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参与的主体有哪些?基金参与的主体包含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发起人
基金发起人是指依照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和股份公司的某些原则,运用现代信托关系的机制,以基金方式将投资人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以达到预先规定的投资目的的投资组织机构。
我国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为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是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依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保证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余有关资料;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等事项的机构。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和保管人。
3、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余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执行证券投资;执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数据;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数据等事项的机构。基金管理人作为专门代客理财的机构,只有在接受基金持有人委托的条件下,才可从业基金资金的管理动作。
4、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的投资人。基金持有人获取收益和承受风险的原则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单位都有一票表决权。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婉拒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1、不可抗力;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3、因市场强烈波动或其余原因此显现接连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的现金支付显现问题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4、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余情形或其余在《基金契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准许的特殊情形。
当显现下方情形之一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1、如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2、修改基金合同;3、终止基金运转;4、与其它基金合并;5、更换基金管理人;6、更换基金托管人;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