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审计收费制度
审计收费制度就是约定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有关审计费用的具体规则。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制度是计时制,即以注册会计师花费在审计事项上的工时作为审计收费的首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以此作为基础商量确定最终的收费金额。一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收费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审计产品成本。即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数据所需要的费用,包含资料费、审计人士报酬、外勤费等;二是风险成本。即受于审计风险的存在而致使的预期损失费用,包含诉讼损失和复苏名誉的潜在成本等;三是事务所的正常利润。依照西方国家的研究成果,西方发达国家公认的审计等业务计费标准为审计等项目所需的审计工作小时。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收费制度实施政府定价模式。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时实施政府指导价,审计收费标准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策划,多地具体的收费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联合策划。我国审计收费制度存在的首要困难[1]
(一)审计收费标准缺乏规范性。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一直缺乏相对统一合理的审计收费标准。审计业务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并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策划审计收费标准。但我国的审计收费标准只有原则性规定,在具体实施中存在差异,地区之间、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以及审计人士之间的差异显著。我国当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计量基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公司总资产计算收费,有的按运营收入计算收费,许多的则是通过与被审计单位的讨价还价来确定具体收费金额,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审计收费缺乏行业指导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事务所之间在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也从审计收费的角度产生了审计市场的混乱,进而对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造成了负面影响。(二)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广泛价格偏低。从近几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百家信息》的报告来说,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入不仅连年稳居前四名,而且遥遥领先于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以2008年度的报告为例,中注协公布的《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中前15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入,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与“四大”对比存在着审计收费广泛偏低的现象。排名前15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总审计收入为 1,147,090万元,而“四大”中仅普华永道中天一家就以260,984万元占领了前15名总审计收入的22.8%,前15名中11家本土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度总审计收入为335,389万元,仅占前15名审计收入总和的29.2%。综观我国当下的审计市场,有如此一个奇怪的现象:四大国际所维持着对审计市场的高占有率,他们掌握着许多的优质客户,在审计收费上要远远好于我国本土事务所,但不少大型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仍对四大国际所供应的高价审计服务趋之若鹜;而且这些被审计单位对高额的审计费用能够接受,对四大国际所的认同度也比较高,双方往往能维持长期平稳的合作关系。伴随脱钩改制的全面完成,我国本土事务所的数量逐渐增多,致使审计市场显现严重的需求不足,供给过剩致使注册会计师面对收费标准显得力不从心,事务所之间压价竞争现象广泛存在,审计回扣现象严重。很多事务所为提升市场占有率,增长业务量而压低收费价格,致使本来就扑朔迷离的审计收费现况更加混乱。而且,该种低廉的审计收费形式,不利于事务所提取风险基金和执业保险,加大了行业的风险。另外,受于审计收费过低,假使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程序不完善,注册会计师很容易偷工减料,降低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压低审计成本,这就势必会严重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三)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缺陷,影响审计收费。 我国审计市场上,委托方与被审计方重合,形成失衡的委托代理关系。事实上,被审计单位就是审计委托人,审计费用由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致使独立审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均衡。这就致使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制度安排上,显现了有悖于市场经济的怪现象,即自己出钱审计自己。该种不合理的审计费用支付渠道使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组成一个无法解开的内在利益关系链,该种依存性使会计师事务所处在被动地位。以客户为导向,依旧以公众利益为重,一直是困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难题。一面无论是法律依旧道义的要求,依旧出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注册会计师务必正直、诚实、客观、守信;另一面受于会计师事务所是自负盈亏的组织,要想生存和发展,只有自己到市场上去找客户。