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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外汇网2021-06-18 10:04:45 51
《有关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简介

《有关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Model Convention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on Income and on Capital)总标题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有关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拟定的协调各国相互间税收关系,签订国际税收双边协定的示范文本,是当代具有普遍影响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之一。简称经合发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即《OECD协定范本》。

1955年2月25号,欧洲经济合作组织理事会第一次通过一项有关避免重复征税的建议,并于次年3月设立财政委员会。1958年7月财政委员会依据理事会的决定,着手草拟有关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以及实施的具体意见1958~1961 年,该组织的财政委员会以“清除双重课税”为题,先后发表了4份数据,共列出25项相关清除双重课税的条文。1961年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改组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发组织,OECD),其成员国有: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法国、联邦德国、日本、卢森堡等24个国家。财政委员会继续执行工作,以后又提出了一部分新的条文,连同以前的条文一并编入1963年出版的《有关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草案》。

该草案为此后签订的20多个发达国家间的双边税收协定,给予了基本模式。1967年以后经历保持10年的修订,最终形成了于1977年发表的这一国际组织税收协定范本。

《有关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的首要内容

该协定范本共7章30条,比联合国《有关发达国家与低收入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多了“区域的扩大”一条。首要内容有:

1、避免和清除双重征税;

2、避免和防止税收歧视和防止跨国偷漏税等几个方面。

受于其结构严谨,概括性强,所以这个协定范本的基本框架、章节安排和绝多部分条文,均被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所采取。该范本首要是从发达国家的情形出发,对低收入国家的税收权益考虑不够,所以,低收入国家在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较多地参照能够适当照顾地域管辖权的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

《有关发达国家与低收入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Model 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 Countries)

《有关发达国家与低收入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概述

《有关发达国家与低收入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Model 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 Countries)总标题是《联合国有关发达国家与低收入国家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是联合国拟定的协调各国相互间税收关系,为国际签订税收双边协定供应运用的示范文本。简称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UN协定范本》)。

1921年国际联盟依据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发出的清除双重课税的号召,邀请意大利、荷兰、美国和英国的四名经济专家构成工作小组,写出了一份有关国际重复课税对经济影响的研究数据;1922年,由国联金融委员会邀请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士和英国的七名税务官员,研究国际重复课税和国际偷漏税的行政管理和实务。后来阿根廷德国日本、波兰、委内瑞拉和美国的税务官员也参与了这一工作经历1923~1927年阶段的多次会议讨论,起草了《有关避免对直接税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有关避免对财产继承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有关课税的行政管理援助的双边协定》和《有关课税的司法援助的双边协定》。这些协定及其注释文本,被提交给国联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政府,经1928年10月在日间瓦召开的27国政府专家会议审议,形成了1928年税收协定范本。国联理事会财政委员会,又于1933年写成《国际间分配运营收入协定草案》,1935年6月修订,形成1935年税收协定范本。此后不久,国联财政委员会着手将1928年与1935年的两个税收协定范本合并,于1940年6月和1943年7月先后两次在墨西哥城举办会议,通过了《避免对收入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范本》、《避免对遗产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范本》和《建立对征收直接税的行政管理相互援助制度的双边协定范本》以及上述协定的附加议定书。这些文本一并称为墨西哥城税收协定范本1946年3月国联财政委员会在伦敦举办第十次会议,从新审议墨西哥城税收协定范本,对股息利息、租金、年金和养老金征税的条款作了较大修改,而且取消了某些条款,拟成伦敦税收协定范本。1946年4月国际联盟解散,以后的一段期间相关国际税务工作,首要由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承受1961年改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后于1963年提出《有关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草案》,几经修改补充,1977年造成了《有关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这个范本首要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为了考虑低收入国家的税收权益,促进发达国家与低收入国家签订税收协定,联合国秘书长依据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的决定,于1968年成立起草有关发达国家与低收入国家税收协定的特设专家小组,由阿根廷、智利、法国联邦德国加纳、印度、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和联合国的税务官员与专家构成。专家小组经历七次会议讨论,策划了一部分适用于发达国家与低收入国家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执行谈判的基本原则。联合国秘书处国际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的财政金融局,依据专家小组策划的基本原则,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修订的《有关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起草了一份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草案。复经专家小组于1979年12月在日间瓦召开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范本草案文本和条文注释,最终形成了这一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

