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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公告

外汇网2021-06-17 23:28:47 70

公告作用

1.实施审计公告制度有助于消除受托责任。受托责任是一切审计工作的出发点,有受托责任,才有审计的需求。在整个社会中,公众是国家资源的所有者,他们委托政府运营管理这些资源,政府负起受托责任后,理应以最低的资源耗费,获得最大的效益。也就是说,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为了监督政府工作的有效性,国家审计应运而生,在这个代理关系中,国家审计的终极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审计机关对政府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形执行独立认定后,最终务必向托付人— —公众数据,再由公众据此决定能否消除所委托的责任。可见,实施审计公告,将审计过程和结果公诸于社将是受托责任的要求。

2.实施审计公告制度有助于监督审计结果实施。实行审计的最终目的是监督被审计单位举动,督促其改正错误。推行审计公告制度,将审计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利用社会舆论监督传播规模广,反应速度快,影响震动大的特点,把审计发现的困难“曝光”,利用社会阻力致使相关困难得到公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反馈,形成重大的威慑力,进而高达审计目的。

3.实施审计公告制度有助于提升审计质量,由于将审计过程与结果发布于世,社会公众在监督被审计单位的同期,也关注着审计机关的审计举动。这就在客观上对审计人士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势必推动审计质量提高。

公告惯例

1.立法型国家审计公告惯例,美国国家审计采取立法模式,审计总署隶属于立法部门,即代表社会公众的国会,对总统及其下属的行政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总署有关审计公告的理念是“审计是一种监督制衡机制,只有加强公开性,才可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与立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协同作用”。假使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严重损失浪费现象或管理不善等困难。审计总署会作出包含审计结论和建议的审计数据,在必要时由国会参、众议院召开听证会,在会上公开审计数据,公众可以参与,记者可以专访,并依据需要在报纸上发表、电台上播放,同期赋予公众审查审计数据的权利。目前为止,审计总署已经参与此类听证会200多次,专题数据被审计单位情形,审计结果公告率达到97% 该种发布方式将审计机关一家的监督扩大形成全社会的监督,进而大暴涨强了审计监督的威慑力。澳大利亚联邦审计与美国审计总署相似,隶属于立法机构,其审计结果绝多部分也都以包含上网方式以内的各方式向新闻界和社会各界披露.接受舆论和社会的监督。

2.司法型国家审计公告惯例,法国国家审计是司法型模式的典型,审计法院是最高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行政与立法部门,具有司法判决权,进而加深了国家审计职能。其审计结果的公告形式首要有:(1)审计法院每年度对预算实施的情形的审计结果向议会和总统呈交一份年度审计公共数据。同期将公共数据在国家官方报纸上发布,向全社会公开。审计法院可以在公共数据中对被审查单位发表批评意见:(2)审计法院的公共数据,每年要汇编成册并执行摘编以公开出版 这些审计公示方式非常有效,让全国公民都了解和监督政府,加大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意大利国家审计也是司法型,审计法院是司法机关。审计法院向议会提交每一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数据,1958年259号法令规定“在相关文件提交后的6个月之内。审计法院务必向议会提交审计文件。并数据审计结果,然后发布于众”。

3.独立型国家审计公告惯例,独立型国家审计的代表是德国和日本。在德国,联邦审计院和各州审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从事审计工作,处在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之间的独立地位 审计机关向议院提出并公布综合的《审计数据》。若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的巨大困难,随时向议院及政府提出专项的特别审计数据。德国联邦审计院每年写出年度审计数据相关着重内容向社会发布,并在公开刊物上登载。该种制度下,审计监督、议会监督及新闻监督三者的结合,大大加深了国家审职能,在日本,国家审计机关也是单独设置,不隶属于任何部门,形成国家政权体系的一个分支。会计检察院是日本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检查院将审计数据提交给国会,抄报内阁和首相,通过新闻机构公开发表(保密的除外)。另外,审计数据还经常被改写成通俗读物广为散发。

4.行政型国家审计公告惯例。中国、俄罗斯、瑞典等国的审计属行政型国家审计,其政府内部审计色彩浓厚,审计数据不直接向立法机关提交,政府交办的重要审计事项向政府提交数据,所以,审计机关透明度较低。从世界规模看,积极有效地推行审计公告制度已形成国际通行做法和保障审计监督职能的核心措施,是审计先进性的标志性特质。

完善措施

在中国的审计法规体系中。从1994年通过的《审计法》开始,就对审计结果公告作过多次清晰规定,但在实践中。审计公告的内容大部分未涉及本质性困难,其操作比较随意、透明度不高。笔者觉得,应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完善。

1.完善现行法律规范 完善的审计公告法律法规体系起码包含三个层次:一是审计法应该对审计公告做出原则性规定。首要是清晰审计公告的主体、内容及总的要求,对具体起着导向作用。中国《审计法》中,对发布审计结果运用了“可以”而非“应当”的表达,这使公开的责任形成任意性的自由藏量,为了突出审计公告的强制性,应该修订《审计法》,更改其对向社会发布审计结果的立法基点,将“可以发布”改为“应该或务必发布”,使公布审计公告由“权限”变成“职责”,加深审计结果公告的制度约束刚性:二是审计公告推则应当是在基本法指导下的细化。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与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准则中的有关内容均不够完整,应对审计公告的指导思想、总的原则、程序、具体内容、责任及救助等规定更深一步细化;三是完善审计公告操作指南。在公告准则确定的条款下,对审计公告的具体操作办法执行规定,以便于事实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仅争对审计署以专门的出版物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关审计数据,不适用于多渠道的公开。所以,操作指南也需要完善。

