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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原则

外汇网2021-06-18 10:01:50 88
什么是财务会计原则

财务会计原则是指用于指导和约束财务会计举动的基本规范和规则,是财务会计工作中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思想。在财务会计理论结构中,财务会计如果与财务会计原则往往被觉得是等量齐观的层次,是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中的基本内容。

">编辑] 财务会计原则的分类

一般来说,财务会计原则大差不差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用于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原则;

二是用于会计证实和计量的原则。

">编辑] 财务会计原则的内容

财务会计中所讲的会计证实就是依照会计本身的特点,根据适当的标准来确定哪些经济业务在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纳入会计信息系统,也就是经济业务应在什么时候以及怎样给予记录和数据;会计计量则是指在会计证实的基础上,对会计要素按其特性,采取适当的计量单位,执行认定、计算和最终确定其金额的过程,实质上处理的是所证实的经济业务以多大的金额给予记录和数据的困难。依照我国会计界一般的认识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精神,用于会计证实和计量的基本原则首要是:

一、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各类财产物资的计算应该依照获得或购建时发生的事实成本计算入帐,而不考虑其以后市价的变动。这首要是基于:

1.历史成本是由买卖双方在市场上通过交易客观确定的,并非是由会计人士虚拟出来的。

2.历史成本以真实牢靠的会计凭证为根据,是可验证的。

3.历史成本较易获得,并与收入达到准则和连续运营如果紧密相连。

历史成本原则昭示:

1.企业的一切开支都是成本,由于所有开支的发生均为为达到或高达企业的目标。而成本自身就是企业为高达一定目的所作出的牺牲或所付出的代价。即便财务会计上作为资产处理的那部分开支,也仅仅是为了“分期结算”的需要,但从相当长的期间来说,任何资产都是成本是极为显著的。

2.在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中,不必要也不或许计算和考虑现存资产的价值,而应当考虑其原始价值。即获得时的事实成本。对连续运营的企业来看,资产的价值并没有重要,重要的是其运用价值,企业的多部分资产并不是是为了卖出,因此其价值的确定就没有必要了。

诚然,历史成本原则存有适当的局限性,该种局限性首要来自于货币买入力变动和物价连续上涨的影响。

二、收入达到原则

收入达到原则是指企业造成的收入应选择哪一个时点作为证实的日期,以分析它们的归属阶段。它是由会计分期如果所要求的。企业生产运营活动的接连性,要求定期计算收益,清晰收入达到的会计阶段,即收入应在“什么时候”或“怎样”达到。显然,企业收入之确定务必清晰收入的内容及达到的标志或条件。

严格地说,企业收入首要是指从事生产运营活动所获得的销售产品或供应劳务的收入即运营收入。除此以外还包含卖出积存存货、固定资产作价转让等正常生产运营业务以外的收入。企业收入的达到首要是指运营收入。众所周知,企业运营收入是产、供、销一切生产运营活动的联合结果,是在其生产完工时证实,依旧在其销售或收到货款时证实,首要是看其产品(商品)物权有没有发生转移和有没有获得销货款或获得索取货款的权利这两个标志,只若是物权发生了转移或获得了货款(含获得索取货款的权利)就算收入达到了,就应给予证实。

三、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又称费用(成本)与收入相配合的原则,是指企业特定会计阶段所达到的收入,应与为达到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对比较,以确定本阶段的损益。配比原则是连续运营和会计分期如果的产物。它要求企业确定费用成本时应按其与收入之间的关系来行事。具体说来,首要体现为下方两种关系,并自此致使了不同的费用成本证实方式:

1.经济性质上的因果关系。该种关系体现为,收入是受于适当的资金耗费而发生的,不同的收入获得是受于发生了’与之相应的不同的费用成本所致使的。比如,为了销售而务必先行买入商品、材料,务必发生销售运输费用,这样等等。这类费用成本都应依照收入证实的时间相应地给予证实入帐。

2.时间上的统一关系。有些费用的发生与收入没有因果关系,它们的发生导致为了保证各阶段的前后保持,或者说只要进入到一个新的会计阶段,这些费用就自然会发生。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均属此类的例子。这些费用应当按期证实,与当期的收入相配比,并据以确定当期净损益。

配比原则是正确地确定阶段费用成本的基础。它连同收入达到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组成了整个确定期问损益的基础。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某个时候货币增减业务与收支业务并没有统一,于是致使了证实收支的两种基础:一是权责发生制,一是收付达到制。

