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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税

外汇网2021-06-18 00:17:10 88

概况

民国期间政府对盐的产制运销所征的捐税,是历届政府首要财政收入之一。又称“盐课”。1913年,北洋政府与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签订善后借款,以盐税抵押,于是帝国主义开始干涉中国的盐务,中国政府仅能运用盐税收入抵债后的余款(即盐余)。北洋政府为增长盐税收入,乃筹议改良,而盐商群起阻拦,广行贿赂,使盐制积弊日深。1913年12月,北洋政府颁布《盐税条例》,规定每百斤征税二点五元(后改为三元),另外不得以他种名目征税。从此各种不同之税率得以渐渐趋于划一。1914年全国盐税之收入为六千六百八十六万元,到1919年增为八千七百五十万元。嗣后内战频兴,各省军需浩繁,遂陆续截留盐税,并纷起增长盐税附加,盐政之积弊更深。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着手改革盐政,1931年5月发布的《新盐法》,以“就场征税,任人民自由买卖”为原则,规定每百公斤征税五元,渔盐征税零点三元,工业、农业用盐一律免税。此立法有助于减轻人民的负担。但受于专商暗中阻拦,加上财政当局深恐改革后税收短少,迟迟不予实行。直到1934年12月国民党五中全会决定,限于1936年末完全施行。后因格于时势以及抗日战争暴发,新盐法仍未实施。但是盐税收入已很可观。据统计,1927年全国盐税收入为八千五百二十四万元;到1937年全国(东北未以内)已达二亿二千八百六十三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22.9%。抗日战争阶段,国民政府为了筹措军费,于1942年1月1号起停征盐税,实施食盐专卖,后因成绩不好,于1945年又改专卖为征税。

沿革

以盐为沿革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是资源课税体系组成的一部分。盐税是中国的一个古老税种﹐周代征收的山泽之赋中就包含有盐课。春秋战国期间开始设官掌管盐政并征收盐税后﹐盐税即形成一个独立税种﹐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对盐实施专卖﹐或征税与专卖并行﹐形成获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中华民国期间﹐盐税已发展为中央财政收入的三大支柱之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政务院于1950年1月20号颁布了《有关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建立起新的盐务管理机构﹐确定了盐税征收原则﹑盐税税额和管理办法。为了增强盐税征收工作﹐并有助于盐务部门集中力量从事发展盐业生产﹐从1958年7月1号起﹐盐税的征收工作由盐务部门交由税务机关办理。1973年税制改革时﹐把盐税并入工商税中作为一个税目﹐但仍按原盐税制度实施。1984年9月18号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盐税从工商税中分离出来﹐从新形成一个独立税种。

征税原则

《有关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对盐税的征收原则确定为“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仍贯彻了这一征收原则。从量核定﹐盐税实施从量定额征收﹐以吨为单位分别不同产区﹑盐种和用途确定差别税额﹔就场征收﹐实施源泉课征﹐一般在盐的销售出场(厂)环节或在盐产区的运销﹑公收单位分配销售环节征收﹐以保证盐税地区差别税额的实施﹔税不重征﹐盐从生产到消费﹐不论其间经历多少加工﹑流转环节﹐只在规定环节征一同税﹐严格实施一次课征制度﹐纳税人用已税原盐加工﹑精制后销售的盐﹐不再缴纳盐税。

特点

盐税的征收原则决定了盐税具有3个特点:(1)采取从量计征;(2)依照不同产区、盐种和用途,确定差别税额;(3)实施一次课征制。盐从生产到消费,在全部流通过程中不论经历几道环节,只在规定的环节征收一次盐税。受于盐税税额是依据不同产区盐业资源,运输、生产条件和成本利润情形策划的,不同产区的盐税税额是有差别的,每吨盐的税额最低的为40元,最高的则为160.80元。而供给消费者的食盐,其售价水平不因税额多少而异。因此冲国的盐税为资源税性质。

