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性质
依据审计署《有关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规定,成立审计事务所应该具备下列5个条件:
(一)章程;(二)办公场所;(三)符合要求的自有资金;(四)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具有审计师以上资格的执业审计师;(五)法定代表人。依据以上规定,审计事务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审批程序
成立审计事务所,依据审计署《有关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规定,应该遵照下方首要程序办理:
(一)经当地审计机关答应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审计机关审查准许。
(二)经历准许成立的审计事务所,务必依照相关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运营执照以后,始得运营。
工作人士
审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士,依法包含下方人士:(一)经政府相关部门准许的事业编制内的人士;(二)聘请的离退休专业人士;(三)招收的劳动合同制人士。除此以外,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士和其余党政机关的人士,都不得在审计事务所兼任职务。审计事务所业务人士的审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应该依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办理。
审计机关对于严格遵纪守法、工作成效明显的审计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士,应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业务规模
审计事务所接受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委托,承办审计查证、咨询服务业务。
(一)审计查证
审计事务所的审计查证业务,包含下方事项:
1.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的查证事项;2.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3.注册资金的验证和年检;4.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的验证;5.建帐建制,资产评估,清理债权债务;6.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查证业务。审计事务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查证业务,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务必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办理的,则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实施。
除此以外,审计事务所依据政府的规定,办理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审计事项。
(二)咨询服务
审计事务所的咨询服务业务,包含下方事项:
1.经济管理咨询服务。
2.培训审计、财务、会计和其余经济管理人士。
3.担任审计、会计咨询顾问。
委托权限
审计事务所办理业务,务必依据委托权限行事。委托权限是指委托人授予被委托人办理业务的权限,亦即被委托人承办委托业务的权利规模。
国家机关委托审计事务所办理审计、查证、鉴定、验资等事项,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规模内,授予审计事务所下列权限:1.查阅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帐目、文件、资料,核查资财;2.参与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会议;3.向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调查和索取证明材料。
其余委托人(包含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委托审计事务所办理业务时,应该在委托书或者协议书中,约定相关查阅帐目、文件、资料和核查资财的权限。
委托书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审计事务所办理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时,都应该出具委托书,或者订立书面协议。委托书,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业务的一种文书。
工作制度
审计事务所办理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时,实施下方三项基本工作制度:
(一)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的一般概念是:办理本案的人,凡是同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许影响本案正确处理,则一律应该回避。中国社会审计工作实施回避制度,以保障社会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审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士,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应该实施回避;而委托单位,则有权要求其回避:
1.与委托单位主管和主管人士或者鉴定事项的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
2.有其余直接利益关系,或许影响公正办理委托事项的。回避制度是完成审计查证事项的法律保证。
(二)保密制度社会审计工作实施保密制度,以维护相关方面和国家的利益。审计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士,在实施业务中,对其所获得和了解到的资料、情形,都应该依照相关的规定,严格保守秘密。
(三)收费制度审计事务所是实施有偿服务、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所以社会审计工作实施收费制度,以保障审计事务所发展所需要的自有资金。审计事务所承办审计查询和咨询服务时,向委托方收取费用。
审计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依据当地的事实情形提出,然后报经物价管理部门准许。国家另有统一规定的项目,则应该依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实施。
工作程序
(一)社会审计工作原则
社会审计工作原则,是指审计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士,在办理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时,务必遵守的举动准则或者指导思想。前述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士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务必遵守的法制原则、独立原则、客观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对社会审计工作一般也是适用的,兹不赘述。请参阅第三章《审计工作程序》中的第一节《审计工作原则》。
(二)社会审计工作程序对社会审计工作程序,首要阐述下方两个阶段:
1.提交《审计工作数据》审计事务所办理业务完毕,即应该依据委托人供应的真实资料,在双方约定的规模内,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查证、鉴定、验资数据,而且应该对《数据》内容的正确性、合理性,承受责任。
审计事务所办理审计、查证、鉴定、验资业务时,假使发现委托方供应虚假资料,或者有违法举动时,则应该如实在《数据》中提出。审计事务所觉得有必要时,则有权婉拒出具《数据》。
2.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事务所对其承办的由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所做出的《审计数据》,应该报送委托的审计机关给予审定。而《审计结论和决定》,则应该由审计机关做出。
违法处理
违法处理,是指对违背《有关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的处理。社会审计是中国审计体系中的三个构成部分之一,所以国家对其实施管理。审计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士办理社会审计业务,应该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利、泄露秘密。对于其违法举动,则实施处理。违法处理包含对下方两个方面:一、对审计事务所违法的处理对于违背审计署《有关社会审工作的规定》的审计事务所,审计机关可以依据其性质、情节,分别予以警示、通报批评、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
责令审计事务所解散的程序是:首先经该所的主管审计机关提出建议;然后由准许成立该所的审计机关做出决定;最后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运营执照。
二、对审计事务所工作人士违法的处理对于违背审计署《有关社会审工作的规定》的审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士,由审计事务所或者相关主管机关,依照规定,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则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手续
申请成立审计事务所应办理如下手续: 1.向当地审计机关递交成立审计事务所的申请,经当地审计机关答应后,由当地审计机关报请省级以上审计机关审查准许。 2.经准许成立的审计事务所,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运营执照,始得营业。 [1988年11月30号] 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31条:“社会审计组织,经审计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行机关准许成立,经准许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应该依照国家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运营执照后,始得营业。” [1989年7月5号] 审计署公布《审计署有关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2号)第5条:“成立审计事务所,应经当地审计机关答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审计机关审查准许。经准许成立的审计事务所,依照相关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运营执照后,始得营业。”有关政策法规:[1988年11月30号] 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1989年7月5号] 审计署公布《审计署有关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26391a8e9f8164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