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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

外汇网2021-06-17 22:49:48 59

基本简介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7条第3款规定,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供应资金,由金融机构(即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运用并协助收回,从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受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在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胜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程度。从2004年起,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了(0.9,1.7),即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下方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金融机构可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在人行规定的规模内自行确定浮动利率。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余单位贷出的款项。

二、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事实委托的贷款金额入账。

三、企业应该设置下方明细科目:

(一)本金;

(二)利息;

(三)减值准备。

四、企业委托的贷款,按事实委托贷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时,依照委托贷款规定的利率计提应收利息,计提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该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

五、企业应该定期或者起码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委托贷款本金执行全面检查,假使有迹象显示委托贷款本金好于可收回金额的,应该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

假使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委托贷款的价值又得以复苏,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规模内转回,借记本科目(减值准备),贷记“投资收益——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六、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应企业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

会计核算

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供应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运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受。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时间投资执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该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企业期末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1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短时间投资项目内反应;将胜过1年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内反应。会计报表附注的短时间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应分别反应委托贷款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减额,期末余额,并应披露期末账面余额中本金、应收利息、减值准备等情形。

贷款审计

企业委托贷款审计应特别注意的困难

1.关注企业委托贷款经济举动的合法性。从委托人方面看,委托贷款的现实货币资金应由委托人供应。委托人应当委托银行或其余有运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放贷,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由委托人确定,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受。从贷款人方面看,受托人应该是依法可以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受托人接受委托代理发放贷款、监督贷款运用,并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所以,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时,应获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并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应包含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着重检查有无下列情形:

(1)委托贷款的资金不是企业现实的可支配货币资金,而是由金融企业代垫的;

(2)受托人不是法定的金融企业;

(3)金融企业不按确定的贷款对象代理发放贷款。

2.特别关注委托贷款的计息困难。应检查企业有无不按期计提利息,只在贷款收回时核算利息的情形。受于委托贷款的性质是企业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贷款,所以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这是与一般短时间投资的会计核算的不同点,注册会计师应该加以注意。

3.关注委托贷款的安全性。应检查企业有无或许致使贷款损失的情形,若企业预计收回贷款金额差于本金时,应计提减值准备。对已到期仍未收回的委托贷款,应详细查明原因,督促企业做出适当处理。对于审计中发现的困难,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具体情形做出审计调整或恰当的审计披露。

涉及费用

采取委托贷款模式执行放款和贷款,首要会涉及到下方几笔费用的开支:

首先是委托贷款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人申办委托贷款,按委托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举动等约定条款按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其次是借款合同的印花税,一笔交易交一次,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最后是贷款利息所得的应缴的税款,按规定企业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按收入的5%缴纳运营税,可以由银行代为扣缴的。

风险

从2000 年中央银行发出《有关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相关困难的通知》后委托贷款这一融资形式得到了快速的成长,但其对出资人的高风险也显现出来。

在实践中的案例之一:某甲企业和某乙企业关系不错,甲企业有闲置资金,乙企业有一个项目需要资金,乙企业打算向甲企业借钱,甲企业考虑资金放着不如借出去生息就同意了乙企业的请求。于是甲企业寻到某银行委托其向乙企业贷款,乙企业同期找来丙企业为其供应担保。两年以往贷款到期,乙企业受于项目做的不顺还不了贷款,供应担保的丙企业事实上也导致一个空壳,甲企业的资金成了泡影。

案例之二:某A企业从事废旧金属进口业务,受于流转资金不足找某B公司借钱。某B公司答应,于是委托某银行向某A公司贷款。受于国际废旧金属价格上涨,某A公司运营亏损,贷款到期时无法还贷。

在委托贷款中,出资人面对高风险的首要原因是:

一、出资人对贷款项目没有适当的审查手段。委托贷款中出资人不是金融企业,没有专门的机构象金融企业那样对贷款项目执行严格审查。在这一贷款形式中出资人和用资人往往是相关联的企业,所以贷款的成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的信任程度。

二、出资人受于种种原因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掌握不清,有时担保导致留于形式。

出资人要消解委托贷款中的风险的措施。

一、在对贷款项目不熟悉的情形下,应首先咨询熟悉项目的专家,了解国家对该项目的政策情形,了解该项目的国际国内市场改变情形。

二、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调查项目的真实情况、调查出资人的还款能力、调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在实践中笔者为多个企业办理过这类事情,获得了不错的效果,保证了出资人的贷款安全。

三、对委托贷款这一融资形式,贷款期限不易过长,一般不胜过一年。受于出资人对用资人所从事的项目不易撑控,过长的贷款期限会增长还贷不能的风险。

意义

委托贷款事实上相当于企业之间资金的拆借,但是受于中国《贷款通则》中明令禁止,在没有事实贸易环境下,不允许不同法人实体帐户之间的资金执行转移。所以只能通过委托贷款来达到企业间资金的相互融通。

对于资金充足的企业来看,大批的资金闲置在帐户中,仅仅靠小小的银行存款利率来获取收益,显然是不明智的做法。假使将这笔资金拿去投资,受于企业内部有适当的风险系数,所以很多企业不会愿意执行那些收益较高、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同期,执行投资也难免会造成损失。所以如何有效利用那么一大笔闲置的资金?委托贷款就迎合了盈余企业这方面的要求。它有效地提升了企业内部资金的利用率。为了企业获取更多的收入给予了有效的手段。

在很多发达国家,融资首要途径是通过资本市场,而中国金融市场不完善。对于那些急需资金的企业来看,委托贷款无疑拓宽了他们的融资途径,使企业不再拘泥于运用贷款、票据贴现等方式来获取资金。同期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商量策划的,所以委托贷款的利率一般都要差于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如此也大大地减弱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对于银行来看,委托贷款是银行的中间业务,银行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通过帮助企业完成委托贷款,银行从中可以收取适当的手续费,来增长自己的业务收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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