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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外汇网2021-06-17 23:30:04 96
简介

撰文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

2009-11-25

实施日期:

2009-11-25

为了更深一步增强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国务院法制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结合工作事实,研究策划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09]532号),现已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权力制衡机制,增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策划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因其所任职务而对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该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离开所任职职位,应该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依据工作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法定代表人任职阶段执行。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该作为任免、奖惩被审计法定代表人的根据。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士、经费应该给予保证,经费列为财务预算。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下方简称人事教育司)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工作,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委托。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下方简称财务司)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行工作,依据工作委托,对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 部内相关部门依据责任分工,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困难和线索,依法依规执行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该有计划地执行。人事教育司、财务司依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年度审计计划。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该包含下方首要内容:

(一)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职阶段单位的事业发展和运营发展情形;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实施情形;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资产管理情形;

(四)巨大经济决策情形;

(五)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效益情形;

(六)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管理控制情形;

(七)被审计法定代表人遵守相关廉政规定情形;

(八)其余与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形。

第十二条 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该供应下方资料:

(一)单位的基本情形,包含单位组织结构、资本结构、重要资产产权证明、重要投资合同、贷款合同目录、主管部门相关政策的准许文件等;

(二)单位的管理情形,包含单位内部决策程序以及实施情形、内控制度以及实施情形等;

(三)任职阶段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单位外部审计数据和管理建议书等;

(四)任职阶段单位巨大事项,包含巨大投资决策、巨大诉讼、巨大资产损失等;

(五)任职阶段单位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数据和工作归纳;

(六)任职阶段的决策机构办公会会议纪要以及纪录;

(七)其余经济监督部门对本单位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数据和处理意见;

(八)其余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须对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字证实。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需向其余部门或单位调查核实相关情形的,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该给予协助。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数据的内容应该包含:

(一)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形;

(二)审计的根据、方法、内容和规模;

(三)任期阶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资产管理情况;

(四)对外投资管理以及收益情形;

(五)任期内存在的首要经济困难;

(六)审计评价;

(七)审计意见或建议;

(八)其余需要表明的情形。

第四章 步骤与程序

第十六条 人事教育司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执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清晰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起止时间,原则上审计起止时间不胜过五年。

第十七条 财务司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后,构成审计组,策划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着重,配置审计资源。

第十八条 财务司应该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在召开进点会议时送达。

第十九条 财务司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该会同人事教育司组织召开有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人士参与的进点会议。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应该在会议上数据任职阶段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形。

第二十条 审计人士在现场审计过程中,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数据、相关信息系统以及电子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执行审计,并获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士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遇有巨大困难可以提请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应该及时给予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士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存在严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举动的,应该及时向财务司数据。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现场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该及时向财务司提交审计数据。

审计数据报送财务司前应该书面征求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该在收到审计数据初稿后10个工作日间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看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该将审计数据连同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财务司。

第二十四条 财务司在对审计数据、被审计法人代表经济责任履职数据、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对审计数据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执行审议和研究的基础上,向人事教育司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数据,并将数据送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

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相关部门申诉。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应该以审计查证或认可的事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标准等为根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职阶段履行经济责任方面的决策能力、管理水平、运营效果,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情形,做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第二十六条 责任界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职阶段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举动应该承受的责任执行界定,包含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对其任职阶段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举动应该承受的责任:

(一)直接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余相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举动;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士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余相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举动;

(三)失职、渎职举动;

(四)其余应该承受直接责任的举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法定代表人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举动应该承受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法定代表人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规模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举动应该承受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审计人士依法独立实行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婉拒、障碍,不得冲击报复。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士对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商业秘密和被审计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办法规定的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余主管的经济责任审计,可由相关部门或者其所任职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行。

第三十三条 部主管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司和人事教育司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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