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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解释

外汇网2021-06-18 10:03:09 77
税法解释的概念

税法解释是指由一定主体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文本的意思所执行的理解和表明。

从法理学上讲,法律解释是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明。其对象不限于狭义的法律,而是包含宪法、法律、法规以内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法律解释对象的不同,解释的规则也会有所区别。

广义的法律解释的主体可以包含有法定解释权的人或组织、法学工作者及任意公民,但法律解释从根本性质上表达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它应是对法律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所以本文所讨论的法律解释是特指狭义的法律解释,即有法定解释权的人或组织所做的解释。

法律解释的作用

1、把抽象、概括的法律法规转变为具体举动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是把日常生活中具体的事例执行归纳,找出其中的共同之处策划出来的,因此其总是针对一般的人或事的举动规则。而实行法律法规时又需要将抽象的规定转化为对具体举动的指导,这符合“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哲学思想,同期也为法律法规的实行增长了难度,进而法律解释的作用彰显,只有对抽象的规定加以解释,该规定才具有可操作性。

2、通过解释适应持续改变的社会需求。法律务必维持相对的平稳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则会让民众无所适从。但法律又务必与社会发展维持统一,要适应社会需要。这个冲突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处理。

税法解释的分类

税法解释可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种。

法定解释,也称有权解释,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在其职权规模内对税法做出的解释。首要包含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其中,由法院和检察院在适用税法过程中做出的解释称为司法解释;由上级行政机关就税法的适用实施朝下级机关公布的命令、指导中相关税法的解释称为行政解释,在我国首要指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在其职权规模内对税法所作的解释,以及海关总署依法在其职权内对相关关税的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依法学理论对税法做出的解释。具体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种。所谓文理解释是指就税法文字的含义,依照文法做出的解释;所谓论理解释是指就法律的全体和各条文之间的内在联系执行的解释,更深一步可分为扩张解释、限缩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等。这里所述及的税法解释属法定解释范畴。

税法解释的具体原则

在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税法解释应遵循文义解释原则、立法目的原则、合法、合理性原则、经济实质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原则。在这几项具体原则中,基于税法规范的特殊性以及税收法定的要求,文义解释原则应作为税法解释具体原则中的首要原则,它对税法解释方法的选择起着首要的、根本性的作用,在对税法执行解释时,应首先以该原则作为指导;立法目的原则是一种衡量性原则,对税法解释原则的选择和运用最终都可以以立法目的原则作为标准,以决定采取何种解释原则最为适当;合法、合理性原则偏重于税法解释制度的设计,对税法解释的主体、权限、程序等多方面都提出了要求;经济实质原则对解释方法的选择起着重要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广泛规则,是对文义解释原则和立法目的原则的补充。

">编辑]税法解释存在的困难1.税法解释效力较低。

当前,效力级别高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数量极少,行政法规和规章级的解释也并没有多。大批的税法解释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政府和省下方税务机关完成的,其解释多是税收规范性文件,而规范性文件在整个税法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较低,在司法审判中不被引用为法律根据。

2.税法解释权限散乱。

现实的税法解释权并不是与税法的策划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策划税收法律、法规的人大或国务院很少解释税法,首要授权税法的实施机关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执行解释。各有权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在法律上不是很分明,在实践操作中界限不是很清晰,同一条款“释”出多门,往往让人无所适从。受于有权机关对税法解释差于时,各个解释之间不协调,地方政府及省下方税务机关往往越权解释税法,解释过多且过乱,产生税法解释内在的不统一、不规范。

3.税法解释形式不统一。

税法解释文本的名称和形式没有统一的规范。现有税法解释多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决定或命令的方式公布的,其名称多运用通知、答复、规定、批复等。同期,对解释的方法没有确定性的规定,对解释的理由无具体阐释,一般概括成“为增强税收征收管理”或者“为规范税收执法”。另外,税法解释以内容与形式之间没有严格的对应性规定,进而产生税法解释形式上的混乱。

4.税法解释操作性不强。

税法解释应该贴近税收工作的事实,对税收个案事实的处理具有事实的指导性和操作性。但是,从事实向上瞧,有的税法解释十分抽象,没有详细而清晰的规范和指导效用,缺乏操作性。

5.税法解释冲突矛盾。

有权解释的各部门仅就本身管辖税种的税制要素执行解释,产生有些解释相互矛盾或不相协调;有些解释不科学、不合理,没有周密考虑与税种有关联的其余事项之间内在的关系,产生解释与税收管理目标相互冲突。以运营性公墓免征运营税为例,依据《运营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殡葬服务免征运营税。该项税收优惠的内涵是以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为根本目标,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运营性公墓运营税困难的通知》(财税〔2000〕117号)规定,对运营性公墓供应的殡葬服务包含转让墓地运用权收入免征运营税。致使该项税收优惠规模从殡葬服务的劳务免税扩大到全行业免税。该种解释不仅损坏了税收优惠体系的公平性、保持性和平稳性,而且与国家控制土地审批运用的宏观调控政策相悖。

