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原则
正文
建立税收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又称税制原则。它集中反应了社会占统治地位阶级的征税意志。同期,受于税收具有积攒资金,调节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多种功能,只考虑财政收入的需要,有机会对经济长期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实施刺激经济上涨的税收政策,又有机会因损害公平,不利于社会安定。所以国家务必选择适当的税收原则以协调税收职能之间的关系。
中国春秋期间的管仲,最早提出取之有度,少扰人民的税收思想;魏晋期间的傅玄在《平赋役》一文中提出的税收总原则是“安上、济下、尽利用之宜”。其内容包含三项具体原则,即:税负平均原则、税制统一原则、税收有常原则。在西方,以英国经济专家A.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派,提出以税收中性为特质的“平等、确定、便利、经济”的“赋税四原则”(见古典学派税收思想)。19世纪下半叶,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产阶级为了缓和因私有制和财富分配不公致使的阶级冲突,在强调税收财政作用的同期,开始注重税收的社会政策意义。以A.H.G.瓦格纳为代表的德国社会政策学派提出了"财政收入、国民经济、社会正义和税务行政"四个方面九项税收原则(见社会政策学派税收思想)。斯密和瓦格纳的税收原则不仅对当时,而且对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税制和税收政策都曾经并继续造成巨大影响。20世纪70年代后,一部分首要资本主义国家及其财政学者适应本国政治、经济及税收职能改变的要求提出的税收原则,首要有公平、效率、简明和有助于经济上涨等方面的内容。 综合各派思想,一般觉得税收原则应该包含:①税收财政原则。在保证国家的财政需要的同期,要兼顾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②公平税负原则。以公正、平等为目标,通过税收调节,达到合理负担,激励平等竞争。③税收效率原则。以增进资源有效配置、提升经济效率为目标, 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上涨的激励作用。④税务行政原则。要求税法简明易懂,征管简便严密;节时省费。⑤税收主权原则。保障国家独立自主的征税权力,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
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可归纳如下:
第一,平等。收税要公平合理。税收要依据个人收入不同而不同,他把不同收入的人是否负担自己的税额,作为衡量税收能否合理的标准。
第二,的确。税收要有可估性,即纳税人可以精准地预计什么时候需要缴纳多少税。
第三,简便。税收制度要简易可行,即有效的税收要容易计量和收纳。
第四,省费。税收管理的经济效果要好,即政府应当只用所收到的税中很少一部分开支用于管理税收。
中国有记录以来的治税原则
我国有记录以来的征税原则论是比较丰富的。归纳起来,大差不差是从四个方面的需要出发而提出来的。一是从争取民心、平稳统治秩序出发,强调征税要合乎道义、公平、为公为民等原则,二是从发展经济的需要出发,强调征税要坚持适时、有度、培养税源等原则。三是从组织财政收入出发,强调征税要采取广泛、弹性、税为民所急等原则。四是从税务管理的要求出发,强调征税要贯彻清晰、便利、统一、有常规、有效益等原则。这些原则之间既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冲突、相互制衡的一面。而每一原则又有其特定的意义。
(一)有义原则。即强调国家征税要合乎道义。孔子说:“义然后取,人不厌取”。“有君子之道,其使民也义“(《论语》)。这里强调的“义”,就是要行仁政、轻徭薄赋。由于“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轻征赋税有助于争取民心,使统治者长治久安。所以,历代思想家都重视这一原则。
(二)有度原则。即强调国家征税要适度。《管子》一书表示,“地之生财有时,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养无穷之君,而度量不生于其间,则上下相疾也。”“国虽大必危”。所以,应坚持“取于民有度”的原则(《权修》)。 历代思想家都强调取民有度,但对有度的标准认识不统一,大都强调征税量不能胜过人民负税能力允许的限度。
(三)有常原则。即强调国家定税要有常规,税制要相对平稳。傅玄针对魏晋期间税制兴废无常,影响人民的生产和生活的安定,表示,应坚持赋税有常的原则。“国有定税,下供常事,赋役有常, 而业不废”。而要解决到“制有常”,核心在于中央制定人和地方官吏的举动规范化。傅玄强调税制平稳,但并没有反对伴随事态的成长对税制作必要的改革。