权责发生制是以权责关系来证实收支的,也就是按收款权利和付款责任来证实收支的。具体说来,凡应届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能否已经收付,只要发生均应作为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便其款项已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

与权责发生制相对的是收付达到制。在收付达到制下,对收入和费用的入帐是依照款项事实收到或支付的日期为基础来确定它们的归属期的,也即款项收到时作为收入入帐,而款项支付时则作为开支入帐。较之权责发生制,收付达到制所计列的收入、费用以及相应确定的损益是不合理的,因此现代财务会计中一般是依照权责发生制来证实收入和费用的。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连续运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如果的产物。依照权责发生制后要求,对收入、费用在期末执行预计和摊销就是极为必要的了。

五、划分资本性开支与收益性开支原则

企业在生产运营中所发生的全部开支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资本性开支,二是收益性开支。该种划分是依照开支的服务阶段来确定的,一般按年度区分。所谓收益性开支是指为了获得本期收益或者说是仅与本期收益的获得有关的开支;而资本性开支则指与多期(本期和以后几期)收益有关的开支,它要依据各期的受益情形分配后转化为各期由收入抵补的费用。

划分资本性开支与收益性开支的原则,要求企业会计在对所发生的开支证实时,务必对两类性质不同的开支区别开来,以正确计算当期损益。对于收益性开支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在当期损益表中反应;对于资本性开支应当计列为资产,然后依据它与以后各期收益之间的关系,将其价值分报到以后各会计阶段。

六、审慎原则

审慎原则,又称稳建主义原则,是指企业为了克制市场经济固有的未知性给企业的生产运营导致的种种风险;当某一经济事项在会计上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法,而且每一种方法都具有相同的理论上和逻辑上的正确性,会计人士心有疑虑不知采取哪一种处理方法为好时,一般选择避免高估资产和收益与低估负债和损失的会计处理方法。

正确地理解审慎原则,务必认清其精神实质。该原则并正确地理解审慎原则,务必认清其精神实质。该原则并不是要会计人士有意压低利润,其根本目的是要求会计人士对所面对的各种未知性和风险在事先予以充足的考虑,审慎地确定收益,进而避免盲目乐观,保证企业的后续生存与发展能力和所有者的净权益得到充分的维护。

依照审慎性原则的要求,企业对将来极有机会发生的且其有关事宜业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当预先预期入帐;而收入则务必在有充足的凭证显示达到时方可入帐。受于收入、费用及损失是与资产、负债紧密有关的,所以,利用这一原则证实收入、费用及损失的同期,也就自然同期涉及到资产、负债的证实困难。

">编辑] 财务会计原则之间的冲突

1.牢靠性原则和有关性原则之间的冲突

牢靠性原则要求会计工作的内容真实、数字精准、资料牢靠,会计信息可被验证和审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环境的未知性不会使企业资产长久地停留在某一个价格水平上。当资产的可变现净值下挫至成本下方时,采取账面价值入账符合牢靠性原则要求却违背了有关性原则。在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中,对于资产的入账价值是采取公允价值依旧账面价值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

2.有关性原则与审慎性原则之间的冲突

有关性原则要求会计人士供应有用的财务数据报告,作为经济决策的根据。在现实社会中,某些经济业务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对企业来看或许导致收益,也或许导致损失。比如,依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企业可以证实与或有事项相关的负债,但不证实相关的资产。这尽管符合审慎性原则,但是不符合有关性原则,由于不论是不利事项依旧有利事项,对信息运用者的决策都具有有关性。

3.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与审慎性原则之间的冲突

可比性原则和一贯性原则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期期采取统一的会计政策,使不同期点的会计信息可比;不同企业同类交易计量和列报的口径统一。但是审慎性原则允许会计环境发生巨大改变时,企业依据事实情形选择适当的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执行核算。这就致使审慎性原则与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发生矛盾,使不同企业之间和同一企业在不同期期缺乏一个统一的核算标准。

4.牢靠性原则、有关性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之间的冲突

比如,投资企业采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当被投资单位造成净收益时,投资企业应依照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比例,增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证实投资收益。这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是这部分投资收益企业本期并没有真正收到,被投资单位日后既或许分配股利,也或许少分配甚至不分配股利。把不应证实的资产项目在财务数据上列报,会致使投资企业资产和利润虚增,误导信息运用者,违背了牢靠性原则、有关性原则。

5.可比性原则与明晰性原则之间的冲突

可比性原则要求不同企业运用统一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但假使企业不分大小都运用同一套会计制度的话,对于小企业来讲,其会计处理方法则过于复杂,不具有明晰性。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来看,一味强调可比性原则也是没有事实意义的。