2.更深一步规范审计公告的规模。按规模的不同,公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公开,首要采取在被审计单位公布审计公告或审计公报、召开职工大会等形式,对审计目的、内容、处理结果、审计举报及监督电话执行公开,让被审计单位广大民众知道即可。这是最基础的审计公告,首要适用于基层审计机关审计一般审计项目,这是受于按现行审计体制。县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对象首要是行政事业单位,审计项目首要是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两大块,资金流量一般不大,以一般性、广泛性的困难居多。所以仅需在本单位发布审计结果另外,该种形式相对方便快捷,被审计单位容易接受,有助于及时整改,建设性效果十分显著 二是对相关主管部门公开.首要采取对一部分比较重要的审计事项或不必、不宜在媒体上发布的审计事项以文书、会议的形式给予通报,文书可以固定文头定期或不定期地发放。以会议形式公告是指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组织召开的规格较高、范围较大的会议。如党代会、人代会、经济工作会议等会上公开。其目的是获得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让他们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情形和审计建议,监督被审计单位。三是对社会公众的公开,这是最高层次的审计公告,首要指对社会各界和人民民众广泛关注、相关国计民生的巨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和民众举报的巨大违纪事项查处结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新闻公布会等新闻媒介以及互联网执行公开 值得指出的是,受于发布审计结果是国家施政举动的范畴,有很强的严肃性,所以只能在主流媒体上公告,如各级党报、电台、电视台以及专业报刊公告等,而且只适合于高级审计机关务必及时报通重要审计结果时采取,不具有广泛适用性。中国每年在新闻媒体上刊发预算实施审计工作数据。“两会”上宣读审计数据均为该种公告形式的体现。

3.更深一步增强审计质量控制。务必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做到公告每一步骤层层把关:一是公告前准备充分,包含选择好公告项目,策划好公告方案,收集公告所需的审计资料、法律法规根据以及公众的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向政府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汇报审计公告的相关事宜,办理审批手续:二是精准审慎地撰写审计结果公告文稿,精准不仅包含事实及困难性质认定的精准无误,而且包含文字表述的规范和精准严谨,杜绝运用模糊或易导致歧义的文字,审慎是指仅能对审计所认定的事项给予公告,凡是因审计时限或审计手段等所限,审计未涉及或不能认定的事项不能列为公告内容,先拟订好审计结果公告草稿,再实施复核程序,执行讨论、复核审定;三是公告后及时反馈信息工作。要组织人士通过联系电话、举报信箱、调查询问等方式及时收集社会公众对公告的反应,并依据反馈的意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清除社会公众的疑虑,持续归纳经验教训,提升公告的质量和效果,以切实控制由审计结果公告导致的风险 另外,设置相应的救助程序也是控制公告风险的一个保障 在现代法治国家的审计公告制度中,广泛采取了审计公告的法律救助原则。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权力主体的救助权力规定得比较粗糙,为控制风险,应该赋予当事人就审计公告享有的行政救助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有异议时,可以行使相应的救助权,比如申请行政复议等。以控制审计风险。

4.完善审计公告的程序。中国审计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规定,在对一部分巨大的事项执行公告前,务必经本级人民政府答应,中央预算实施情形和其余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公告的,须经历国务院准许答应等,自此可见,对于一部分重要审计事项,是否公告以及公告规模、公告内容的决定全都在政府手中,某些影响政府形象的困难有机会被政府“筛选”,势必减弱其客观性、公正性、完整性。该种严格的审批程序规定。有损公众对审计结果的信任程度。要处理独立性与公告程序两者之间的冲突,从当前来说,应当尽量降低审批的程序,赋予审计机关许多的公告决定权。对于政府驳回的公告事项,政府应当给出充分的解释和理由,否则应继续公告。但是,赋予审计机关更充分的公告权,并没有代表着公告权可以滥用,审计机关须更审慎地实施公告程序。比如,正式对外公告前须保证公告的内容是已经生效的审计文件承载的内容,即审计结果。任何审计过程中的报告和还没定论的审计结果,都不能对外发布,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使审计工作深陷被动局势,假使未依照相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审计结果的,应该依法追究相关人士的责任等。这也是与国外通行做法相衔接的。

5.更深一步规范审计公告的内容,审计公告是将国家政务公开。便于社会监督,但有些内容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或者公开后或许会严重影响国家政治经济秩序。所以公告的内容也要有所选择。对于普通事项的审计,公告应全面、透彻,对属于应该保密的审计事项则应策划保密制度,仅对有权限的部门数据。所以,应正确处理好加强审计透明度与做好审计事项保密的关系。

6.加深审计独立性。双重领导的审计体制是制衡审计执法作用的根源。所有审计公告制度推行获得成效的国家,都有一个共性,就是审计机关务必独立。所以,要完全达到审计结果公开,体现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审计监督,最彻底有效的办法是更改现行的领导体制,建立具有完全“独立性”的国家审计体系 在最近应伴随中国政府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行,审计机关应通过正确处理同政府、人大和公众的关系,尽或许地保障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在现行体制下争取审计监督职能的最大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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