(四)统一原则。即全国的税政要统一。商鞅力争全国税政统一。“上一而民平,上一则信,信则臣不敢为邪”。就是说,国家税政统一,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没有歧视,人民就感觉到赋税公平,就能取信于民,官吏也不便营私舞弊了(《商君书、垦令》)。
(五)弹性原则。强调赋税的征收量有伸缩性,依条件的改变而改变。孟子反对征定额税、力争丰年多征、灾年少征。《管子》将年成分为上、中、下三等,提出不同的年成依不同的税率征收,最坏的年成“不税”成“驰而税”(《大匡》)。 至近代,将弹性的原则作为评税的重要标准。
(六)广泛原则。强调征税的面要宽,纳税人要广泛。《周礼》提出,国中从事各种职业的人都要交纳赋税。耕田的贡九谷;经商的贡货物;从事牧业的贡鸟兽;从事手工业的贡器物;连无职业的也要“出夫布”。
(七)均平原则。强调征税中应做到的均平合理。但各思想家强调的角度不同。 一种觉得,按负担能力征税才算均平合理。 第二种觉得,征税不分贵贱强弱,一律平等对待方算均平合理。第三种觉得,征税既要坚持“横向均平”,又要坚持“纵向均平”。即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纳税,能力不同的人纳不同的税。
(八)清晰原则。即强调让纳税人对征税的相关规定有清晰的了解。《管子》表示,让人民知道赋税征收的比重是合适的,“审其分,则民尽力也。”苏绰觉得,贯彻清晰的原则,对征纳双方都有利。刘晏在理财治税中,坚持了清晰的原则,做到了“知所以取人不怨”(《新唐书、刘晏传》)。
(九)适时原则。强调征税所规定的时间和时限要适当。很多思想家强调征税要适时。孔子提出“使民以时”。荀况提出“无夺农时”。《管子》还认识到,纳税的时限规定应适当,时限越短,纳税人所受的损失越大。纳税人为了在规定的时限内完纳赋税,在卖出产品中必须接受商人压价的盘剥,时限越短,所受的降价损失越大。
(十)便利原则。强调定税应尽量给征纳双方以便利。《史记》载,夏禹时就注意定税中方便纳税人。“禹乃行相地所有以贡及山川之便利。而当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货币税取代了实物税,又更深一步给纳税人导致便利。杨炎推行的两税法,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除均平税负、增长财政收入等目标外,还考虑了征纳双方便利的需要,简化了税制。
(十一)为公为民的原则。强调国家只能为公为民而征税。荀悦表示,国君应有“公赋而无私求”,“有公役而无私使”。丘浚强调,国家征税应“为民聚财”。凡所用度,“必以万民之安”不能“私用”(《大学衍义补》)。严复提出,赋税收入不应只供少数统治者享受,应“取之于民,还为其民”,为民兴公利、除公害(《原富》)。
(十二)增源养本原则。强调国家治税中要重视培养税源。荀况觉得,生产是财富的本源,税收是财富的末流,国家应“节其流,开其源”。司马光也强调要“养其本而徐取之”。
(十三)税为民所急原则。强调选择人民必需的生活、生产用品征税,以保证税收充沛、牢靠。在战争年代或财政问题时,从组织财政收入的需要出发,统治者常采取这一原则。桑弘羊在汉武帝对外用兵时,为筹军费实施过盐铁酒专卖,寓征税于价格当中,获得了大批的财政收入。刘晏也认识到:“因民所急而税之则国用足”。
现代税收原则
第一,财政原则
税收的财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务必有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开支的需要。自国家造成以来,税收一直是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
美国供给学派的著名代表拉弗教授,长期努力于税收与经济关系的研究。他在对大批材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发现税率与税收收入、经济上涨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函数关系:当税率为零时,市场经济活动或税基为最大,但税收为零,税率略有提升后,税基会相应缩减,但其程度较小,故税收总额还会增长;当税率上涨到某一最适度的点,税收极大化,寻到最佳税率。假使胜过这一点, 继续提升税率,就进入“拉弗禁区”,因税基以更大程度缩减,即市场动力或生产增速萎缩,反而致使税收下滑;当税率处在禁区的末端,即税率为100% 时,税收也相应降到零。
所以,财政原则并没有代表着就是税率越高,税收收入就越大。
第二,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含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保证公平,遵循公平原则。
税收的公平原则要求条件相同者缴纳相同的税(横向公平),而对条件不同者应加以区别对待(纵向公平)。研究公平困难,务必要联系由市场决定的分配状态来说。假使由市场决定的分配状态已经高达公平的要求,那么,税收就应对既有的分配状态作尽或许小的干扰;假使市场决定的分配状态不符合公平要求,税收就应发挥其再分配的功能,对既有的分配格局执行正向矫正,直到其符合公平要求。
