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屋开发成本
房屋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各种房屋(包含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代建房等)所发生的各类费用开支。
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1
1.土地征用及拆迁弥补费或批租地价。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弥补费或批租地价。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人相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土地征用及拆迁弥补费”成本项目,并记人“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自用土地征用及拆迁弥补费,如分不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先将其开支先通过“开发成本—— 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执行汇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运用时,再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记人相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人“开发成本—— 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 — 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
房屋开发占用的土地,如属企业综合开发的商品性土地的一部分,则应将其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弥补费,先在“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执行汇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运用时,再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计人相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人“开发成本—— 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一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如开发完成商品性土地已经转入“开发产品”账户,则在用以建造房屋时,应将其应负担的土地征用及拆迁弥补费记人相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人“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产品”账户的贷方。
2.前期工程费。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场地平整等各类前期工程开支,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记人相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前期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人“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前期工程费,应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记人相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前期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人“开发成本—— 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3. 基础设施费。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绿化 环卫设施以及道路等基础设施开支,一般应直接或分配记人相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人“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如开发完成商品性土地已转入“开发产品”账户,则在用以建造房屋时,应将其应负担的基础设施费(按归类集中结转的还应包含应负担的前期工程费和开发问接费)计人相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人“开发成本—— 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产品”账户的贷方。
4.建筑安装工程费。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开支,应依据工程的不同施工方式,采取不同的核算方法。采取发包方式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开支,应依据企业承付的已完工程价款确定,直接记人相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人“开发成本— —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假使开发企业对建筑安装工程采取招标方式发包,并将几个工程一并招标发包,则在工程完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各类工程的预算造价的比例,计算它们的标价即事实建筑安装工程费。
采取自营方式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发生的各类建筑安装工程开支,一般可直接记人相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人“开发成本_ 旁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库存材料”、“应付薪资”、“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假使开发企业自行施工大型建筑安装工程,可以依照本章第二节所述设置“工程施工”、“施工间接费用”等账户,用来核算和归集各类建筑安装工程开支,月底将其事实成本转入“开发成本—— 房屋开发成本”账户。并记人相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
企业用于房屋开发的各类设备,即附属于房屋工程主体的各类设备,应在出库交付安装时,记人相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人“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库存设备”账户的贷方。
5.配套设施费。房屋开发成本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小区内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开支。在具体核算时,应依据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形,采取不同的费用归集和核算方法。
(1)配套设施与房屋同步开发,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开支,能够分清并可直接计人相关成本核算对象的,直接记人相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项目,并记人“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假使发生的配套设施开支,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先在“开发成本—— 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先行汇集.
待配套设施完工时,再按一定标准(如相关项目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分配记人相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人“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
(2)配套设施与房屋非同步开发。即先开发房屋,后建配套设施。或房屋已开发等候卖出或出租.而配套设施仍未全部完成,在结算完工房屋的开发成本时,对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可采取预提的办法。即依据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和采取的分配标准,计算完工房屋应负担的配套设施开支,记人相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人“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预提费用”账户的贷方。预提数与事实开支数的差额,在配套设施完工时调整相关房屋开发成本。
6. 开发问接费。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各种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类间接费用,应先通过“开发间接费用”账户执行核算,每月终了,按一定标准分配计人各相关开发产品成本。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自“开发间接费用”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并记人相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间接费”成本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