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原因
所谓纳税筹划(Tax Planning),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执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进而高达节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造成的主观原因
纳税筹划
任何纳税筹划举动,其造成的根本原因均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即经济主体为追求本身经济利益的
最大化。中国对一部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运营者所做的调查显示,绝大部分企业有到经济特区、开发区及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生产运营活动的愿望和要求,其首要原因是税收负担轻、纳税额较少。民众知道,利润等于收入减去成本(不包含税收)再减去税收,在收入不变的情形下,减弱企业或个人的费用成本及税收开支,可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很显著,税收作为生产运营活动的开支项目,应当越少越好,无论它是怎样的公正合理,都代表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
国内纳税筹划的客观原因 任何事物的显现总是有其内在原因和外在刺激原因。纳税筹划的内在动机可以从纳税人尽或许减轻纳税负担的强烈欲望中得到根本性答案.而其客观原因,就国内纳税筹划来说,首要有下方几个方面
(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
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予以法律的界定。该种界定理论上包含的对象和事实上包含的对象差别很大,该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正是该种可变通性诱发纳税人的纳税筹划举动。特定的纳税人要缴纳特定的税, 假使某纳税人能够表明自己不属于该税的纳税人,而且理由合理充分,那么他自然就不用缴纳该种税。
这里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该纳税人的确转变了运营内容,以往是某税的纳税人,当下形成了其他税的纳税人;二是内容与形式脱离,纳税人通过某种非法手段使其形式上不属于某税的纳税义务人,而事实上并不是这样;三是该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转变了内容和形式, 使纳税人无须缴纳该种税。
(2)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
税额计算的核心取决于两个原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二是适用税率。纳税人在既定税率前提下,由课税对象金额派生的汁税根据愈小,税额就愈少,纳税人税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想方没法尽量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税基变小。如企业 按销售收入交纳运营税时,纳税人尽或许地使其销售收入变小。受于销售收入有可扣除调整的余地,进而使某些纳税人在销售收入内尽量多增长可扣除项目。
(3)税率上的差别性
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中不同税目也或许有不同税率,该种普遍存在的差别性,为企业和个人执行纳税筹划给予了不错的客观条件。
(4)全额累进临界点的突变性
全额累进税率和超标累进税率对比,累进税率改变程度比较大,尤其是在累进级距的临界点左右,其改变之大,令纳税人心动。该种突变性诱使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使课税金额停在临界点低税率一方。
(5)起征点的诱惑力
起征点是课税对象金额最低征税额,差于起征点可以免征,而当胜过时,应全额征收,所以纳税人总想使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起征点下方。
(6)各种减免税是纳税筹划的温床
税收中一般都有例外的减免照顾,以便扶持特殊的纳税人。但是,正是这些规定诱使大量纳税人争相获得该种优惠,千方百计使自己也符合减免条件,如新产品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不是新产品也可以出具证明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新产品特点来享受该种优惠。
国际纳税筹划的客观原因 (1)纳税人概念的不统一有关民众的纳税义务,国际社会有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一个人作为一国居民务必在其居住国纳税;二是一个人假使是一国公民,就务必在该国纳税;三是一个人假使拥有来因为一国国内的所得或财产,在来源国就务必纳税。前两种情形民众称之为属人主义原则,后一种情形民众称之为属地主义原则。受于各国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上的差别以及同是属地或属人主义,但在具体规定,如公民与居民概念上存在差别,这也为国际纳税筹划导致了大批的可能。
(2)课税的程度和方式在各国间不同
绝大部分国家对个人和公司法人所得都要征收所得税,但对财产转让所得则不同,比如有些国家就不征收财产转让税。同样是征收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有些国家税率较高,税负较重,有些国家税率较低,税负较轻,甚至有的国家和地区根本就不征税,进而给纳税筹划创造了机会。
