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4号
《审计署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已经2003年2月10号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从2003年5月1号起施行。
审计长李金华
二○○三年三月四日审计署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增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策划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举动,以促进增强经济管理和达到经济目标。
第三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余单位,应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务必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清晰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依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士。
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士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依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首要主管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士实施职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该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单位首要主管或者权力机构应该保护内部审计人士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士办理审计事项,应该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该列为财务预算,由本单位给予保证。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本单位首要主管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执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情形执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士的任期经济责任执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执行评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形执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首要主管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余审计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该向本单位首要主管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数据。
第十一条
单位首要主管或者权力机构应该策划相应规定,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首要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运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实施情形、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余相关文件、资料;
(二)参与本单位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策划相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发布后施行;
(四)检查相关生产、运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报告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困难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执行调查,并获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执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举动,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或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经本单位首要主管或者权力机构准许,有权给予临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举动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升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产生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士,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二条
单位首要主管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规模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相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明显、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首要主管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该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依照单位首要主管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行审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协将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全国设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地方依据需要和法定程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内部审计协会。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该持续提升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婉拒审计或者供应资料、供应虚假资料、拒不实施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士的,单位首要主管或者权力机构应该及时给予处理;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明显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士,由所在单位予以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士,由所在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3年5月1号起施行。审计署于1995年7月14号公布的《审计署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1995年第1号)同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