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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结合法

外汇网2021-06-17 23:15:17 87

会计处理

以权益结合处理合并业务的主工步骤与买入法类似,但权益结合法下确定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首要目 的不是确定商誉,而是确定交换股票的数量。

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分下方几个步骤:

1、所有者权益合并。这是权益结合法会计处理的核心。应借记长期投资(被并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贷记股本(股票面值)、资本公积、留存利润等账户。资本公积有时在借方,有时在贷方,留存利润有时差于或等于被并企业账面价值上的留存利润数,这些改变首要取决于实行合并企业对被企业发行股票数额的改变。当发行股票面值总额差于等于被并企业账面投入资本(即原股本数加资本公积数)时,资本公积在贷方,留存利润数等于被并企业账面数;当发行股票面值总额大于被并企业投入资本时,则会显现资本公积在借方、留存利润数额差于等于被并企业账面数额的现象。其具体数额的确定,则取决于下列冲销每一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顺序及数额:被并企业发行在外股票的面值;被并企业资本公积;实行合并企业的资本公积;被并企业的留存利润;买入企业的留存利润。

2、合并费用的处理。借记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3、投资数额的分配。借记各类资产及销售成本(被并企业账上的数额)等项目,贷记负债以及销售收入(被并企业账上的数额)、长期投资等账户。这里资产、负债等项目均以账面价值入账。

权益结合法以账面价值记录并入的净资产,账上也不证实商誉,不等于说被并企业原来账面上不的确的数额不能给予调整。诸如待摊费用等项目,若在实行合并企业已无价值,仍应给予注销。

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1、权益结合法下,实行合并企业的利润包含被并企业在合并时整个年度所达到的利润,而不问其事实的合并发生在哪一天;买入法下,实行合并企业的利润仅仅包含买入日后被并企业所达到的利润,这致使合并当年权益结合法下的利润大于买入法下的利润额。在被并企业有亏损的情形下,结果恰好相反。

2、权益结合法下,资产按账面价值计算,在物价上涨的期间,其账面价值一般差于公允价值,因此资产存在未达到增值,实行合并企业可以通过卖出这些资产,增长合并年度的利润,假使继续运用这些资产,则可以较低的折旧费用与摊销费用与所达到的利润相配比,这使权益结合法下的利润大于买入法下的利润。

3、合并的直接费用在权益结合法下列为合并当期的费用,在买入法下增长被并企业净资产成本或商誉的金额,进而产生两种方法下当期利润的差异,但这一差异相对于合并价差的金额及其摊销,影响较小。

4、买入法按公允价值记录所获得的资产和所承受的负债,并证实商誉。受于通胀的影响,评估后资产的公允价值好于账面价值,因此买入法下的资产价值大于权益结合法下的资产价值,但在合并后若干年内,这些资产大多要转化为成本或费用,这又致使买入法下成本费用要较权益结合法下为多,其差额即为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商誉的摊销数,所以致使合并后年度买入法下的利润差于权益结合法下的利润。

采取理由

1、权益结合法仅仅适用于交换股份或股权的企业合并,通过股权联合,参与合并企业的所有者联合并交换他们的风险和利益,而且对其以前的投资承受风险,既然新企业是原有各企业的继续,股东权益的联合,维持原有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后企业净资产的计算属性顺理成章。

2、权益结合法符合原始成本会计原则和连续运营会计如果。

3、受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问题,故权益结合法比买入法更易于操作。

4、买入法下,买入企业仍维持账面价值,被并企业则采取公允价值,联合后的资产或负债计算不同,不相协调。

应用条件

尽管买入法和权益结合法均为处理合并业务的会计方法,但就某一项合并业务来说,这两种方法是相互 排斥的,不可以任意选用。受于权益结合法对企业会计报表造成了有利的影响,各国会计准则制订机构对企业运用权益结合法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不同期符合条件的只能采取买入法。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 于1970年公布的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规定了用权益结合法处理企业合并业务的12个条件,只有在满足全部12个条件时,采取权益结合法才是合适的,这12个条件可分为下方3类:

1、参与合并企业的性质,这一类条件,可用来保证权益结合型企业合并真正是以前普通股股东权益彼此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并。这类条件包含下方两个:

(1)在开始实行合并计划前的两年内每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自主运营,不是另一公司的子公司或分部。

(2)参与合并的每一个企业独立于其余企业。

2、合并所有者权益的方式,这一类条件可满足权益结合法的要求,即在实质和形式上均发生了交换股权,合并现有有投票表决权普通股权益的业务。它包含七个条件:

(1)合并是在单一的交易中完成的,或者是在开始实行计划后的一个内依照特定的计划完成的。

(2)在合并计划完成日,一家公司只供应并发行其权利与发行在外的有投票表决权的多数普通股相等的普通股,以换取另一家公司差不多全部有投票表决权的普通股权益。

(3)在开始实行合并计划前两年内,或从开始企业合并日起至合并完成日,在计议实行合并时没有一家参与合并的公司更改其有投票表决权的普通股的权益;计议实行合并时的改变包含向股东分派股利、增发股票、交换股票和赎回股票。

(4)从企业合并开始日起至合并完成日,参与合并的每一个企业只为企业合并以外的目的获得其自己的有投票表决权的普通股,而且获得的导致政党数量的这类普通股。

(5)在某一参与合并的企业中,某一普通股股东的权益与其余普通股股东的权益的比率,在交换普通股完成合并业务之后依然维持不变。

(6)在完成合并以后的企业,所有的普通股股东仍能行使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既不会被剥夺行使这些权利,也不受制约。

(7)在计划完成日,与合并业务相关的所有困难已经处理,而且在同股票发生或其余代价相关的计划中,已不存在悬而未决的条款。

3、不存在有计划的交易。这些条件所禁止的有计划交易指与合并全部现有普通股权益不统一的交易。这些条件包含:

(1)合并后的企业并没有直接或间接赎回或获得为实行合并而发行的全部或部分普通股。

(2)合并后的企业并没有受要为参与合并企业的前投东供应惠益的其余财务协议的约束,如由合并时所发行的普通股供应的贷款担保,该种担保实际上会取消普通的交换。

(3)除了以前单独的企业正常运营过程中鼾资产、清理重复的设备或多余的生产量力以外,合并后的企业并没有准备或计划在合并后两个内处置参与合并企业的相当部分发资产。

同期满足会计原则委员会上述12条的企业合并,不论其合并的法律形式如何,均可按权益结合法处理。

英国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SAP)第23号表示,企业合并按权益结合处理,务必满足够下全部条件:

(1)企业合并造成于向所有股份的持有者和全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的持有者出价,而这些股份并没有已为出价公司(Offeror)所持有。

(2)在出价之后,出价公司获得了所有各种股份(每种分别计算)不足20%,持有有被出价公司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不足20%。

(3)为获得权益性资本所予以的全部代价(包含予以已经持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的起码90%,要以权益性资本支付;为获得有投票表决权的非权益性资本所予以的全部代价(包含予以已经持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的起码90%,要以权益性资本和/或有投票表决权的非权益性资本支付。

信息披露

1、合并后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当期发生了按权益结合法处理的企业合并业务,在财务报表 或其注释中要披露本期信息和前期重编报表的基础。

2、合并后的企业应在合并当期的财务报表注释中揭示如下信息:

(1)参与合并的其余企业的名称和简介,除非某一公司的名称被合并报企业沿用;

(2)处理合并业务的会计方法,即权益结合法;

(3)企业合并时发行股份发数额和简况;

(4)以前独立的企业在企业合并完成前的阶段被并入当年合并净收益的运营成果的详细情形;

(5)为使合并后企业的会计处理维持统一而对参与合并企业的净资所作的调整性质,以及这一调整对以前独立的企业所数据的而当下又反应在比较财务报表中的净收益的影响。假使在合并以前独立的企业已用不同的方法记录了资产和负债,那么这一规定是适用的;

(6)参与合并企业更改会计年度所引起的留存收益增减变动情形;

(7)实行合并企业对前期数据的运营收入和净收益的调整。

3、财务报表的注释应该披露在财务报表公开日以前已完成但在财务报表日仍未完成或在那一日之后开始实行的企业合并的影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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