(3)税率上的差别
同样是征收所得税,各国规定的税率却大不一样,将利润从高税地区向低税地区转移是利用该种差别执行纳税筹划的重要手段之一。
(4)税基上的差别
比如,所得税税基为应税所得,但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各国对各种扣除项目规定的差异或许很大。显然,予以各种税收优惠会缩减税基,而取消各种优惠则会扩大税基,在税率适当的情形下,税基的大小决定着税负的高低。
(5)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上的差别
所谓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与一期间内,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征收相同或相似的税收,一般可分为法律意义上的国际双重征税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双重征税。为 了清除国际双重征税,各国运用的方法不同,较为广泛的是抵免法和豁免法,在运用后一种方法的情形下,或许会造成国际纳税筹划机会。
除此以外,各国运用反避税方法上的差别,税法有效实行上的差别,以及其余非税收方面法律上的差别全将给纳税人执行跨国纳税筹划供应适当的条件,也是国际纳税筹划之所以造成的重要的客观原因。
具体内容
纳税筹划的内容包含避税、节税、规避“税收陷阱”、转嫁筹划和达到零风险五个方面。 避税筹划是相对于逃税来说的一个概念,是指纳税人采取不违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 所以避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而是处在两者之间,是一种“非违法”的活动。对于该种方式的筹划,理论界有一定争议,很多学者觉得这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应当一棍子打死。但笔者觉得,该种筹划尽管违背了立法精神,但其得到成功的重要前提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执行认真研究,并在法律条文形式上对法律给予认可,这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税、逃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纳税人的该种筹划,税务机关不应当给予否定,更不应当认定为偷税、逃税并予以法律制裁。作为国家所能做的应当是持续地完善税收法律规范,填充空白,堵塞漏洞,致使相似的情形不会又一次发生,也就是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 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免征额、减税、免税等一连串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及运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高达少缴国家税收的目的。该种筹划是纳税筹划的构成部分之一,理论界早已促成共识,国家也从各方面予以扶持。规避“税收陷阱”,是指纳税人在运营活动中,要注意不要深陷税收政策规定的一部分被觉得是税收陷阱的条款。
如《升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升值税税率。假使民众对运营活动不执行事前的纳税筹划,就有机会掉进国家设置的“纳税陷阱”,进而增长企业的税收负担。 税收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高达减轻本身的税收负担,通过对销售商品的单价执行调整,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承受的经济活动。受于通过转嫁筹划能够达到减弱本身税负的目标,所以民众也将其列为纳税筹划的范畴。
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生产运营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交纳及时、足额,不显现任何税收违法乱纪举动,或风险极小,可忽视不计的一种状态。
当谈到执行纳税筹划,一般人都觉得是指企业或个人运用各种手段直接减轻本身税收负担的举动,其实该种认识是相当的片面的。由于,纳税人除了减轻税收负担之外还存在不会直接得到任何税收上的好处,但可以避免涉税损失的显现,这也相当于达到了适当的经济收益,该种状态就是涉税零风险。笔者觉得,达到涉税零风险也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
基本特质
简述 纳税筹划有其固有的特质,首要表当下:纳税筹划的合法性、纳税筹划的政策导向性、纳税筹划的目的性、纳税筹划的专业性和纳税筹划的时效性等几方面。
纳税筹划的合法性 纳税筹划是在合法条件下执行的,是在对国家策划的税法执行比较分析研究后,执行纳税优化选择。从纳税筹划的概念可以看出,纳税筹划是以不违背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否则,就组成了税收违法举动。所以,纳税人应当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清楚有关的税收法律知识,知道违法与不违法的界限。