公平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在亚当穧斯密的税收四原则中,公平原则列为首位。在我国有记录以来,也多有强调税收公平的论述。在现代社会,税收公平原则则更是各国政府完善税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但税收怎样才算公平,在不同期期,往往标准不同,理解也不同。从历史发展过程看,税收公平历经了一个从绝对公平转变到相对公平,从社会公平拓展到经济公平的成长过程。
税收公平,首先是作为社会公平困难而承受重视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社会公平困难历来是影响政权牢固的重要原因之一。税收本来就是政府向纳税人的无偿分配,尽管有种种应当征税的理由,但从利益的角度看,征税毕竟是纳税人利益的直接降低,所以,在征税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利益的对立和抵触,纳税人对征税能否公平、合理,自然就分外关注。假使政府征税不公,则征税的压力就会很大,偷逃税收严重时还会引起社会冲突乃至政权更迭。
税收的社会公平,最早指的是税额的绝对公平,即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在税收实践上的反应,就是定额税和人头税的盛行(人头税和定额税即便当下也没有完全消失)。亚当穧斯密所指的公平则是税负的绝对公平。它强调每个纳税人都应按同一比例纳税。这就是说,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其缴纳的税收绝对额虽不同,但其承受的税负(或税率)是相同的。反应到税制上就是实施比例税率。亚当穧斯密的公平原则,在强调按比例税率纳税的同期,还强调税收应对所有国民一视同仁,不应有免税特权的存在。这其实是针对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作为封建残余大批存在的贵族阶层享有免税特权而提出来的。从理论上表达,绝对公平,无论是税额的绝对公平,依旧税负的绝对公平,都要求广泛征税,正是从该种意义上考虑,瓦格纳在其社会公正原则中,首先提出广泛原则,即征税要普及每个人,不应存在享有免税的特权阶层。同期,瓦格纳将公平的标准从绝对公平发展到相对公平,即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纳税能力大的,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则少纳税。它要求税制应实施累进税率。如今,在理论上,相对公平又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简单地说,就是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而纵向公平,就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负担的税负则不应相同,纳税能力越强,其承受的税负应越重。那么,怎么分析纳税能力的大小呢?一般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的多少、收入水平的高低或事实支付能力的大小等作为分析根据。①现实税制中,财产税按财产、所得税按所得累进征收,对低收入者免税,允许家庭赡养扣除等均为该种公平观的反应。
以纳税能力作为公平标准,在理论上称为“能力说”。如何分析纳税能力,在理论上又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之分。依照客观说,纳税能力应根据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获得的收入或事实支付能力等客观指标来确定。而主观说则强调纳税人因纳税所感觉到的效用的牺牲或说效用的降低应相同,或者纳税后的边际效用相同。
公平标准,除“能力说”外,仍有“受益说”,即以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多少作为衡量公平的标准。依据该种标准,从政府公共服务中享受相同利益的纳税人,代表着具有相同的福利水平,所以,应负担相同的税,以体现横向公平;享承受较多利益的纳税人,则具有较高的福利水平,所以,应负担较高的税,以达到纵向公平。现实中对公路的课税以及社会保障方面往往有所体现,但在很多情形下受益水平是不好衡量的。
税收的社会公平之所以重要,不仅是受于上面已提及的公众对之关注和反映,而且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种反应。人类社会从尊卑贵贱、等级分明的社会发展到提倡人人平等的文明社会,公民的平等权得以确立和加深。反应到税收上来,也自然要求同等对待,即要求税收也要遵循公平原则,取消免税特权。而公平标准之所以从绝对公平过渡到相对公平,并强调纵向公平,则是由于,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显现了贫富两极分化,这一面激化了社会冲突,使绝对公平失去了社会基础,要求富人多纳税的呼声日内新高;另一面,两极分化亦在客观上致使市场经济运行的结构性冲突,不可避免地显现社会有效需求不足,需要政府通过税收来调节收入分配,以降低贫富差距,减轻社会冲突和经济冲突。同期,随政府职能的扩大,财政开支激剧增长,进而加暴涨税阻力,而税收的分配对象是国民财富,要拓宽税源,提升税负,自然需要许多地依靠纳税能力较强的富有阶层,即需要考虑按纳税能力征税。