6.历史成本原则与牢靠性原则之间的冲突

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企业的各类财产物资按获得时的事实成本计算。在物价变动的情形下,采取历史成本计算不或许反应企业各类资产的事实价值,会致使企业损益计算失真,利润分配不实。这完全违背了牢靠性原则。

">编辑] 财务会计原则的目的

财务会计原则是为了满足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特质要求而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约束。之所以既规范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又约束财务会计工作质量,是由于只有高质量的工作才可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

">编辑] 财务会计原则的特点

财务会计原则是对多项财务会计工作或多个财务会计要素的证实、计量、记录、数据起约束和规范作用的,这使它有别于只对某一要素的证实、计量起约束作用的财务会计准则。它以财务会计如果为前提,为策划财务会计准则供应指导。

">编辑] 财务会计原则与税务会计原则的区别

(一)历史成本原则的比较

可以说,税法(通过税务会计,下同)对历史成本原则最为肯定,甚至当会计界对历史成本计算原则求全责备时,当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在某些情形下放弃历史成本原则时,税法依然一往情深,坚决恪守这一原则,强调企业资产背离历史成本时,“务必以相关资产隐含的升值或损失按税法规定的适当方式反应和证实为前提。”(董树奎等, 2003)比如对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升值,会计要求调整相应账户,但税法对此并没有认可,仍按原账面价值计算应税所得;再比如《企业会计制度》、资产减值准则要求对非货币性资产全面计提减值准备,进而调整有关资产原入账价值,但税法除对坏账准备有限度地承认外,其余概不承认,由于不符合确定性原则。

税法这样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原因在于税款的征纳是法律举动,其合法性务必有牢靠的凭证做支持。

与公允价值对比,历史成本原则的确在某些情形下不能真实地反应资产等要素的价值,但是它的牢靠性强,在涉税诉讼中能够供应有力的凭证,所以,税法一般不会接受公允价值而放弃历史成本,除非历史成本不存在(如对盘盈资产)时。而(财务)会计则不然,会计准则、制度在多处引入现金流量现值、可收回金额等公允价值概念,以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牢靠和真实,这就必然导致大批的纳税调整事项。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比较

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税法却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达到制的结合或称修正的权责发生制。

依照权责发生制,企业务必以经济业务中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执行会计处理,这与税法确定纳税义务的精神是统一的,所以,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总的上持肯定立场。这在所得税上有显著表现——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在财务会计利润基础向上调整整的;而在另一面,权责发生制导致了大批的会计预期,税法对此持保留立场。当权责发生制不利于税收保全时,税法必须采取防范措施。比如升值税对于销项税额的计算,税法支持权责发生制,即不论企业能否事实收到包含销项税额以内的销货款,企业都应依法及时证实升值税的纳税义务;但对于进项税额的抵扣,税法规定,企业务必在规定时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认证,不符合认证条件以及符合认证条件但未在规定时期内申报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与权责发生制并没有吻合。在权益法下,当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证实其投资收益时,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但该收益实质上是未达到的所得,税法出于牢靠性的考虑,仍恪守了达到制原则,即只有在企业事实收到被投资方发放的股息、红利时,才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预收款要作为应税运营额计缴运营税,遵循的也是达到制原则。

在税法和税务会计实务中,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事实采取的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美国税制中,有一条著名的定律,即克拉尼斯基定律,它可以充分表明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真谛”:假使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刻得到证实,而费用永远得不足证实,税务当局或许会因所得税目的允许采取该种会计方法;假使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足证实,而费用立刻得到证实,税务当局或许会因所得税目的不允许采取该种会计方法。税法之所以有条件地接受权责发生制,就是将税收保全、收入均衡、便利征管、乃至反避税置于其上。

(三)有关性原则的比较

财务会计的有关性原则是指财务会计信息应对运用者的决策有关,即对财务会计信息运用者供应决策有用的信息,强调的是其“有用性”;而税务会计中的有关性原则完全是出于政府征税的目的,强调的是在所得税计算时,税前扣除的费用应当与同期收入有因果关系,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务必与其获得的收入有关,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

(四)配比原则的比较

配比原则是费用证实的基本原则,涉及到大批的职业分析和会计选择。所得税法中对配比原则差不多是认可的,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该在其应配比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扣除费用不得提早或落后申报扣除,但税法也做了很多制约以防止税款流失。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假使纳税人正在运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统一(完全配比),也可以采取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

