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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一级自营商

外汇网2021-06-17 21:29:32 53
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证监会共同审核证实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余非银行金融机构。其首要职能是参与财政部国债招标发行,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券市场场顺畅运作。

国债一级自营商是国债券市场场上中介机构中层次较高、责任巨大、地位举足轻重的组织。国债一级自营商是国债券市场场上平稳的中坚组织,为了清晰国债一级自营商的权利与义务,各国都策划了相应的规章制度,称之为“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建立健全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清晰其权责,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是国债券市场场迈向规范化和现代化的标志。

国债一级自营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是值得直接向财政部报价投标承销每一次发行的国债,并享有每期国债承购包销合同规定的相关权利;

二是优先获得同中央银行执行以国债交易为手段的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资格,协助中央银行实行适当的货币政策;

三是自动获得同中央银行执行国债回购交易、国债抵押再贷款和国债再贴现以及从事国债基金、优先申请形成国债期货经纪商等的资格,调剂头寸余缺,融通资金,拓展业务。(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国债一级自营商应承受下列义务:

务必参与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国债发行活动;

参与的每期国债发行,都有最低承销量(如我国)最高承销量( 如美国)的规定;

承销国债后,负有积极开展分销与零售的义务,保证能够让投资人方便地买入到国债,满足投资需要;

在二级市场上有承受做市商的义务, 即务必对每种流通的国债券执行报价、并没有得婉拒交易对方在所报价位上的任何交易,每家一级自营商每年在国债二级市场的交易量不得差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并有定期向财政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国债承销、分销、零售和二级市场上国债交易业务的报表、资料等的义务,接受主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国债一级自营商的申请条件:

(1)具备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有能力且资源履行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各类义务。

(3)在中国人民银行准许的运营规模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二年中无违法和违章运营的记录,具有不错的信誉。

(4)在申请形成国债一级自营商以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不错运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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