范本结构

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结构分为:协定规模、定义、对所得的课税、对财产的课税、清除双重课税的方法特别规定和最后规定等七章,二十九条;首要内容有:避免和清除双重课税、避免和防止税收歧视以及情报交换防止跨国偷税漏税等。它的形成,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调整进入了成熟阶段。它比经合发组织协定范本更注重地域管辖权,易于为低收入国家所接受,同期受于某些条款具有充足的伸缩性,有利于缔约双方结合各自国家情形,具体商定协定条文。所以,也易于为条件不同的国家所接受。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造成,促进了发达国家与低收入国家签订逐渐增多的双边税收协定和这类税收协定条文的标准化。

《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类似处

1.《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结构内容从总的向上瞧,两个范本在结构上大体类似,都有开头语(协定名称和协定序言)、协定条款、终结语。在协定条款中,两个范本都分为七章,各章题目均一样,导致在具体条款多少上有所差异,《OECD协定范本》共有30条,《UN协定范本》共有29 条。两个范本协定条款各章内容简要如下:

第一章, 协定规模。包含两条,表明协定所适用的纳税人、税种的规模。

第二章, 定义。包含三条。

第三章, 对所得征税。包含16条,分别对各种所得的征税权予以确定。

第四章, 对财产的征税。两个范本都只有一条,是缔约国双方对财产征税的管辖权的划分。

第五章, 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两个范本都包含一条,表示缔约国双方对对方已征税款,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可以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并对如何运用这两种方法作了表明。

第六章, 特别规定。《OECD协定范本》包含5条,《UN协定范本》包含6条。

第七章, 最后规定。是有关协定生效和终止的规定。

《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首要区别

《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首要区别:

即使两个范本在结构和内容上大体统一,但受于站的角度不同,反应国家的利益不同,在一部分困难的观点和处理上有些不同和冲突。《OECD 协定范本》尽力维护发达国家利益,偏重居民税收管辖权,而《UN协定范本》则尽力力争低收入国家利益,强调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原则。二者不同之处首要表现:第一,总标题不同。《OECD协定范本》的总标题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有关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首要用于指导经合组织成员国签订相互间的税收协定;《UN协定范本》总标题是《联合国有关发达国家与低收入国家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首要指导低收入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处理好低收入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二,协定适应规模的区别。在适用的税种方面,对财产税能否作为协定适用的税种,《OECD协定范本》比较肯定;而《UN协定范本》则采取了灵活的方法。

第三,有关常设机构理解的区别。在常设机构规模大小方面,两个范本有些区别。《UN协定范本》规定的规模更大一部分,如对一部分机构在一国运营活动时间的缩短,对一部分活动规模的扩大等。

第四,有关运营利润征税的区别。两个范本除对常设机构运营利润能否采取“引力原则”的区别外,仍在计算法人缴税利润中的各种费用的扣除上有所区别。《UN 协定范本》清晰了常设机构受于运用专利或其余权利而支付的特许运用费、手续费、某些利息等,不允许从总利润中扣除,相应也不考虑获得的这些收入。此外,对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获得的利润能否归属到常设机构利润中去,《OECD协定范本》持否定立场,而《UN协定范本》则觉得由双方谈判去处理。

第五,有关预提所得税税率限定的区别。在预提所得税税率高低制约方面,两个范本有所不同。《OECD协定范本》对各类预提所得税税率都作了严格制约,目的是制约收入来源国行使管辖权。《UN协定范本》则确定由缔约国双方商量处理,总体原则是,收入来源国对各种投资税收都有权行使税收管辖权。

第六,有关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的区别。对独立劳务所得方面,《OECD协定范本》采取了相关常设机构的做法,觉得对个人在收入来源国所供应的专业性和其余独立劳务所得课税,在收入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为限。低收入国家觉得该种固定基地的制约不合理,所以,《UN协定范本》提出几条可选的条件,像对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那样。

第七,有关交换情报条款的区别。在情报交换规模上,两个范本有所不同。《UN协定范本》强调缔约国双方应交换防止欺诈和偷漏税的情报,并表示双方主管部门应通过商量确定相关情报交换事宜的适当条件、方法和技术,包含适当交换相关逃税的情报。《OECD协定范本》则没有强调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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