纳税筹划的合法性是纳税筹划最基本的特点,具体表当下纳税筹划运用的手段是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与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矛盾,并非是采取隐瞒、欺骗等违法手段。纳税筹划的合法性还表当下税务机关无权干涉,纳税筹划最根本的做法是利用税法的立法导向和税法的不完善或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执行筹划;国家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建立、健全和完善,堵塞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得到减轻税负和减弱纳税成本的结果。同期,对待纳税人执行纳税筹划并没有能像对待偷税、逃税那样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相反只能政府默认企业执行纳税筹划,并利用纳税人执行纳税筹划找出的漏洞把税收法律法规加以完善。诚然,民众执行纳税筹划是合法的,但不一定是合理的。纳税筹划的合法性要求纳税人熟悉或通晓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并能够精准地把握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 纳税筹划的政策导向性 税收是国家控制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国家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多征或减征税收,引导纳税人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举动,以达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整或治理社会的目的。
纳税筹划的目的性。反应在企业执行纳税筹划中,其选择和安排都环绕着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而执行,以达到价值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为中心。纳税筹划是一种理财活动,也是一种策划活动,而民众的策划活动总是为了达到适当的意图和目标而执行的,没有清晰的意图和目的就无法执行策划。在纳税筹划中,一切选择和安排都环绕着节约税收成本的目标而执行,以达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享受与行使是执行纳税筹划的中心。
纳税筹划的专业性 受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税法的能动运用,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策划活动。它要求筹划者要精通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熟悉财务会计制度,更要时刻清楚如何在既定的纳税环境下,组合成能够高达达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纳税筹划的时效性 国家的税收政策法令是纳税人执行理财的一个外部环境,它事实上给纳税人的举动供应空间,纳税人只能适应它,而无法更改它,纳税筹划受现行的税收政策法令所约束。但是,纳税人面对的举动空间并没有是一成不变的。任何事物均为持续向前发展的,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也不例外,伴随国家经济环境的改变,国家的税收法律也会持续修正和完善。税收作为国家掌握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税收政策必然依据一定期间的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而策划,也就是说,任何国家的税收政策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国家税收政策变动时,纳税筹划的做法也应及时执行调整。基本原则 简述 税收筹划有助于达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所以很多纳税人都乐于执行筹划。但是,假使纳税人无原则地执行纳税筹划,就或许达不足预期的目的。依据纳税筹划的性质和特点,笔者觉得,企业执行纳税筹划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事前筹划原则 纳税筹划务必做到与现行的税收政策法令不矛盾。受于国家税法策划在先,而税收法律举动在后,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经济举动在先,向国家交纳税收在后,这就为民众的筹划创造有利的条件。民众完全可以依据已知的税收法律规定,调整本身的经济事务,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假使没有事先筹划好,经济业务发生,应税收人已经确定,则纳税筹划就失去意义。这个时候假使想减轻本身的税收负担,就只能靠偷税、逃税了。所以,企业执行纳税筹划,务必在运营业务未发生时、收人未获得时先做好安排。 中国古代著名的军事理论家孙子说: “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吾以此观之,胜负见矣。”意思是说:开战以前就预见能够取胜的,是由于筹划周密,胜利条件充分;开战以前就预见不能取胜的,是由于筹划不周,胜利条件不足。筹划周密、条件充分就能取胜;筹划疏漏、条件不足就会失利,更何况不作筹划、毫无条件呢?民众依据这些观察,谁胜谁负也就显而易见了。 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环绕着征纳税所造成的利益关系,其实质是由税法所调整的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征纳双方都务必遵守的举动规范,但是,税法自身并没有能造成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造成、变更、消灭务必由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造成、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形,也就是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保护性原则 企业的账簿、凭证是记录企业运营情形的真实凭据,是税务机关执行征税的重要根据,也是证明企业没违背税收法律的重要根据。