在西方税收中,公平一般是指社会公平,瓦格纳就称之为社会公正原则。而在现实中,政府征税,不仅要遵循社会公平的要求,而并要做到经济上的公平,也就是说,在现代经济中,税收原则实际上不仅包含社会公平,还包含经济公平。税收的经济公平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要求税收维持中性,即对所有从事运营的纳税人,包含运营者和投资人,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以便为运营者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运营者执行公平竞争。升值税的盛行、公司税税率以比例税率为主等均为该种公平要求的反应。其次是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原因,如资源禀赋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行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这两个层次,也相当于社会公平中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之所以强调税收的经济公平,是与经济的成长分不开的。经济的成长使公司、企业形成重要的纳税主体,它们与个人对比,要求经济方面的公平比社会公平更急切、更现实。而且,经济公平也是税收效率原则的必然要求。税收效率原则也是税收的重要原则之一,而效率与公平是辩证统一的,尤其是经济公平是以效率为目标的,要使税收有效率,就需要经济公平。
税收公平,尤其是经济公平,对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税制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由于,我国市场发育还相当不健全,存在不公平竞争的外部原因较多,同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体系也有待更深一步完善,所以,如何使税制更具公平,以给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是我国更深一步税制改革的重要研究课题。
第三,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含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讲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则。
要求政府征税有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升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它可以分为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自身的效率原则两个方面。
税收不仅应是公平的,而且应是有效率的,这里的效率,一般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税过程自身的效率,它要求税收在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最小;二是经济效率,就是征税应有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升,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
税收行政效率,可以税收成本率即税收的行政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率来反应,有效率就是要求以尽或许少的税收行政成本征收尽或许多的税收收入,即税收成本率越低越好。显然,税收行政成本,既包含政府为征税而花费的征收成本,也包含纳税人为纳税而耗费的缴纳成本,即西方所称的“奉行成本”。亚当穧斯密和瓦格纳所称的“便利、节省”原则,实质上就是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便利原则强调税制应使纳税人缴税方便,包含纳税的时间、方法、手续的简便易行。这无疑有助于节省缴纳成本,符合税收的行政效率要求。而节省原则,即亚当穧斯密和瓦格纳所称的“最少征收费用原则”,它强调征税费用应尽或许少。亚当穧斯密说得很清楚,“一切赋税的征收,须使国民付出的,尽或许等于国家所收入的。”这里的所谓费用,事实只限于政府的征收成本。需要表示的是,税收的征收成本和缴纳成本是紧密有关的,有时甚至是值得相互转换的,一项税收政策的出台,或许有助于减弱征收成本,但它或许是以纳税人的缴纳成本的增长为代价的,或者相反。这表明,税收的行政效率要对征收成本和缴纳成本执行综合考虑,才有真正意义。在现实中,如何提升税收的行政效率,是税收征管所要处理的重要目标。
