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保护原则(Rule of Customs Duties as Means of Protection)
什么是关税保护原则
关税保护原则是指仅允许“以关税作为保护手段”,原则上不允许其余一切非关税措施,当下实施的数量制约等非关税措施都要逐渐转化为关税保护。然后,成员国之间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执行关税减让谈判,逐渐减弱关税。
世贸组织力争各成员方首要通过关税来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也就是说,关税是惟一合法的保护手段。这是由于关税措施的保护程度显而易见,而且各成员方之间容易就关税措施的运用执行谈判。关税保护原则在肯定关税保护是合法手段,制约、取消或禁止运用各种非关税措施的同期,要求各成员方在互惠基础上通过多边谈判缩减关税,各成员方政府不得征收好于它在关税减让表中所允诺的税率。所以关税保护的原则不是提倡用关税执行保护,而是只允许采取关税该种透明的保护措施并非是非关税壁垒,而且在原则上税率应该持续减弱。
关税保护原则也有例外规定,比如低收入国家以促进经济发展或国际收支平衡需要等为由修改或撤销已作出的关税减让。
关税保护原则的含义
一是以关税作为各缔约国唯 一的保护手段。
另一层含义是各缔约国应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关税减让谈判,逐渐减弱关税水平,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开展。关税水平只能降,不能升。
实施关税保护原则的原因
①市场经济中价格的调节作用要得到保证,关税税率的高低来影响商品的单价,进而可高达管理和控制贸易,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
②征收关税虽也回给进出口双方导致国民净损失,产生世界经济福利的降低,但征收关税所产生的福利损失,要比数量制约等非关税保护的损失少。
③一国关税税率的高低基本可用来衡量该国的贸易保护程度,而非关税保护则很难衡量。
④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关税制度下比较容易实施。所以,世界贸易组织一面规定只能通过关税保护本国的生产,而不得通过其余非关税措施来保护本国的生产;另一面又规定关税要逐渐缩减,并通过光水减让表加以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