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形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形是指涉及的应纳税款额在10万元以上。所以,企业在执行税收筹划后,要巩固已获得的成果,应妥善保管好账目、记账凭证等相关会计资料,保证其完整无缺,保管期不得短于税收政策规定的补征期和追征期。 经济原则 税收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得到许多的经济利益,所以很多企业都千方百计加以利用。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很多纳税筹划方案理论上尽管可以少缴纳一部分税金或减弱部分税负,但在事实运转中却往往不能高达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纳税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产生纳税筹划失利的原因。纳税筹划归根见底是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相同的——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所以在纳税筹划时,要综合考虑采取该纳税筹划方案能否给企业导致绝对的利益,要考虑企业整体税负的减弱,纳税绝对值的减弱。 受于纳税筹划在减弱纳税人税收负担、获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期,必然要为纳税筹划方案的实行付出更多的费用,致使企业有关成本的增长,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余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比如,企业运用转让定价方式减轻自己的税负,需要花费适当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低税负区内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而这些机构的设立或许完全是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而非正常的生产运营需要。再如,纳税筹划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筹划人士不仅需要有过硬的财务、会计、管理等业务知识,还要精通相关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余有关法律、法规,并十分了解税收的征管规程及存在的漏洞与弊端,所以,企业在纳税筹划前需要执行必要的税务咨询,某个时候还或许需要雇佣专业的税务专家为企业服务,或直接买入避税计划。所以,纳税筹划与其余管理决策一样,务必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开支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适时调整的原则 纳税筹划是一门科学,有其规律可循。但是,一般的规律并没有能代替一切,不论多么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都导致适当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是在任何地方、任什么时候候、任何条件下都可适用的。纳税筹划的特质是不违法性,究竟何为违法,何为不违法,这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具体法律。伴随地点的改变,纳税人从一个国家到其他国家,其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伴随时间推动,国家的法律也会发生改变。企业面对的具体的国家法律法规不同,其举动的性质也会所以而不同。自此可见,任何纳税筹划方案均为在适当的地区、适当的时间、适当的法律法规环境条件下、以适当的企业的经济活动为背景策划的,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一成不变的纳税筹划方案,终将妨碍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达到,损害企业股东的权益。所以,假使企业要想长久地得到税收等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务必紧密注意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改变,并依据国家税收法律环境的改变及时修订或调整纳税筹划方案,使之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规定。首要方式
避税筹划 避税筹划和节税筹划不同,避税筹划与逃税筹划也不同,它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高达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所以避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而是处在两者之间,民众称之为“非违法”。正受于此,避税筹划也就存在适当的风险,有机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逃税”。