征税作用

中国的盐资源分布很广﹐受于不同产区盐的资源﹑运输﹑生产条件存在差异﹐致使生产成本和利润水平较为悬殊﹐资源级差原因影响十分显著﹐另一面﹐盐又是重要的工业原料和人民生活必需品﹐国家有必要实施统一的计划管理和价格管理﹐为此﹐对盐采取了“价齐税不齐”的办法﹐即﹕供给消费者食盐﹐盐价基本统一﹐不受税额的影响﹔盐的税额则因产区的不同而异﹐对不同产区﹑不同盐种和不同用途的盐规定高低不等的税额﹐调节因客观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有助于配合国家对盐的计画管理和价格管理﹐督促企业增强经济核算﹐激励平等竞争﹐促进盐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征税内容

盐税的征收对象包含海盐﹑矿盐﹑湖盐﹑井盐及其精制﹑粉碎﹑洗涤等加工的盐。凡在中国国内从事生产﹑运营和进口盐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盐税的纳税人。依照盐业生产﹑运营的不同情形,盐税的纳税人包含﹕经核准直接销售或自销的盐场(厂);分配销售盐的运销单位或国家指定的收购盐的单位;更改减免税盐用途的单位;动用国家储备盐的单位﹔从国外进口盐的单位。

税务困难

基层供销社和其余零售单位因运营食盐利小或亏损,不愿卖盐,有的压缩食盐库存,有的停止购进食盐,有的进少量食盐不是为了销售,而是应付上级检查。市场食盐脱销时有发生,尤其是边远山区和交通不便的地区,产生民众买盐难,个体商贩伺机抬高盐价。

依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为了处理民众买盐难困难,轻工业部、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物价局于今年五月下旬在南京召开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参与的会议,就调减盐税扩大食盐批零差价困难,执行了研究。现将相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扩大食盐批零差价首要是为了提升基层供销社及其余零售单位运营食盐的积极性,处理民众买盐难困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依据本地区规模内的地理、交通等条件,基层供销社及其余零售单位运营食盐的不同情形,确定差价额的大小。困难多,问题大的地区,差价可大一部分;困难少,问题小的地区,差价可小一部分;有的地区也可以不动。不要简单地平均分配,避免苦乐不均。通过这次扩大批零差价,要切实处理好基层供销社和其余零售单位运营食盐难,民众买盐难的困难。

二、扩大食盐批零差价的资金来源,是在食盐零售价不动,暂从产区调减食盐税处理的。依据国家确定的减税原则,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形,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产区购进每吨食盐的减税额(如附表)。各销区要依据减税额,认真安排好不同地区的批零差价,并相应减弱食盐批发价。各产区要依照对不同销区的减税额(如附表),核减食盐税和分配价。

三、盐的生产比较集中,销售面广。这次扩大食盐批零差价,因各销区扩大的金额不同,产区的食盐减税额和分配价的数量相应增多,加大了产区工作量。销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原则上应由一个口对产区结算,并将结算单位、银行账号通知相关产区。销区要积极配合,主动与相关产区联系,采取必要措施,做好这项工作。一定要解决到产区减食盐税、减弱食盐分配价和销区减弱食盐批发价,三者同步执行,避免脱节。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批零差价时要主动与邻省联系,接壤地区市场的食盐批发价要维持基本平衡,避免差距过大,引起冲突。

五、食盐批发价减弱以后,为了不影响转批业务的开展,供销社所得的转批优待额不变。

六、销区动用国家储备盐作为食盐销售的,在补交税款时,按这次核定的各销区临时减税额减税交纳。

七、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实施。请多地将安排情形告轻工业部盐务总局。

八、相关批发环节库存食盐减值和财政预算如何处理困难,将另文下达。

这次调减食盐税,扩大食盐批零差价,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相关方面的经济利益。所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顾全大局,相互配合,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工作中显现困难,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获得支持。多地相关部门和批零运营单位,要把搞好食盐提供工作看成是紧密党群关系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做好食盐的组织调运、批发、零售工作。增强宣传教育,端正运营思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今后,批零环节都应有合理库存食盐,零售单位要把食盐作为必备商品。批发环节库存有盐,零售单位不积极进货产生食盐脱销,由零售单位负责;批发环节没盐或有盐提供差于时产生食盐脱销,由批发部门负责。运营食盐显现了困难,应积极研究处理或往上级部门反应,绝不能以任何托词停止运营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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