即使从原则上来说,客户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是双向选择关系,但在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广泛范围较小、竞争力弱及审计收费价格竞争激烈的现况下,在目前的我国会计信息失真和企业管理当局存在强烈造假动机的大环境下,当客户出钱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并提出不正值要求时,注册会计师要么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出具与事实情形吻合的审计数据,以致面对被客户炒掉、失去客户的风险;要么放弃职业道德和独立性,屈从于客户的不正值要求,以保住客户。长此以往,一面会致使许多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放弃原则取证多客户,出具虚假的审计数据;另一面坚持原则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会遭到排挤和冲击,以至于无法生存、立足和发展。失衡的委托代理关系损坏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直接减弱了审计的价值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亦在很大程度上产生审计市场的不正值竞争,影响了审计收费。(四)缺乏对审计行业的有效监管1、对审计收费的披露不够透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策划程序,有机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若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运营者决定,运营者就或许利用报酬的高低来“买断会计原则”。所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信息执行披露、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24号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中要求:上市公司应该分别按审计费用和除审计费用外的其余费用披露,其余费用指的是咨询服务(包含资产评估)的费用;上市公司在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时,应列明差旅费等费用的承受方式;应披露本年及上年的比较数字。即使证监将对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内容和形式作了具体规定,但从事实实施情形来说,披露的质量不甚理想:信息复杂混乱,报告之间的可比性不强。证监会规定,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前,上市公司应披露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相似机构、独立董事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相应意见,但是只有很少的上市公司披露了对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报酬的策划程序和标准。审计收费披露不够透明还显现为:在年报中,有些上市公司披露的是事实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而有些披露的是应付报酬;很多上市公司在审计费用披露方面很不规范,尤其是当审计费用发生较大变动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尤为突出,如不披露支付中期解聘事务所的审计费,恐会审计费、差旅费、咨询费等混合在一起披露,有的甚至不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形;仍有的上市公司对子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只字不提;更有甚者,有少数上市公司甚至在年报中不披露任何审计收费信息。2、对违法违规审计举动处罚较轻。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数据等所受的处罚执行了归类,但对违法、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较轻,当前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也仅仅首要停留在警示、没收违法收入、罚款、通报批评和暂停执业资格上。可以说,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风险,尤其是民事赔偿风险近乎于零,现行法规中即便有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但在事实实施中遇到现有法律制度对民事诉讼的制约,也致使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制度形同虚设。审计收费制度困难存在的原因分析[2]
1.行业竞争的结果。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智力密集型的行业,其首要的产品是审计数据,物化劳动只占有极小的比例,大部分为注册会计师的智力投入。审计产品的质量又很难衡量,所以审计成本变动的空间非常大,又受于事务所的风险意识不强,质量控制不完善,很容易偷工减料,恐慌排相应的人士和相应的时间,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牺牲审计质量、压低审计成本的举动就很容易发生。所以,审计标准很难统一,审计算格也就便于随意策划。2.审计市场缺乏有效需求。
审计市场的需求方一般为需供应会计报表的一方,其最终需求是来自报表运用者即投资人、债权人与监督者,管理者也或许为改观单位的管理,造成对外部审计的直接需求。以投机为主的投资人不会给报表的需求方导致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活力,而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作出决策的成熟型的投资人、债权人则会供应高质量审计需求的经济源活力。中国的审计市场是由政府一手培育和发展的市场,不是自发形成的市场,所以市场的直接需求方的需求活力也是受于政策等原因形成的被动需求。又受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为代表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缺位,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以广大股民为代表的最终需求者的要求得不足直接需求方的满足,这就致使审计市场缺乏有效需求。改观我国现行审计收费制度的建议[1]
(一)完善我国现行审计收费体制