受于避税筹划是以非违法的手段高达规避纳税义务的目的。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它与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税法,直接后果是将致使国家财政收入的降低,间接后果是税收制度有失公平和社会腐败,故避税需要通过反避税加以压抑。但避税与逃税有本质差别,逃税是非法的, 它是依靠非法的手段,高达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所以对逃税应加大冲击和依法处罚强度,而对避税只能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如增强立法和征管等,一般不能依法制裁。
究竟何为“非法”,何为“非违法”,何为“合法”,这完全取决于一国的国内法,没有超国界的统一标准。因此会显现如此的现象,即:在甲国为非法的事,在乙国可能是天经地义的合法举动。所以,离开了各国的具体的法律,很难从一个超脱的国际看法来分析哪一项 交易、哪一项业务、哪一种情形是非法的。换句话说,有时候很难在避税与逃税之间,甚至避税与节税之间划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在有些国家,任何使法律意图落空的做法都被觉得是触犯了法律,在如此的国家里,逃税与避税之间的界线就愈加模糊。
其实避税的非违法性是从法律来说,就经济影响来说,非违法的避税与非法的逃税之间的区别就毫无意义了,由于两者同样降低了财政收入,同样歪曲了经济活动水平。所以,反避税的深层次理由 因为经济而非法律。另外,提倡政府反避税仍有一层好处在于:要求政府策划出更为严格的税法,高质量的税法是在纳税人“钻空子”的过程中造成的。
所以,提倡反避税起码有下方三点好处:
1.有助于保证税收收入上涨。
2.有助于经济活动的“公平”和“公正”
3.有助于高质量税法的造成
通过以上分析,可将避税筹划的概念和特质归纳如下:
所谓“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有关会汁知识,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对经济活动的筹资、投资、运营等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该种安排手段处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 带,高达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举动。
其特质有:
1.非违法性 逃税是违法的,节税是合法的,只有避税处在逃税与节税之间,属于“非违法”性质。
2.策划性 逃税属于低素质纳税人的所为,而避税者往往素质较高,通过对现行税法的了解甚至研究,找出其中的漏洞,加以巧妙安排,这就是所谓的策划性。
3.权利性 避税筹划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避税并没有,也不会,也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避税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
4.规范性 避税者的举动较规范,往往是根据税法的漏洞展开的。 这里,应该目睹,逃税与避税尽管均为对已发生的应税经济举动的纳税责任的规避,但是两者存在一部分区别。
1.经济方面
·经济举动上 逃税是对一项已发生的应税经济举动全部或部分的否定,而避税导致对某项应税经济举动的达到形式和过程执行某种人为的解释和安排,使之变成一种非税举动。
·税收负担上 逃税是在纳税人的事实纳税义务已发生而且确定的情形下,采取不正值或不合法的手段逃避其纳税义务,结果是降低其应纳税款,是对其应有税收负担的逃避,而不能称之减轻。而避税是故意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导致采取正值或不正值的手段,对经济活动的方式执行组织安排。
·税基结果上 逃税直接显现为全社会税基总量的降低,而避税却并没有更改全社会的税基总量,而仅仅产生税基中适用高税率的那部分向低税率和免税的那部分转移。故逃税能否定应税经济举动的存在,避税能否定应税经济举动的原有形态。
2.法律方面
·法律举动上
逃税是公然违背、践踏税法,与税法对抗的—种举动。它在形式上显示纳税人故意识地采取谎报和隐匿相关纳税情形和事实等非法手段高达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其举动具有欺诈的性质。在纳税人因疏忽和过失而产生同样后果的情形下,即使纳税人或许并不是具备有意隐瞒这一主观要件,但其疏忽过失自身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避税是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的前提下,利用法律的缺陷或漏洞执行的税负减轻和少纳税的实践活动。即使该种避税也是出自纳税人的主观意图,但在形式上它是遵守税法的。
·法律后果上
逃税举动是法律上清晰禁止的举动,由于一旦被相关当局查明真实,纳税人就要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世界上各个国家的税法对隐瞒纳税事实的逃税举动都有处罚规定。依据逃税情节的轻重,相关当局可以对当事人做出行政、民事以及刑事 等不同性质的处罚。所谓情节的轻重,一般取决于逃税举动产生的客观危害以及举动自身的恶劣程度。
避税在通过某种合法的形式达到其事实纳税义务时,与法律规定的要求,无论从形式上或事实上均为相符的,因此它一般承受各国政府的默许和保护,政府对其所采取的措施,只能是持续修改与完善小关税法,堵塞或许为纳税人所利用的漏洞。
·对税法的影响上
逃税是公然违背税法,无论逃税的成就与否,纳税人都不会去钻研税法,研究如何申报纳税,而是绞尽脑汁去搜寻逃税成功的更好渠道,从这方面看,逃税是纳税人一种藐视税法、戏弄税法的举动。
