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外汇网2021-06-18 1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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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164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帮助地震灾区赶紧复苏正常的生造成活秩序,现就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后复苏重建相关税收征管困难通知如下:
一、有关缓期申报困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数据表的,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行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缓期申报,税务机关可依法审批到2010年12月31号。
二、有关缓期缴纳税款困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缓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胜过三个月的期限内给予核准。核准缓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依然需要缓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到2010年12月31号。缓期阶段,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三、有关欠税核销困难
对于地震灾害中纳税人事实已消亡的,可以视同符合《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税务机关依据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死欠核销。
四、有关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困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有关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困难的通知》(国税发〔2008〕67号)规定,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给予补发。对纳税人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灾区国税、地税机关应积极采取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等形式,减弱征纳成本,提升办税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通过网站、12366服务热线、短信以及电视、广播等多种途径,将支持地震灾区的各类税收征管措施赶紧通知纳税人,并供应各种服务便利,帮助纳税人赶紧复苏生产,重建家园。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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