但在升值税上,税法对配比原则基本持否定立场。升值税征税对象是货物、应税劳务的升值额,它应当是货物、应税劳务收支配比的结果,但升值税的征收却按发票扣税制设计,进而将其征收控制在流通环节,从总的上避免了对(财务)会计损益核算系统的依靠,自此也致使了升值税会计信息质量的减弱。

在税法中,税前扣除配比原则的内涵和运用的结果与财务会计核算中的配比原则具有较大的差别。在财务会计核算中,为了分别核算不同产品、不同业务分部、不同地区的运营成果,需要将直接费用、间接费用、阶段费用在不同产品、不同分部、不同地区执行合理分类、分配和归集。税法中的配比原则不仅表当下这些方面,它还要同期遵循“有关性原则”。因此,税法中首先是区别不同项目的税收待遇执行分项投资企业的国内投资收益受于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国内投资损失也只能由投资收益弥补,不足部分看为与生产运营所得无关的损失,不得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比较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容是企业应该依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执行会计核算,并非是仅仅依据其法律形式。一项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或外在形式有时是不统一的。在《企业会计制度》和基本准则中,对此都做了清晰规定。“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准则、制度中多有体现,如收入的证实标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分析、关联交易的证实、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待处理财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等。

(财务)会计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正确运用,核心在于会计人士的职业分析能否牢靠,而税法中对任何涉税事项的证实、计量则务必有清晰的法律根据,务必有据可依,不能预期,税法对该项原则的解释更强调的是“实质至上原则,”其目的是防止纳税人滥用税法条款。如2002年沪市一家上市公司发生巨额亏损34亿元,创该年我国上市公司亏损新高,其中计提坏账准备金占其公司亏损额的98.7%。这些资产减值能否“真实的”发生暂且不去追究,假使税法(通过税务会计)承认(财务)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承认其计提的巨额坏账准备金,则当年所得税税基将承受严重的侵蚀。财务会计可以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坏账准备,但税法一般是不予接受的。

(六)审慎性原则的比较

财务会计的审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面对不确定原因的情形下执行职业分析时,应该维持必要的审慎,充分预期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

财务会计依据审慎性原则提取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可以使企业的“虚资产”变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处理企业的虚盈实亏、遏制企业的短时间举动等,即有助于提升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但它违背税务会计原则,由于税法对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基本原则是“据实扣除”,即任何费用(或损失)除非确属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有机会被认定为偷税举动。企业计提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人士凭借职业分析作出的预期,其损失并没有是“真实地发生”, (财务)会计预期的该种风险,税法之所以不允许扣除,是由于国家税收不能承受纳税人的运营风险,税法强调的是在相关资产真正发生永久或本质性损害时能得到即时处理。如此规定,既方便了税务管理、提升征管效率,同期也防止了硬性规定减值准备比例的不可控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实施<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清晰的相关所得税困难的通知》(国税发 45号)清晰:“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务必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预案金(包含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薪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05年8月9号,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清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运营管理活动且与获得应纳税所得相关的资产,包含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含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含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含商誉)和其余资产。”“企业的各类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早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余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自此可见,它对财产的定义与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侧着重有所不同,它遵循的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而非财务会计的审慎性原则。

在财务会计中,审慎性原则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要素证实和计量的重要修正性原则,但在税务会计中,却是最不受欢迎、最不被认可的原则。税法否定审慎性原则,其首要在于:

(1)审慎性原则对收入和费用的处理不对称,当会计事项存在未知性时,审慎性原则要求少计收入、多计费用,假使税法上认可审慎性原则,必将降低或落后企业应缴税款,这无异于让税务部门替企业承受风险。

(2)审慎性原则证实的损失往往没有交易凭证,不符合确定性原则

(3)审慎性原则要取决于会计人士的职业分析,而这很难取信于税务部门,政府的征税举动不能建立在对或有事项的会计预期上,所以,体当下审慎性原则上的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冲突是无法调和的,这一原则是造成纳税调整的重要根源。

参考文献 ↑ 1.0 1.1 1.2 孟凡利,余燕玲主编,郭旭东等编撰.财务会计.ISBN:7-5023-2946-3/F275.2.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7 ↑ 毛洪伟.财务会计原则层次结构新探.财会月刊(会计版).2005(22) ↑ 3.0 3.1 孙玉甫等著.广义财务会计理论.ISBN:7-5429-1262-3/F234.4.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05 ↑ 盖地.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会计研究.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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