">编辑]构建科学的税法解释制度和机制1.清晰各有权机关行使税法解释权的职责分工。

以制度清晰界定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法解释困难上各自的权限与职责分工,对于应由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以法律或行政法规及规章形式出台的税法解释,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执行解释。对于除另外的解释事项,由于我国当前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现况,以及税收行政管理的需要,应增强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授权,通过加深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法解释权限,限定地方政府及省下方税务机关的解释权限和解释规模,并增强税法解释的监督管理,保证税法解释的合法性、及时性与统一性。

2.建立专门的税法解释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建立自己专门的税法解释机构——税则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确定与税收政策有关的事项。税则委员会下设办公场所,负责税法解释具体事务性工作,对内负责与各税政及管理部门的沟通,对外负责与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及其余部委的协调工作。同期,在税法解释权限方面,应加深国家税务总局在减免税及行业税收政策方面的解释权限,降低税权向税收管理部门之外的其余部委外溢的现象。

3.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法解释机制。

在国家税务总局内部,合理界定税政、征管、稽查、法规部门及税则委员会之间对于税法解释的职责权限分工,清晰税则委员会以会议的形式对税法解释工作的统领职能,其常设办公场所负责税法解释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税政及管理部门首要负责供应税法解释建议,法规部门则负责税法解释的审核、规范及协调工作。具体工作机制设想如下:第一,解释立项。国家税务总局各税政管理部门负责每年初应依据宏观调控需要自行选择,或者从下级税务机关反馈的意见和提出的疑难困难中归结出需要解释的事项,纳入本年度税法解释计划。第二,解释起草。解释计划由法规部门确立后,税政管理部门按计划开展调研和论证,并依据规范的格式要求写出具体的解释内容。第三,解释审核。解释草案应交由法制部门执行内容合法性、形式合规性及化解冲突性的复核。此后,再交由税则委员会依照规定的议事程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解释能否出台。第四,待解释定稿后,按规范形式要求给予颁布实行,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审查。第五,法制或征管部门执行综合评价考核,监测税法解释的事实运行效果,对于未达预期目的解释应该通过清理程序及时处理。

4.合理界定税法解释规模。

税法解释事项应首要限定在下方几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授权规模内对法律、法规未尽事项需要更深一步清晰的,或者需要表明适用方法与适用过程的;第二,其余国家部门提出解释或者提出解释需求的事项;第三,依据经济发展需要,新显现的税收事项在适用法律规定时需要给予表明的;第四,下级机关提出解释需求的事项等。

5.规范税法解释的时限。

对于税法解释应规定一般性的时限,特别是对个别税收案件所作的个案请示。由于涉税争议案件有严格的法律限期,若税法解释差于时,就不能保证下级税务机关在有限期限内完成税务救助举动。所以,对税法解释的限期应区别不同情形给予界定:对于年初确定的解释项目,一般应该在计划中清晰完成的日期;对于下级机关就具体税务案件提出的解释请示,应该在接到请示后一个月内答复;对于巨大和复杂困难,时限可以依据情形适当延长,但涉及法律时限的困难应注意赶紧在限期内做出解释。

6.定期清理和编写税法解释。

税法解释的更迭速度迅速,而当前尚没有一套完善的税法解释清理与编写机制,对于大批积存的税法解释,不仅不便于运用和查询,也易产生相互冲突的解释并行。定期清理与分类编写则是处理税法解释内在冲突矛盾的最好办法。定期清理是将一段期间内公布的税法解释与以前相同或类似的解释执行对照,若不统一或相互对立,则应该及时公布通告明文废止失效的解释。分类编写是将税法解释依照适当的分类标准执行归集整理,依照解释公布时间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或以纸质形式或以电子版形式公布,供税务人士和纳税人查询。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应借鉴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的理念,对税务机关适用税法所处理的典型税收个案执行定期汇集整理,作为指导基层单位开展具体工作的根据和处理困难的标准,在全国规模内给予广泛实施。

7.规范解释的名称与内容。

税法解释大体可以分为通知、规定和批复三种类型。不同解释对应的内容、适用对象和应用规模都不同。通知是对如何应用法律或法规对涉税案件执行处理,或者对征管举动适用法律困难所作的确定性表明意见,具有广泛的法律约束力;规定是指对于征管工作提出的规范性措施和管理意见,具有较浓的管理色彩,首要规制举动程序方面困难;批复则是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省、市级税务机关就具体税收事项应用法律困难的请示执行的个别答复,具有特定的约束力,抄送全国税务机关,可比照解释适用于本地个案的处理,进而变相地使个案解释得到了一种广泛的约束力。所以,应确定每种解释名称对应特定的内容与用途,不得随意交叉运用,固定每项名称下的解释文本格式,保证解释的系统性、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参考文献 ↑ 1.0 1.1 李尔恭.有关我国税法解释制度的思考.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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