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会计税务文章详细

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

外汇网2021-06-18 10:04:32 61
第一条

为了增强税务检查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行细则的规定,策划本办法。?第二条

税务检查证是税务人士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余当事人执行税务检查时,应该出示的证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的法定专用凭证。第三条

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税务检查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策划。第四条

税务检查证的式样为封皮套内芯,内芯为浅灰色税徽防伪底纹图案。稽查局专用的税务检查证封皮颜色为黑色;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的税务检查证封皮颜色为咖啡色。第五条

税务检查证的首要内容包含:持证人的姓名、相片、工作单位、检查规模、检查职责和发证机关、证号、税务检查证专用章、有效期限、发证时间。第六条

税务检查证的封皮和内芯的文字均用中文。民族自治区可以同期运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第七条

税务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编号。

税务检查证内芯主页应该盖有发证机关税务检查证专用章。第八条

税务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其中,稽查局专用的税务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的税务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

税务检查证每五年统一更换一次。换证具体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九条

税务局稽查部门需要运用税务检查证的人士,核发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税务局征收、管理部门需要运用税务检查证的人士,核发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务局其余部门工作人士实施公务需要运用税务检查证的,可以核发有效期为三个月的税务检查证。

国家税务总局选调税务人士需要运用税务检查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或者由实施税务检查公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选调税务人士需要运用税务检查证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

因临时实施税务检查公务需要而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公务实施完毕后应该收回。第十条

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运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或者损毁。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该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证遗失或者损毁,持证人应该及时书面申请补发。第十二条

税务检查确认行年度审验制度。第十三条

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属于规定的税务检查证发放规模的,应该在工作变动前将税务检查证缴回检查证主管部门。

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应该随时掌握税务检查证发放、收缴和持证人士变动情形,并及时逐级数据省级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

省级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每年三月十五此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检查证主管部门数据上年度税务检查证发放、收缴和持证人士变动情形。第十四条

税务人士执行税务检查时,应该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行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第十五条

税务检查证发放、运用和年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策划。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5年10月1号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相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0〕127号)同期废止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