税收的经济效率是税收效率原则的更高层次。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分配必然对经济的运行和资源的配置造成影响,这是必然的客观规律。但税收对经济的影响,究竟是积极的,依旧消极的,影响的程度如何、规模多大,则是有争议的,在认识上也存在一个持续的成长过程。反应到税收的经济效率方面,则有不同层次的理解。首先是要求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所谓税收的额外负担,简单地说就是征税所引起的资源配置效率的下滑,它是税收行政成本以外的一种经济损失,即“额外负担”,所以,相对于税收行政成本,一般又将之称为税收的经济成本。亚当穧斯密尽管没有提出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也没有提出税收额外负担或税收经济成本的概念,但他觉得,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执行自我调节的经济运行是最佳的,也就是说,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是最好的,任何税收的开征,全将对不错的经济运行造成不利的影响,致使资源配置的扭曲。所以,他力争自由放任政策,在税收上觉得政府征税应越少越好。这事实上是以税收对经济的影响总是消极的,税收总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观点为立论前提的。所以,从逻辑上讲,在政府必然要征税的前提下,自然要求政府征税要尽量降低对经济举动的扭曲。再加之不同的征税方式,对经济的影响或说扭曲程度是不同的,所以,政府应选择合理的征税方式,以使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那么,怎样的征税方式对经济的扭曲更小呢?一般觉得,要维持税收中性。
税收经济效率的第二层次的要求是保护税本。瓦格纳对亚当穧斯密的不干预政策提出了校正,觉得税收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政府征税应尽量避免税收对经济的不利影响,而发挥税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基于此,他提出了税收的国民经济原则,包含税源选择原则和税种选择原则。觉得,为保护和发展国民经济,使税收趋利避害,政府征税应慎重选择税源。原则上,税源应来自国民收入,而不应来自税本,税本,就是税收的本源。一般觉得,国民生产是税本,国民收入是税源,原则上税收只能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而不能伤及国民生产。这犹如树上摘果,果是源,树是本,我们只能摘果,而不能伤树。
税收经济税率的第三层次,也是最高层次,是要求通过税收分配来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它基于对税收调控作用的积极认识。觉得税收不导致消极地作用于经济,受于市场并没有如亚当穧斯密等古曲经济专家所说的完美和有效,现实中存在市场失灵,所以,有必要政府执行干预,而税收分配就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从税收自身来看,不合理的税制固然会引起资源配置的扭曲,因此存在税收的经济成本,但若税制设计合理,税收政策运用得当,则不仅可以减弱税收的经济成本,而且可以弥补市场的缺陷,提升经济的运行效率,使资源配置愈加有效。这就是说,不适当的税收会造成额外负担,征税具有经济成本,具体显现为资源配置效率因征税而下滑;而适当的、合理的税收,则会造成“额外收益”,征税具有经济效益,具体显现为资源配置效率因征税而提升。税收效率原则的高层次要求,就是要积极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以有效地促进经济的成长。西方现代税收理论中的税收平稳经济原则,事实上就属于这一层次的效率要求。它强调通过税收的内在平稳机制和税收政策的相机选择来熨平经济波动,以达到经济的平稳上涨。
从税收经济效率的不同层次可以看出,税收能否有效率,务必结合经济运行自身的效率来考察。假使经济运作自身是高效率的,则应以税收不干扰或少干扰经济运行看为有效率,即以税收的经济成本最小作为分析税收效率的根据;而当经济运行处在低效率甚至无效率状态,则税收效率应反应在对经济运行的有效干预。
总之,遵循行政效率是征税的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而追求经济效率,则是税收的高层次要求,它同期也反应了民众对税收调控作用的认识的提升。
第四,适度原则
税收适度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含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兼顾需要与或许,做到取之有度。这里,“需要”是指财政的需要,“或许”则是指税收负担的机会,即经济的承受能力。遵循适度原则,要求税收负担适中,税收收入既能满足正常的财政开支需要,又能与经济发展维持协调和同步,并在此基础上,使宏观税收负担尽量从轻。
