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8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事实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执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首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事实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期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余下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事实成本和余下物资的事实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取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 或“库存商品”科目,按事实成本,贷记本科目,按事实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采取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也可以采取上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或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期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应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仍未完成物资的事实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