避税的成就,需要纳税者对税法的熟悉和充分理解,务必能够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以及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在总的上保证自己运营活动和相关举动的合法性,知晓税收管理中的固有缺陷和漏洞。
节税筹划 研究避税最初造成的缘由不难发现:避税是纳税人为了抵制政府过重的税负,维护本身既得经济利益而执行的各种逃税、骗税、欠税、抗税等承受政府严厉的法律制裁后,寻到的更为有效的规避办法。纳税人常常会发现,有些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承受了政府的严厉制 裁,损失惨重,而有些纳税人则坦然、轻松地面对政府的各类税收检查,轻松过关。究其原因,不外乎这些智慧型纳税人常常能够卓有成效地利用税法自身的纰漏和缺陷,顺遂而又轻松地达到了避税或节税而又未触犯法律。这就使逐渐增多的纳税人对避税举动趋之若骛,政府也必须将其注意力集中到完善税收立法和堵塞征管漏洞上。该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避与堵,大大加速了税制的建设,使税制持续健全,持续完善,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所以,伴随税制的完善及征管漏洞的降低,筹划的空间日益狭小。但伴随避税空间的压缩,节税筹划的空间却日益扩大。所谓“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连串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运营活动的巧妙安排,高达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该种巧妙安排与避税筹划最大的区别在于避税是违背立法精神的,而节税是顺应立法精神的。换句话说,顺应法律意识的节税活动及其后果与税法的本意相统一,它不但不影响税法的地位,反而会增强税法的地位,进而使当局利用税法执行的宏观调控愈加有效,是值得提倡的举动。
节税有下方几个特质:
·合法性 避税不能说是合法的,只能说是非违法的,逃税则是违法的,而节税是合法的。
·政策导向性 假使纳税人通过节税筹划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法中固有的优惠政策来享受其利益,其结果正是税法中优惠政策所要引导的,所以,节税自身正是优惠政策借以达到宏观调控目的的载体。
·策划性 节税与避税一样,需要纳税人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结合企业全方位的筹资、投资和运营业务,执行合理合法的策划。没有策划就没有节税。
节税和避税不同。避税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高达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它与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税法,直接后果是将致使国家财政收入的降低,间接后果是税收制度有失公平和社会腐败。故节税不需要反节税,而避税则需要反避税。
但是,作为纳税主体——纳税人想争取不交税或少交税采取的方式方法,节税与避税仍是具有共同点的。它们的主体均为纳税人,对象是税款,手法是各种类型的缩减课税对象,降低计税根据,避重就轻,减弱税率,解脱纳税人概念,从纳税人到非纳税人,从无限纳税义务人到有限纳税义务人,靠各种税收优惠,利用税收征管中的弹性,利用税法中的漏洞以及转移利润、产权脱钩等一连串手法。
归纳起来,两者的共同点有:
·主体相同,均为纳税人所为。
·目的相同,均为纳税人想降低纳税义务,高达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
·都处在与一税收征管环境中和同一税收法律法规环境中。
·两者之间有时界线不明,往往可以互相转化。在现实生活中,节税和避税很难分清。
·不同的国家对同一项经济活动内容有不同标准,在一国是合法的节税举动,在其他同家有机会是非违法的避税举动。即便在与一 个国家,有时伴随时间的推动,两者之间也或许相互转化。所以对它们的分析离不开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这一特定的时空尺度。
转嫁筹划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为了高达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的调整和变动,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受的经济举动。 税负的转嫁与归宿在税收理论和实践中有着重要地位,与逃税、避税对比更为复杂。税负转嫁结果是有人承受,最终承受人称为负税人。税负落在负税人身上的过程叫税负归宿。所以说税负转嫁和税负归宿是一个困难的两个说法。在转嫁条件下,纳税人和负税人是可分离的,纳税人导致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主体,负税人是经济上的承受主体。典型的税负转嫁或狭义的税负转嫁是指商品流通过程中,纳税人提升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将税负转移给买入者或提供者。转嫁的分析标准有:①转嫁和商品价格是直接联系的,与价格无关的困难不能纳入税负转嫁范畴。②转嫁是个客观过程,没有税负的转移过程 不能算转嫁。③税负转嫁是纳税人的主动举动,与纳税人主动举动无关的单价再分配性质的价值转移不能算转嫁。清晰这三点分析标准,有助于清晰转嫁概念与逃税、避税及节税的区别。 一般来晓,转嫁筹划与逃税、避税、节税的区别首要有:
①转嫁不影响税收收入,它导致致使归宿不同,而逃税、避税、节税直接致使税收收入的降低,,
②转嫁筹划首要依靠价格变动来达到,而逃税、避税、节税的达到渠道则是多种多样的。