1、确定科学、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 我国财政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国际惯例,以审计工作小时为基本根据来策划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依据公司的范围、销售收入、财务情况和所处行业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原因,事先预期出工作量和不同级别审计人士的配备需要及不同级别审计人士的小时收费标准,来确定最终的审计费用。如此就可以处理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水平高低悬殊的困难。在此基础之上,收费标准的策划应能够体现差异性,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及多地区经济发展政策的差异,多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客观上存在适当的差别,所以在统一收费标准前提下,还应体现出合理的地区差价、质量差价、人士层次。积极借鉴国外的审计计时制收费模式,在此基础上策划多地区审计每工作小时收费的上下限,全国多地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时依照该标准实施,在标准的上下限内收费,而且规定事实收费不得差于标准的下限。完善审计收费体系,策划合理、统一、科学的审计收费标准,并以此规范价格秩序,在全行业规模内形成有序竞争,对于防止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以低价抢夺业务的不正值竞争举动具有很大的意义。2、通过第三方介入更改现行审计收费模式。现行审计收费的模式是由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用,致使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形成财务依存性。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独立性,务必更改现有的委托和付款方式。针对当前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现象,应当设立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审计委托中介,该机构务必是与双方单位均无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的非营利性质监管机构以保证公正性,并由政府或行业监管的权威部门组织和管理,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和管理。加入这一中立机构后,在审计费用的支付流程中就加入了独立第三方的监管环节,有助于处理我国现行的畸形的审计委托代理模式。 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下,可以由审计中介组织被审计单位审计业务的招投标,更改审计付款方式,监督审计质量。首先,审计费用在审计工作开始前由被审计单位交由审计委托中介这一第三方保管,如此就可以更改审计者与被审计者“直接见面”的委托关系,切断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谈判关系,防止审计合谋,建立起“企业(委托方)——审计委托中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托关系,更改审计付款方式,最大限度地切断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之间的直接利益联系。接下去,由审计委托中介负责雇佣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在该种新型的审计关系框架下构建了一个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有关性较高的审计收费模式。当审计业务完成后,再由该审计委托中介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执行鉴定考核,比如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终结后,审计委托中介可以随机抽取一部分审计业务检查审计质量的好坏,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将对审计质量执行鉴定,之后再决定能否将已预付的审计费用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对抽查到的严重失实的审计数据,可以婉拒支付费用。该种新的审计收费模式可以避免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生存和发展而必须屈从于客户的利益需求,极大地加强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有助于保证审计质量。 (二)提升对审计收费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审计收费信息的公开披露有利于社会公众对事务所执行监督,降低审计收费环节的不正值举动,遏制利用价格执行的不正值竞争。我国现有的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只局限于上市公司,且较分散、相对粗略、实施强度较弱。针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披露的现况,应从新策划条文或修订原有的规定,披露的信息务必全面、客观、清晰和真实。将披露审计费用及有关信息作为企业的应尽义务,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托词拒不披露审计费用;清晰规定其披露内容,对需要披露的审计收费设置明细账,将工作小时、差旅费、咨询费用等分别列示,企业对审计费用发生巨大改变的事项及事务所的变更、变更原因务必全面、客观、真实地执行披露,对未能按要求披露有关信息的企业要执行相应的处罚。此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的收费应分别披露,以避免对审计独立性造成不良影响。信息披露形式可以是指定网址或指定报纸,要能够让广大信息运用者方便查阅,并推行事务所对公司披露信息的证实制度。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监督部门,要及时发现困难,增强对企业披露审计费用信息的检查和监管强度,对于那些无正值理由的未能按要求披露有关信息的企业和人士严格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在新闻媒体上执行公开曝光,建立行业诚信的社会监督机制,为审计行业营造一个纯净的环境。(三)严惩低价收费的不正值竞争举动。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招揽业务而减弱审计收费标准或予以中介人回扣,属于不正值竞争举动,审计行业监管机构应从保证审计独立性入手,清晰规定除了按审计收费根据收取审计费用外不得再有任何变相的收费。对于不按标准收费,随意降价、支付回扣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从严处罚,并加大对没有遵循职业道德而实施超低价收费该种不正值竞争举动的处罚强度,除了予以经济处罚、追究其行政责任外,必要时还要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以起到警示的效果。在出台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之后,多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监督事务所能否遵循最低限价标准,同期政府部门也应据此监控事务所的违规违法审计举动,对超低价收费的事务所加大处罚强度,以保证审计收费标准的顺遂实行和控制不正值低价竞争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