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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分保账款

外汇网2021-06-17 22:50:13 89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但仍未收到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该依照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执行明细核算。

三、再保险分出人应收分保账款的首要账务处理

(一)在证实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有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事实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有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开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开支”科目。

(三)在原保险合同提早消除的当期,按有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因获得和处置损余物资、证实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有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开支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开支”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五)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纯益手续费时,按有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六)对于超标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按摊回的赔付开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开支”科目。

账务处理

(一)证实分保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

(二)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执行调整,按调整增长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按调整降低额,借记“分保费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

(四)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 科目。

应收分保账款结算的首要账务处理

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收到或支付分保账款时,按有关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按有关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收到或支付的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收分保账款的核销和转回,应该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理。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但仍未收到的款项。

保理业务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指企业把受于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供应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综合性服务。企业可借此收回账款,加速资金周转。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一项技术性较强、专业化较高的综合金融业务,其实质在于债权转让与债权达到。当前我国很多商业银行纷纷开展此项业务。受于新准则没有清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账务处理,很多单位便依照本身需要执行账务处理,有机会形成巨大的错误和舞弊。所以,规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账务处理十分重要。

一、应收账款保理的业务类型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按能否融资分为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按能否带有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按债权转让能否通知欠款方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三种。

(一)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以保理商能否对企业供应适当的垫付资金为标准,可分为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融资保理又称为折扣保理,是指保理商承购企业的应收账款,予以资金融通,并通过一定方式向欠款方催收应收账款。具体显现为保理商以贴现的单价凭企业发货后提交证明债权成立的发票副本及其余相关文件向企业预付50-80%货款的垫付资金,到期后欠款方付款给保理商,保理商扣除垫款及相关费用后,将余款付给企业的一种融资性举动。非融资保理是指保理商在保理业务中不向企业供应融资,只供应资信调查、销售款清收以及账务管理等非融资性服务。

(二)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以保理商能否保留对企业的追索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这里的追索权是指在欠款方逾期未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且高达一定期限后,保理商所具有的通知企业并要求其回购应收账款的资格,其实质是划分保理商与企业对应收账款风险的承受。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因债权转让向企业供应适当的资金后,在欠款方婉拒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无力支付交易款项的情形下,保理商有权要求企业偿还资金。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因债权转让向企业供应适当的资金后,放弃对企业追索的权利,由保理商独立承受欠款方婉拒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无力支付交易款项的风险。

(三)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以保理商与销售商之间的债权转让能否通知欠款方为标准,可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其实质是划分企业或保理商能否对欠款方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公开型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保理商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情形通知欠款方,并指示欠款方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隐蔽型保理指企业不将债权转让以及保理商参与情形通知欠款方,若欠款方继续会货款付给企业的,企业收到货款后转付给保理商。

二、应收账款保理的会计视角分析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说,融资保理将令对应收账款的业务处理造成实质影响,而非融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仅仅给予了讯息调查服务,保理商的服务收费组成企业的收账费用,不对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造成实质影响。所以,本文着重分析在融资保理业务条件下,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之间的关系。

显然,无追索权保理许多地与公开型保理相互联系,有追索权保理首要与隐蔽型保理相联系。从经济习惯的角度来说,企业一般需要把无追索权保理通知欠款方,由于企业不再承受与被保理应收账款有关的连带责任,于是组成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企业一般不需要把有追索权保理通知欠款方,由于企业与欠款方共同承受了对保理商的连带责任,于是组成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这些责任导致形式上的,而且首要影响的是企业会计处理。区分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与对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对保理商的账务处理没有实质影响。

但更深一步分析可以发现,事实上保理商在融资保理业务中也面对着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对于企业来看,执行融资保理首要会顾虑到如下原因:1.提早收回现金,而欠款单位不愿或无力提早支付;2.预期无法按时足额收取应收账款,而收购公司所支付的金额高达或胜过预期可以收回的金额。对保理商来看,相应也或许有两个方面的原因来收购应收款:1.先期垫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以期望到期收回应收账款时,不仅弥补垫支资金,而且获得充足多的回报;2.按较大折扣比例收购应收账款,预期应收账款收回而获得的资金胜过收购金额及有关收款费用的金额。

对于第一类业务来看,保理商与企业导致一个单纯的借贷融资活动,保理商的收益可以被看为让渡一定期间内资金运用权而获得的借贷资金回报。对于第二类业务来看,是一个包含复杂风险投资举动(投机举动)的融资活动。由于这部分被卖出的应收账款自身就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机会性,该种或许被企业预期证实了,所以对于保理商来讲不仅要得到融资活动的回报,更要获得风险投资举动的回报。这些风险投资回报显然会存在很大未知性,其达到的机会性取决于将来的市场情况,如同买进的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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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执行明细核算。

三、再保险分出人应收分保账款的首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证实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有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事实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

金余额的当期,按有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开支”科目。

(三)在因获得和处置损余物资、证实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有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开支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开支”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纯益手续费的,按有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五)在原保险合同提早消除的当期,按有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对于超标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按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开支”科目。

四、再保险接受人应收分保账款的首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证实再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

(二)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执行调整,按调整增长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按调整降低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依照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

(三)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五、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结算分保账款时,按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按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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