③转嫁筹划不存在法律上的困难,更没有法律责任,而逃税、避税和节税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麻烦和法律责任困难。
④商品的供求弹性将直接影响税负转嫁的程度和方向,而逃税、避税及节税则不受其影响。
就转嫁与避税来说,两者的共同点显著均为降低税负,得到许多的可支配收入;两者都没有 违法,税务机关不得用行政或法律手段加以干预或制裁。两者区别有:①基本前提不同。转嫁的前提是价格自由浮动,而避税则不依靠价格。②造成效应不同。转嫁效应对价格造成直接影响,一般不直接影响税收收入,相反,避税效应会对税收收入造成直接影响,对价格则不造成直接影响。③适应规模不同。转嫁适应规模较窄,受制于价格、商品供求弹性和市场供求情况,避税适应规模很广,灵活多变,方法多样。④转嫁有时对纳税人也会造成不利影响,有时纳税人会主动放弃,避税则不会。转嫁受市场价格制衡,显著致使市场占有率下 降,有时与最大利润原则相悖,进而会被纳税人主动放弃。
西方税收理论觉得,税收负担是否转嫁以及如何转嫁,决定于多种原因。理论和实践往往不统一,有时理论上觉得可以转嫁,而在具体情形下却不能转嫁或较难转嫁;有时理论上觉得不易转嫁,而事实中却达到了转嫁。在各种不同类别的税收中,对商品课税的税负转嫁 最易达到。在自由竞争的前提下,商品课税的转嫁有下方一部分规律: (1)物价自由浮动是税负转嫁的基本前提条件。转嫁筹划涉及到课税商品价格的组成困难,税收转嫁存在于经济交易当中,通过价格变动达到。课税不会致使商品价格的提升,也就没有转嫁的机会,税负只能由卖方自己负担。课税以后若价格提升,税负便有了转嫁的机会。若价格增长少于税额,则税负由买卖双方共同承受。若价格增长多于税额,则不仅税负全部转嫁,卖方还可以得到额外收益。所以可以说,没有价格自由波动,就不存在税负转嫁。 基于物价自由浮动这一条件,企业执行税负转嫁筹划的着着重就应放在同物价自由浮动紧密有关的税种上,如商品课税等。至于其余的税种,企业就得考虑运用其余的税收筹划方法。
(2)商品供求弹性是税负转嫁的约束条件。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课税商品价格是否增高,不是供给一方或需求一方愿意与否的困难,而是市场上供求弹性的阻力困难。一般说来,对商品课征的税收往往向没有或缺乏弹性的一方转嫁。对税负转嫁可以从需求弹性和供 给弹性两方面来分析。
需求弹性即商品需求的单价弹性。它是指商品的需求量对市场价格变动的反映程度。在其余条件不变的情形下,商品需求弹性越小,税收越容易向前转嫁给买者,由于在该种情形下,有助于卖者提升价格向前转嫁税收负担,而受于需求弹性小的缘故,消费者不易放弃或 降低买入。假使商品的需求完全没有弹性,则税收可以完全向前转嫁并落在买者头上。反之,商品的需求弹性越大,新添税负向前转嫁给买者的机会性越小,而只能许多地向后转嫁而落在卖者头上。
供给弹性是商品的供给量对于市场价格变动的反映程度。在其余条件不变的情形下,商品的供给弹性越大,新添的税收负担就越容易向前转给消费者。反之,供给弹性越小,就越不利于卖者提升价格向前转嫁税收负担;假使商品的供给完全没有弹性,则税负只能向后转 给卖者。
(3)税负转嫁与成本变动规律。在成本固定、递增、递减三种情形下,税负转嫁有不同的规律。成本固定的商品,所课之税有全部转嫁给买方的机会,由于固定成本商品的成本与产能多少无关。此时,若需求无弹性,税款便可加入价格,实施转嫁。
成本递增商品,所课之税转嫁给买方的金额或许少于所课税款额。此种商品价格提升,为保持销路,只好降低产能来减弱成本。所以,这时卖方很难转嫁税负,只好自己负担一部分。
成本递减商品,不仅所课之税可以完全转嫁给买方,还可得到多于税额的单价利益。此种商品的单位成本随产能的增长而递减,课税商品如无需求弹性,税额即可加入价格当中转嫁出去。
(4)课税规模和课税对象与转嫁的关系。课税规模广的,即课税能遍及同一性质所有或多部分商品的,转嫁易,反之则难。如茶和咖啡同属饮用商品,假使课税于茶而咖啡免税,当茶价增长时,饮茶者改饮咖啡,以致茶的消费降低。此时茶商则不敢将全部税款加于茶价 之上,亦即转嫁较难。
税收是否转嫁及转嫁的难易程度与课税对象的性质有很大关系,如对所得的课税,较难转嫁,而商品课税则较易转嫁。
注意困难简述 尽管国家千方百计营造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但受于中国多地区的经济条件不同,发展不均衡,多地政府往往把税收作为调节经济运行和经济结构的手段,所以税法中各种特殊条款、优惠措施及有关差别规定大批存在,进而在客观上产生相同性质征税对象的纳税人的税负存在高低差异。因此纳税人也就可以采取各种合法手段避重就轻,经历运转选择有助于自己的税收规定纳税,进而使自己得以节约税收成本。
受于纳税筹划是在遵守或不违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预先执行的策划,因此要使纳税筹划成功,纳税筹划人、纳税人就务必对税法有一个透彻的研究;同期,纳税筹划的成就实施仍有赖于筹划实行人有清晰的思路和对技术的熟练掌握。本节将就国内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作一简要介绍,下面具体分析国内的纳税筹划的新思路。
利用本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实行纳税筹划 利用本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实行纳税筹划方法首要有:利用不同经济性质企业的税负差异实行纳税筹划、利用行业和地区税负差异实行纳税筹划、利用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行纳税筹划、利用纳税环节不同规定执行纳税筹划等,下面分开执行详述(一)利用不同经济性质企业税负的差异实行纳税筹划