假使说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是从社会和经济角度考察税收所应遵循的原则,那么,适度原则则是从财政角度对税收的量的基本规定,是税收财政原则的根本体现。满足财政需若是税收的直接目标和首要职能,所以,不少学者全会满足财政需要作为税收的首要原则。如我国唐代理财家提出的“量出以制入”原则,就是依据国家财政开支的需要,来安排和筹集税收收入。瓦格纳则把税收的财政原则放在四大税收原则之首,内容包含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两个方面。其中,充分原则要求税收应能满足政府财政支出的需要。所以,政府征税,选择的税源要充沛,收入要牢靠;弹性原则则要求税收应具有不错的增收机制,以便在财政开支增长或其余非税收入降低时,保证税收收入能相应增长。显然,这些都导致单从财政需要方面来要求税收的,并没有考虑经济的现实或许。所以,作为对税收的原则性要求,是不够全面的。首先,财政开支自身具有刚性,具有存在无限扩张的活力,税收一味地以满足财政开支需要为目标,势必会助长财政开支的过分膨胀。其次,若单以满足财政需要为目标,则易引起增税阻力,使税负过重。所以,科学的税收财政原则强调的不应导致收入充足,而应是收入适度,也就是说,从财政角度看,税收应遵循适度原则。
其实,适度原则并没有排斥收入充足的要求。拉弗曲线就是反应了这一原理,即税收收入并没有总是与税负成正比的,税负(率)越高,不等于收入越充足,而或许是相反,即当税负(率)胜过某个临界点后,事实所达到的税收收入或许反而下滑,由于,税负过高会致使税源的萎缩。这表明,税负过高和过低都不好;税负过低,就不能满足政府的正常开支需要;税负过高,则不仅不会增长收入,反而会制衡经济的成长。作为理论上的原则要求,从性质上表达,适度就是兼顾财政的正常需要和经济的现实或许,从量上表达,就是力求使宏观税负落在或靠近拉弗曲线上的“最佳点”。
第五,法治原则
税收的法治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含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以法律为根据,依法治税。法治原则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税收的程序规范原则和征收内容清晰原则。前者要求税收程序——包含税收的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法定;后者要求征税内容法定。税收的法治原则,是与税收法学中的“税收法律主义”相统一的。
在以前的税收原则理论中,虽没有清晰提出法治原则,但对征税内容要求规定清晰,则早已形成大家公认的税收原则。如我国西晋典农校尉傅玄提出了“有常”原则,即赋役的课征须有清晰固定的制度。亚当穧斯密则更将“的确”原则列为四项税收原则之一,觉得征税日期、征税方法等征税内容应清晰告诉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的确原则作为税收重要原则一直为后人包含瓦格纳以内所接受。但要使征税内容“的确”,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其实,不仅征税内容需要法定,更重要的是,征税程序也需要法定,即通过法律规定,来清晰和规范整个税收分配举动。从税收实践看,税收与法律是紧密有关的。税收分配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和规范性,均为以税收的法定为基础的。也就是说,税收法治原则,从根本上表达,是由税收的性质决定的。由于,只有税收法定,以法律形式清晰纳税义务,才可真正体现税收的“强制性”,达到税收的“无偿”征收,税收分配也才可做到规范、确定和具有可预期性。这对经济决策举足轻重。由于,对运营者来看,税收是一种很重要的运营成本,税负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投资决策,所以,假使税收分配不规范、不确定,税收负担无法执行事前预期,那么,投资决策分析就很难正常执行。另外,法律的“公开、公正、公平”特性,也有利于税收的公平和有效率。税法的公开性和高透明度,无疑有助于提升税收的行政效率和正确引导资源流向,尤其是在征纳关系中,相对于政府,纳税人客观上处在弱者地位,而政府自身又存在增收扩支的阻力和冲动,所以,有必要通过法律规范来提升纳人的法律地位,保证纳税人的权利。所以,强调税收的“法治”原则很重要,很故意义。当前,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在税收领域,无法可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情形仍时有发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我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需要依法治国,更需要依法治税。所以,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过程中,提倡和强调税收的法治原则就显得更为重要和急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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