券代保管单、国库券寄存单等形式向居民个人筹集资金,用于证券回购市场,受于资金链中止,柜台兑付告急。

4.债务清偿过程中,一部分地区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抬头,先内后外,先清债权后还债务。

经济背景

1.93年7月,中央银行着手增强金融机构监管,整顿金融秩序,金融系统开始贯彻落实“约法三章”精神(即金融机构要立刻停止并认真清理收回违章拆借资金,不得擅自和变相提升存贷款利率;停止向银行办的经济实体导入资金并实施彻底脱钩),“乱拆借、乱集资”的现象得到基本控制,金融秩序逐渐转好。

2.94年开始,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由高涨下走,景气滑落。94和95年GNP上涨率分别比93年下滑1.4和3.6个百分

点;就在此时,货币长期超经济发行的结果,加之同期国家提价和上期提价的翘尾作用,致使物价上涨过猛,形成1995年国家增强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在年初举办的行业会议上宣称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回购市场在该种前景下的快速发展和渐渐暴露出来的困难,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方面上的困难。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严重的金融抑制,显现为国家统一银行信用,实施人为的低利率政策,资金供求空缺重大。在经济回跌和紧的货币政策环境中,该种现象会愈加严重。

助推我国经济高速上涨的基本力量是强势的需求冲动,无论是91年以前消费品市场异常活跃,依旧91年以后,重化工业的上涨速度自改革以来第一次显现连续胜过轻工业的局势,差距呈渐渐拉大的倾向,标志着我国工业上涨开始转向重化工业上涨方式,投资上升为经济上涨的首要助推力,我国经济上涨走过的差不多是一条外延扩张、粗放型的道路。国民经济经历一段时间的迅速发展,积攒了大批的冲突,需要调整和消化,国家就会紧缩货币和财政,以此为先导,经济寒暑表由热趋冷,经济经调整达到软/硬着陆。我国经济运行中的一个明显特点是,经济遇冷并没有能有效地压抑扩张冲动,而导致片面地显现为资金供给增量的降低,很难通过内部结构调整增长资金的有效供给。所以,总体来看,在经济遇冷过程中,资金供求空缺或许更大,金融抑制愈加严重。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一种特殊的企业,资金困难更为突出。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少,途径单一,短资长用的冲突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处理。在经济高涨期间,一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大批投资于房地产等高风险行业,痴迷于泡沫经济。房地产遇冷后,资金被套,运营显现问题。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另一困难是,机构多、空间小。以海口市为例,人口不足60万,工业产值不足35亿,财政收入然而4.7亿,却有信托公司19家,城市信用社16家,以及大量的证券机构和典当行。这样大量的金融机构在如此小的空间求生存,竞争之激烈是可想而知的。更有一部分金融机构大肆扩张,搞负债运营,一旦银根抽紧,资金事态就会很紧俏。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规定的业务和资金来源规模内从事运营,已远不能满足自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面对激烈的竞争,一部分机构违规运营,通过高利率吸储和非法拆借得到资金,应付日常周转和扩张的需要。“乱拆借、乱集资”就是其中一例。1993年下半年,增强宏观调控、整顿金融秩序的各类措施出台以后,违规拆借的融资途径被切断,证券回购应运而生。在“适度从紧”的宏观环境中,银根缩减,回购市场形成非银行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首要途径,可以说,证券回购市场的畸形发展,是在大的资金空缺、紧的经济环境和软金融监管条件下的金融创新举动。

有借必有贷,那么作为回购资金拆出方的银行系统,为何愿意愿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尤其在经济低落、“适度从紧”的经济环境中,银行哪来这么大额的资金?

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相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资金优势:一是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处在垄断地位,能够有效地大范围动员以存款等形式存在的社会资金。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货币长期超经济发行,经济中沉淀了大批的货币资金。1994年,尽管货币发行和银行贷款均控制在计划目标之内,金融机构各类存款却大程度增长,城乡居民积蓄存款上涨高达历史高位水平。1995年实行了“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但存款涨幅依然很高。

在经济软着陆和调整过程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效益不好,一部分企业亏损严重,银行受逾期和呆滞贷款之累,资产质量恶化。出于盈利考虑,不愿再向企业贷款。存款范围和利息开支的持续扩大,又致使银举动体内资金谋求新的运用渠道。通过证券回购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利率和回报率高,风险虽大,却大然而不良企业贷款。在现行体制下,银行便不顾风险将体内资金游离出来,追求盈利。

行之所以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导入资金,仍有一个原因。就是很多信托公司等金融性公司自身就是银行体系开办的。

券回购资金的基本流向是从银行系统流入非银行金融机构,这反应了资金分布的非经济性差异。只要该种差异存在,资金流动就不可避免。证券回购就是该种资金流动的一种形式。假使不更改资金的运用条件,不建立统一、规范的流动方式,各种不规范和违规的资金流动就会造成。事实正是这样,1993年7月至今,经济生活中刚制止了违章拆借,又冒出了证券回购。

处理困难

证券回

证券回购市场

购市场中的困难,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显现的困难,务必采取标本兼治的办法。当前,应继续搞好债务清偿工作,防止因债务链过大导致金融危机。回购市场困难和其余相似困难的处理,取决于一连串有关困难是否得到处理。

1.增强证券回购市场管理,加速货币市场建设。回购市场是货币市场的构成部分,是中央银行实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管理的重要对象。需要赶紧制订证券回购交易管理办法,对回购券种、利率、期限、证券登记托管、足额实物券抵押要求以及回购资金的运用等做出清晰规定;严格证券回购运营者和中介机构的资格审查,禁止非金融机构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无运营举动的代办处、办事处参与回购业务;区别场内和场外交易。建立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统一托管金融机构所有的国库券和金融债券。

在规范和稳健发展回购市场的同期,加速统一的拆借市场的建议脚步,完善融资途径,疏导资金流通。今年1月,全国银行同业拆借系统开通,这是我国建立统一的资金拆借市场方向迈出的一大步。该系统实施公开的、完全的场内交易,增长了拆借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的透明度和可控性,有助于中央银行实行有效监管。

2.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处理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困难。调整业务规模,平衡资金来源和运用关系,更改筹资途径过分集中和单调的情况。同期,针对一部分地区存在的“僧多粥少”的冲突,研究采取什么样的方法,降低数量,扩大范围,优化结构,加强抗御风险的能力。

3.推动商业银行运营体制改革,加深风险管理,从内部建立起制衡企业只顾盈利不顾风险的约束机构。

发展方向

证券回购作为一种短时间融资的方式具有期限短、风险小、市场性高的特点。金融市场发达国家的银行,非银

行金融机构和大公司常利用作为相互间大额流动资金的交易此外证券回购还可被中央银行用来实行国家货币政策,如美国联邦储备系统以前利用证券回购协议(RA)来开展公开市场业务活动,并用以影响整个银行系统的储备情况。依据我国具体国情,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构想我国将来的证券回购市场将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是证券交易场所操作的证券回购;第二是同业拆借市场上操作的证券回购,作为拆借短时间资金的工具之一;第三是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证券回购。

上述三种证券回购都应置于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之下.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交易。证券交易所执行的证券回购和用作同业拆借的证券回购将作为企业和金融机构短时间融通资金的工具,为满足证券持有者的短时间资金需求供应方便,进而增速资金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长。中人民银行执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证券回购是人民银行把国债回购纳入其货币市场监督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国债回购利率的影响调节资金供求关系,进而提升国债的流通性,并助推我国利率的市场化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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