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税收歧视是指一国政府策划的税制中,对不同国籍居民纳税人和公司纳税人征税时,予以不同等的纳税待遇
,产生的不同纳税人在与样运营条件下税收负担的不统一。比如,征税率的差别、扣除项目的差别、优惠适用的差别、居民身份判定的差别等等。一旦我国“迈出去”企业在国外遭遇税收歧视或差别待遇,其税负势必好于投资国的居民企业,在竞争中处在不利地位。
政策目的
其目的是为了制约外资涌人国内,以保护本国资源的投资,防止本国在政治、经济等方面承受外国
政府和垄断公司的操纵。税收歧视的首要表现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所以,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对内资企业的歧视,首要表当下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税率两个方面: 1.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当前,内外资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上,存在较大差异。 首要表当下两个方面:第一,税前扣除规定和标准不同。首要是坏账准备、利息开支、业务招待费、企业职工薪资开支和福利开支,以及捐赠开支的列支规定不同。如对于公益性、救助性捐赠开支,内资企业不得胜过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而外资企业的这部分开支则没有制约,允许全部在税前扣除。再如在业务招待费支出上,内资企业不分行业,一律按销售(运营)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而外资企业则是分行业,根据销售收入和运营收入,按不同比例计算在税前扣除。第二,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不同。首要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不同。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内资企业由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而外资企业由税法规定。再如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规定,内资企业为原值的5%在内,外资企业则为原值的 10%在内。再如外资企业获得的股息是免税的,而内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则要征税。 2.在税率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所得额 30%征税,另征3%的地方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自此可见,内外资企业的名义所得税税率是一样的,均为33%。差异首要来自优惠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国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而有来因为中国国内的应税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税;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在第一年至第五年内,分别予以免税或减税的税收优惠。设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放开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开发区导向外资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率征收。假使再加之其余的税务优惠,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平均税负只有11%。 对比之下,中国一般内资企业的平均税负率要高出一倍,高达2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负率更达到30%。 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内外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税收待遇差别很大,外资企业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这会内资企业显著置于不利地位。假使说以前在承受较多的市场准入等方面制约的情形下,外资企业享受税收的“超国民待遇”,有助于外资与内资的公平竞争,避免对外资歧视的话,那么在非税收待遇方面已经基本趋于相同的情形下,外资企业继续享受税收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则无疑组成了对内资企业的歧视,即所谓的“逆向歧视”。税收歧视的后果
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差别,原先就是出于吸引外资的目的。但是,时过境迁。该种长期的“超国民待遇”予以中国的好处,疑似与民众的初衷渐行渐远,而它导致的负面效应,则正在渐渐凸现出来。现行所得税制所存在的对内资企业的逆向歧视,所导致的后果首要体当下两方面:
1.内资企业竞争力下滑 内外资企业在税收环境方面的差异,必然产生其在市场竞争力方面的差异。一般来看,企业之间的竞争首要体当下三个方面:产品市场的竞争、资黄金市场场的竞争和人才市场的竞争。 就产品市场竞争来说,受于外资企业税负低,进而产品成本也相对较低,如此,它就可以有充足的空间与内资企业展开价格方面的竞争。 就金融市场竞争来说,受于外资企业税负与成本较低,市场竞争能力较强,因此盈利付出相对较强,进而对社会资金也就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更严重的后果表当下人才竞争方面。现代企业竞争,即使手段很多,但最重要的依旧人才竞争。当前,外资企业对人才最具竞争力的吸引方式是高薪资。外资企业之所以能够采取该种方式,首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内资企业存在计税薪资概念,而外资企业不存在计税薪资概念。对内资企业来看,事实薪资胜过计税薪资的部分,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内资企业事实负担的雇员薪资,好于支付的雇员薪资。对外资企业来看,企业雇员薪资可以在税前据实抵扣,没有任何制约,因此,外资企业事实负担的雇员薪资与其支付的雇员薪资是相同的。以北京地区为例,当前北京地区的内资企业计税薪资为960元,即对于事实薪资胜过960元的部分,都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定内资企业为吸引某个人才,支付的薪资为每月10000元,则每月要为此支付企业所得税为:(10000-960)×33%=2983.2元,即企业事实要负担12983.2 元。而外资企业假使吸引该人才,它可以将薪资提升到12000元,即便如此,它比内资企业的负担还要低983.2元。所以,伴随外资的大批进入,内资企业必将显现人才流失现象,进而使之面对人才缺乏的窘境。 2.内外资企业的举动扭曲 企业运营的目的是通过合理运营,在市场竞争中达到利润的最大化。当企业之间受于税收待遇原因,不能达到公平竞争时,处在劣势的企业必然会想方设法去谋求对方的税收地位,于是,企业的举动就发生了扭曲,一批“假外资”应运而生。有资料表明,一部分内资企业利用种种手段“出国晃一圈”,而后便以外资或者合资的身份回到中国投资办厂,曲折地得到对外资的种种优惠。有研究预期,“假外资”占据事实FDI(外商直接投资)利用额的三分之一左右。 但是,被长期不平等税率所扭曲的,不仅是内资企业。有人曾做过统计:从改革放开到当下,已经注销掉的和现存的外商投资企业有100多万家,当前还存在50多万家,这其中有1/4的企业根本没有正常纳过税。它们用的就是“三减两免”的税收政策优惠:前两年免所得税,接下去的三年减征所得税。优惠期终结后,它就离开了,撤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