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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所得税

外汇网2021-06-18 10:05:00 84

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对国有企业的生产运营所得和其余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并直接调节企业利益的一个核心性税种。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以及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余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运营单位。其课税对象为企业(单位)在纳税年度内从国国内外获得的生产运营所得和其余所得。

基本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国家对国有企业不征所得税,而实施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制度。为了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更深一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通过在多地执行“利改税”试点,于1983年在全国推行第一步“利改税”,规定从1983年6月1号起对全国多部分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征税时间从1983年1月1号起计算。第一步“利改税”办法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依据企业的不同情形分别采取递增包干、固定比例上交,征收调节税、定额上交等办法。1984年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缴纳了55%的所得税后的利润统一开征调节税,设想把国家同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全作为税收关系固定下来。国务院于1984年9月1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对第二步“利改税”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设置原则

(1)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原则;

(2)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

(3)便于征管的原则。

税率分为两类,一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一是国营小型企业适用8级超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55%。其征收方法是实施按年计征,按日或按旬、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法规定,对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有特殊问题的企业,可实施免税、定期减税、按一定比率减税或一次性或定期免税等项照顾。

税种意义

(1)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法令形式固定下来,企业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使国家财政收入有了法律保证,并能伴随经济的成长而平稳上涨;

(2)企业本身有依法规定的收入来源,伴随生产的成长,企业将重新增长的利润中得到应有的比例,使企业的责、权、利更好地结合起来;

(3)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职能,有助于调节生产、流通和分配,增强宏观控制和指导。

(4)有助于改进企业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降低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改观企业运营的外部环境。

1994年税制改革时,本着“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取消了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的办法,实施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施33%的比例税率,适当减轻了企业税负,并简化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法律条规

第一条凡国营企业从事生产运营所得和其余所得,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二条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下方简称纳税人)。

联营企业先分配所得的,以投资各方(包含行政、事业及其余单位)为纳税人。

第三条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根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含运营外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运营外开支后,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各类支出的规模和标准,应依照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和财政部策划或准许的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

一、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固定比例税率。

二、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和运营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适用八级超标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大中型和小型企业的划分,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实施。

第五条纳税人遇有特殊情形,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确有问题,需要减税、免税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逐级上报。省级下方企业,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准许;省级和中央级企业,报经税务总局准许。

需要统一减税、免税的,由财政部确定。

第六条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准许后,从其下一年度的所得中,予以一定数额抵补。一年抵补不足的,可以结转次年抵补,但接连抵补期限最长不得胜过三年。

第七条国营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按期预缴。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适用55%固定比例税率的,为应纳税所得额乘税率。

二、适用八级超标累进税率的,预缴税款时,应将当月总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求得全年应纳税额,再换算为当月总计应纳税额,求得本月应纳税额。

第八条国营企业所得税,按日、按旬或按月预缴本月税款,按月、按季结算,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应缴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第九条国营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就地缴纳。下列情形除外:

一、跨地区运营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回原地缴纳。

二、联营企业所得先分给投资各方的,由投资各方在其所在地缴纳。

三、铁路经营、金融、保险企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直属企业,分别由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国家医药管理局集中缴纳。

第十条国营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应依照国营企业财务制度审查、核定。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答应,不得核减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擅自核减的,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于运营开始之日起三十日间,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经相关部门准许合并、联合、分设、转业、迁移、停业的纳税人,应自准许之日起三十日间,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手续,并清缴应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纳税人不论运营情形如何,应在每月终了后十日间,年度终了后三十五日间,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年度、季度财务计划,应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期,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而不依照规定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形执行检查。纳税人及其所属企业务必据实数据,并供应帐册、凭证、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或者婉拒。税务机关应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纳税人务必建立与健全帐册,正确计算盈亏。税务机关如发现有虚列成本、乱摊费用、瞒报收入等违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违背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权依照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限期追补少缴的税款。

第十八条纳税人务必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催缴税款无效时,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九条纳税人违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下方的罚款;隐匿所得额或申报不实的,除限期追缴应纳税款外,并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一倍下方的罚款。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纳税人如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纳税,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困难上发生争议时,务必先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往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间做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的实行细则由财政部策划。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税率表

ing="1" cellpadding="1" bgcolor="#ffffff" align="left"> 级次 应纳税所得额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下方的 10 0 2 全年所得额胜过1,000元到3,500元的部分 20 100 3 全年所得额胜过3,500元到10,000元的部分 28 380 4 全年所得额胜过10,000元到25,000元的部分 35 1080 5 全年所得额胜过25,000元到50,000元的部分 42 2830 6 全年所得额胜过50,000元到100,000元的部分 48 5830 7 全年所得额胜过100,000元到200,000元的部分 53 10830 8 全年所得额在200,000元以上的部分 55 14830

有关词条

ing="1" cellpadding="1" bgcolor="#ffffff" align="left"> 盐税 烟叶税 城市房地产税 农业特产税 关税 产品税

参考资料

[1] 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2149/

[2] 法通网 http://www.020148.com/law/list.php?catid=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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