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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应收款

外汇网2021-06-17 22:49:09 49

规定计划

依据07年新会计准则规定,受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核算方法与以前不同,新添加科目“长期应收款”,

科目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融资租赁造成的应收款项和采取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供应劳务等运营活动造成的应收款项。

二、本科目应该依照承租人或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等执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收款的首要账务处理

(一)出租人融资租赁造成的应收租赁款,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达到融资收益”科目。

(二)企业采取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供应劳务等运营活动造成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证实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运营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升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达到融资收益”科目。

(三)依据合同或协议每期收到承租人或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 偿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应企业仍未收回的长期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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