比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对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生产企业实施“先征后退”升值税的规定等,这些使企业性质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为纳税筹划给予了机会。其典型的例子是,很多内资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国外办企业,然后将国外企业资金以外资的名义转手投入自己在国内的企业,通过该种曲线的形式来得到“合资”企业的资格,进而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利用行业税负差异实行纳税筹划
从事不同运营行业的纳税人的税负存在一定差异,这首要体当下下方四个方面:(1)缴纳运营税的不同劳务行业税率不同;(2)从事货物销售与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缴纳升值税,而供应其余劳务的企业则缴纳运营税,税负存在差异;(3)不同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同,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确定没有完全脱离企业财务制度产生企业间税基确定标准不统一,进而致使税负不同;(4)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税负差异。如对新办第三产业定期减免所得税的规定等。受于存在行业部门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别,利润转移、转让定价已形成一种常规性的避税手段。而且纳税人还可以利用从事行业的交叉、重叠来选择对其有利的行业申报缴税。
(三)利用地区税负差异实行纳税筹划
中国对设在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等区域内的纳税人规定较多的税收优惠。如特区企业与内地企业所得税税率有15%和33%之别,大量的地方优惠区内企业也较优惠区外企业的税负轻。但是并不是只有完全是在“优惠区”内运营的企业才享有优惠税率,对于在特定地区内注册的企业,只要投资方向和运营项目符合一定要求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此,一部分企业通过在特区虚设机构,利用“避税地”方式来执行避税。
(四)利用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行纳税筹划
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首要有:校办企业免征所得税;福利企业中雇用“四残”人士达35%以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在10%~35%之间减半征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仅为15%。有些纳税人通过挂靠学校、科研机构和向民政部门申报福利企业等手段来减轻纳税负担。
(五)利用纳税环节的不同规定来执行纳税筹划
受于消费税仅在生产环节征收,商业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不用纳税。所以一部分消费税的纳税人就利用消费税实施单环节征税的法律规定,通过设立关联销售机构,利用转让定价尽或许多地降低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进而高达少缴消费税的目的。
另外,不同范围企业税负的差异、不同组织结构企业税负的差异、不同消费品生产运营企业税负的差异、个人的不同应税所得项目税负的差异等等,均是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执行纳税筹划,选择有助于自己的税收法律规定纳税给予了条件。
利用税法缺陷实行纳税筹划 利用税法条文过于具体实行纳税筹划。由于任何具体的东西都不或许包罗万象,很或许是越具体的法律规定越隐含着缺陷。比如,个人所得税采取列举法列举了应税所得的各个项目,但是这些项目不或许把所有形式都概括进去,而且各个项目有时很难区分得特别清楚,所以纳税人就可利用不同项目,不同的税率的规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纳税项目,减弱事实纳税税负。(一)利用税法中存在的选择性条文实行筹划
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期作了几项单列而又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一项规定都不违法。企业利用其选择性,通过分析测算选择低税率的方式,就可高达避税的目的。比如,现行税法中规定,房产税的纳税方法有两种:一是按房屋的折余价值以1.2%的税率计征房产税,其他是按房屋的租金收入依12%计征房产税,但因没有清晰规定相应的限定条件,再加之审批和管理制度中的漏洞,遂使纳税人通过选择性方案达到纳税筹划形成或许。
(二)利用税法条文不严密执行纳税筹划
很多优惠条款对予以优惠的课税对象在时间、数量、用途及性质方面限定的定性不严,也造成了利用这些限定条件执行避税的方法。比如,现行税法规定对部分新办企业实施减税或免税,但对“新办企业”这一概念没有清晰规定其性质,致使很多企业通过开关的循环方法,高达长期享受减免税的待遇。
(三)利用税法条文不确定实行纳税筹划
税法的相关规定不是特别具体,纳税人可以从本身利益出发据以策划纳税方案,同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进而达到合法节税。比如升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范围纳税人的划分虽规定了量的标准,但同期又规定了质的标准,即依据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能否健全,能否能供应精准的纳税资料确定纳税人的类别。有了如此可选择而又不是特别清晰的划分标准,一般纳税人和小范围纳税人之间的法律界线不确定,这就致使两者间相互转化,趋向低税负形成或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