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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准备篇之“做市商制度”

外汇网2021-06-17 21:12:15 66

公众投资人与做市商(marketma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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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意义上来看,期权市场有两类参与者——公众投资人和做市商。公众投资人既包含个人投资人,也包含专业的机构投资人,比如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对冲基金等。做市商一般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担任,向公众投资人供应双边报价,以自有资金执行期权合约买卖。

试想一下,某一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没有流动性,致使买家由于没有对手方而无法达到买入需求,该如何处理呢?这时就需要有一个中介机构出面,通过自己的中介性买卖供应流动性,为公众投资人供应对手盘,这个中介机构就是“做市商”。一般来看,做市商有双边报价的义务:只要投资人愿意买,做市商就务必卖;只要投资人愿意卖,做市商就务必买,买价与卖价之间存在一个价差,用来弥补做市商的风险,该种交易制度相似于居民到银行柜台上买卖外汇。

做市商制度的分类

我们先从交易制度说起,交易制度可以分为集合竞价、接连交易和做市商制度。集合竞价由投资人依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由地执行买卖申报,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委托执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过程;接连竞价制度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由交易所对订单执行接连撮合,A股股票市场采取的就是该种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又分成垄断做市商制度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前者是指某一只证券只有一个做市商,后者是指一只证券起码有两位以上做市商,比如做市商制度的发源地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实施的就是竞争性做市商制度。

当前,上交所开展的期权全真模拟交易采取的是在竞价交易制度下引入竞争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制度。在竞价交易基础上,做市商就期权合约持续向投资人报出买卖价格,并在相应价位上接受投资人的买卖要求。

混合交易制度下,做市商在交易系统中并没有享有特殊地位,做市商的双边报价与投资人的委托共同参与集中撮合,交易依然严格依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执行。

做市商的义务

1.维持市场的流动性

投资人随时都可以依照做市商的报价购入、出售期权合约,不会由于市场只有买方或者卖方而无法交易,进而维持了市场的流动性。

2.维持市场价格的平稳性和接连性

在只有公众投资人的市场中,过大的做多盘会过分推升价格,过大的做空盘会过分推低价格,价格波动较大。受于做市商是在充分研究期权合约的价值后,结合市场供求关系报价的,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价格波动。

3.压抑价格操纵

做市商一般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后续融资能力,具有较高的价值分析和分析能力,并在此基础上执行报价和交易,进而使操纵者有所顾忌,一面操纵者不愿意"抬轿",另一面也担忧做市商的举动会压抑市场价格。

做市商的权利

假使做市商报出卖价后连续无市,该做市商务必更深一步减弱卖价直至显现成交,在这个过程中,做市商有机会发生亏损。保障交易接连性是做市商务必履行的义务,作为回报,做市商的保证金要求和交易税费标准一般会差于公众投资人。做市商通过买卖双向报价的适当价差来弥补所供应服务的成本费用,并达到适当的利润。正是该种对市场和做市商互利的交易组织机制,保证了市场的平衡和流动性。

做市商≠“庄家”

在香港和台湾地区,民众习惯把做市商称为“庄家”,这会引起投资人对做市商制度的误解。A股市场上我们一般将“庄家”理解为那些通过操纵股价得到巨额利益的投资人,其举动属于法律法规严格禁止的。而做市商的显现实质上是为了保障交易的接连性,以避免有行无市的现象发生,其做市举动完全根据公开信息,并承受监管机构的监管,所以做市商并没有等同于“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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